Re: [新聞] 不讓拖吊單車 台大女:連我一起拖 不滿
※ 引述《wearytolove (奪真書生A.W.)》之銘言:
看完影片也看完當事人超強台大法研的學姊的回擊,
蠻想討論法律問題的,
有人可以給我FB或個版,讓我去看看原文串的討論嗎
NTU很少人在討論
我學過一點高三公民,想拋磚引玉
對事不對人
: 當事人回應 (本人已同意轉貼)
: ------
: 關於腳踏車拖吊上新聞一事,在此對報導不實(尤其是斷章取義)和現場實況,以及我認為
: 拖吊不合理的理由,聲明如下:
: 1.2013.3.5中國時報:「大學里是繼科技大樓站、公館商圈、松山車站之後,專案執行的
: 自行車拖吊範圍。昨拖吊五十四輛自行車,二輛當場被領回」,既然可當場領回,為何我
: 人在現場要求領回遭拒?因此我請警員說明。
: 2.(12:10更新:我一再請警察告知不能當場領回的法源,警察拿不出相關規定,我自己也
: 用手機查但查不到。而)警察無法回答我的質疑,
: (11:44更新: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
: 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
: 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
: 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 硬要把車載走,情急+錯愕之下我爬上拖吊車,自認語氣還算溫和(但稍大聲因為現場很
: 吵)的跟他們說,你們把我載走,我再把車帶回來可以吧?警察說拖吊車不能載人,我說
: 我不知道怎麼領車,是繼續表達我不知道為何不能讓我當場領回之意。
這邊合理,妳都在場可以直接騎走,根本無執行必要。
: 3.警察便馬上表示要告我妨礙公務,我說我並未阻止你們把車開走,如果真的要告我也不
: 怕你們告,因為在法庭可以把事情說清楚,的確是比他們偷拍再用媒體婊更可以判斷是非
: 。
這是個人行事風格就不討論了。
: 4.警察開始翻法條給我看,但不是拖吊慢車的法條(例如交通管理條例只說罰鍰沒說可以
: 拖吊),後來翻到台北市自治條例,規定可以移置,我向警察解釋移置就是搬開,拖吊是
: 對於妨礙交通的代履行,但我停車的地方(誠品前面)並不合拖吊專案執行的要件。
: 1:40更新
: (補充:臺北市處理妨礙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第4條「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政府警察局
: 得予移置之;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必要時並得予以加鎖:一 違規停車,車輛駕駛
: 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也有「應責令汽車駕駛
: 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的規定,若移置=拖吊,駕駛人如何自行移置(拖吊)?參考相關規
: 定,拖吊的法律用語應是"移置保管"。)
要求出示法源依據也沒錯,行政機關也有義務知道法源並依法處理。
我認為強者法研學姊文義解釋的不錯。
法規沒有規定好導致出可以好幾種解釋空間。
看了幾個實務判決和相關法規和法規命令
我倒是認為規範原意應是
移置 = 拖吊 ,即行政執行的方法 代履行
移置要收費,
其後的保管費另外計算。
: 5.我也向警察道歉,因為系所位於後門很少到總區前門的關係,不清楚何處為腳踏車合法
: 停車位(其實也停滿了),選擇停在誠品前面而非我去吃飯的巷內,就是不想妨礙交通。事
: 實上我平日以腳踏車代步,大部分所到之處皆未有合法停車位,也就是隨處可見的腳踏車
: 基本上都是違停,若只要違停都可以選擇性拖吊,而不必合乎拖吊專案的執行要件的話,
: 人民將隨時陷於不利益的風險。
主張不法的平等.... ?
: 6.最後我不是因為聽到警察要用車載我才下來,也跟警察說不用,因為我不是為了自己省
: 事(事實上並不省事)才與他們爭執這些問題,而是警察說若車再不開走,司機會被罰一萬
: 二,也會影響其他人領車,我說這個理由我接受,我願意下來,但我仍然認為這件事是不
: 合理的,警察也表示他們很委屈,我說那希望你們向上級反應這樣的處理方式太粗暴,這
: 樣我們花費的時間才有意義。
: 7.以上是大致經過。我當然不是笨蛋,怎麼會不知道摸摸鼻子去管理處領車比較快?實際
: 上我也和總務處交通管理組開過會,討論腳踏車停放問題,希望在合理的規定下守法,但
: 向市政府申訴包括Ubike設備故障等的經驗是石沈大海,所以如果我浪費自己的時間、被
: 告妨礙公務或甚至被如此抹黑可以突顯問題,恐怕也只能承擔這些損害了。
...。
PS
另外大家很肚爛的違規停車,其實應該是用行政罰來處理,
不過這邊好像找不到依據,則按行政罰法定主義,
是沒有辦法拿強者法研學姊怎樣的。
拖吊的狀況,如前所述,因為行為人可以立刻把車騎走,也不需要代履行。
所以應該督促立法或授權法規命令制定行政罰吧。
PS
不過要是我的話,我還是會乖乖去交錢的,而不是選擇這樣的溝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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