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不讓拖吊單車 台大女:連我一起拖  不滿

看板NTU作者 (迪奧米迪斯)時間10年前 (2013/12/06 22:15), 編輯推噓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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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earytolove (奪真書生A.W.)》之銘言: 看完影片也看完當事人超強台大法研的學姊的回擊, 蠻想討論法律問題的, 有人可以給我FB或個版,讓我去看看原文串的討論嗎 NTU很少人在討論 我學過一點高三公民,想拋磚引玉 對事不對人 : 當事人回應 (本人已同意轉貼) : ------ : 關於腳踏車拖吊上新聞一事,在此對報導不實(尤其是斷章取義)和現場實況,以及我認為 : 拖吊不合理的理由,聲明如下: : 1.2013.3.5中國時報:「大學里是繼科技大樓站、公館商圈、松山車站之後,專案執行的 : 自行車拖吊範圍。昨拖吊五十四輛自行車,二輛當場被領回」,既然可當場領回,為何我 : 人在現場要求領回遭拒?因此我請警員說明。 : 2.(12:10更新:我一再請警察告知不能當場領回的法源,警察拿不出相關規定,我自己也 : 用手機查但查不到。而)警察無法回答我的質疑, : (11:44更新: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 : 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 : 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 : 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 硬要把車載走,情急+錯愕之下我爬上拖吊車,自認語氣還算溫和(但稍大聲因為現場很 : 吵)的跟他們說,你們把我載走,我再把車帶回來可以吧?警察說拖吊車不能載人,我說 : 我不知道怎麼領車,是繼續表達我不知道為何不能讓我當場領回之意。 這邊合理,妳都在場可以直接騎走,根本無執行必要。 : 3.警察便馬上表示要告我妨礙公務,我說我並未阻止你們把車開走,如果真的要告我也不 : 怕你們告,因為在法庭可以把事情說清楚,的確是比他們偷拍再用媒體婊更可以判斷是非 : 。 這是個人行事風格就不討論了。 : 4.警察開始翻法條給我看,但不是拖吊慢車的法條(例如交通管理條例只說罰鍰沒說可以 : 拖吊),後來翻到台北市自治條例,規定可以移置,我向警察解釋移置就是搬開,拖吊是 : 對於妨礙交通的代履行,但我停車的地方(誠品前面)並不合拖吊專案執行的要件。 : 1:40更新 : (補充:臺北市處理妨礙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第4條「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政府警察局 : 得予移置之;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必要時並得予以加鎖:一 違規停車,車輛駕駛 : 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也有「應責令汽車駕駛 : 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的規定,若移置=拖吊,駕駛人如何自行移置(拖吊)?參考相關規 : 定,拖吊的法律用語應是"移置保管"。) 要求出示法源依據也沒錯,行政機關也有義務知道法源並依法處理。 我認為強者法研學姊文義解釋的不錯。 法規沒有規定好導致出可以好幾種解釋空間。 看了幾個實務判決和相關法規和法規命令 我倒是認為規範原意應是 移置 = 拖吊 ,即行政執行的方法 代履行 移置要收費, 其後的保管費另外計算。 : 5.我也向警察道歉,因為系所位於後門很少到總區前門的關係,不清楚何處為腳踏車合法 : 停車位(其實也停滿了),選擇停在誠品前面而非我去吃飯的巷內,就是不想妨礙交通。事 : 實上我平日以腳踏車代步,大部分所到之處皆未有合法停車位,也就是隨處可見的腳踏車 : 基本上都是違停,若只要違停都可以選擇性拖吊,而不必合乎拖吊專案的執行要件的話, : 人民將隨時陷於不利益的風險。 主張不法的平等.... ? : 6.最後我不是因為聽到警察要用車載我才下來,也跟警察說不用,因為我不是為了自己省 : 事(事實上並不省事)才與他們爭執這些問題,而是警察說若車再不開走,司機會被罰一萬 : 二,也會影響其他人領車,我說這個理由我接受,我願意下來,但我仍然認為這件事是不 : 合理的,警察也表示他們很委屈,我說那希望你們向上級反應這樣的處理方式太粗暴,這 : 樣我們花費的時間才有意義。 : 7.以上是大致經過。我當然不是笨蛋,怎麼會不知道摸摸鼻子去管理處領車比較快?實際 : 上我也和總務處交通管理組開過會,討論腳踏車停放問題,希望在合理的規定下守法,但 : 向市政府申訴包括Ubike設備故障等的經驗是石沈大海,所以如果我浪費自己的時間、被 : 告妨礙公務或甚至被如此抹黑可以突顯問題,恐怕也只能承擔這些損害了。 ...。 PS 另外大家很肚爛的違規停車,其實應該是用行政罰來處理, 不過這邊好像找不到依據,則按行政罰法定主義, 是沒有辦法拿強者法研學姊怎樣的。 拖吊的狀況,如前所述,因為行為人可以立刻把車騎走,也不需要代履行。 所以應該督促立法或授權法規命令制定行政罰吧。 PS 不過要是我的話,我還是會乖乖去交錢的,而不是選擇這樣的溝通方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2.74.242.206 ※ 編輯: Diomede 來自: 42.74.242.206 (12/06 22:16)

12/06 23:53, , 1F
一般學說是認為拖吊屬於代履行,屬於行政強制執行的範疇
12/06 23:53, 1F

12/06 23:53, , 2F
而不屬於行政罰
12/06 23:53, 2F

12/07 00:11, , 3F
我的文章也是持相同想法,只是認為這次的新聞不能拿法研
12/07 00:11, 3F

12/07 00:12, , 4F
學姊怎樣(因為不須執行)。另外我覺得要有行政罰!!
12/07 00:12, 4F
※ 編輯: Diomede 來自: 42.74.242.206 (12/07 00:13)

12/07 00:49, , 5F
行政法去死啦(崩潰)
12/07 00:49, 5F

12/07 07:12, , 6F
因為行政機關拖吊用語是移置
12/07 07:12, 6F

12/07 07:13, , 7F
駕駛人自己開走也是用移置形容
12/07 07:13, 7F

12/07 07:15, , 8F
我認為移置只是一種移動的行為,不全等於拖吊
12/07 07:15, 8F

12/07 14:56, , 9F
嗯嗯 不錯!!
12/07 14:56,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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