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不讓拖吊單車 台大女:連我一起拖 不滿
先說我行政法超廢,我只是想請教版上法律系行政法強者們,這個超有趣的實例在法律上
應該如何看待。
部分原文恕刪。
: 4.警察開始翻法條給我看,但不是拖吊慢車的法條(例如交通管理條例只說罰鍰沒說可以
: 拖吊),後來翻到台北市自治條例,規定可以移置,我向警察解釋移置就是搬開,拖吊是
: 對於妨礙交通的代履行,但我停車的地方(誠品前面)並不合拖吊專案執行的要件。
我不知道拖吊慢車的法條根據是甚麼(大概有吧,但行政法多如牛毛,我現在超級懶的)
單就當事人的解釋,似乎他認為
移置->搬開到旁邊
拖吊->代履行 (超恐怖的我超久沒看到這個字,嚇得我全身毛都抖了一下,果然優秀)
因此我趕快去查了一下實務見解,雖然好像沒有為拖吊腳踏車鬧上行政法院的案件
但是汽車倒是有,如果說對移置的解釋不會因為搬的是汽車或腳踏車而有區別,那
"是汽車駕駛人違規停車後離去,因該車妨害交通,
執行勤務警察使用民間車輛,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將該車移置
適當處所,並對駕駛人收取移置費、保管費,即屬上開行政執行法所稱之「代履行」
(間接強制執行之方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0年簡字第 3878 號 裁定 )
"而關於交通違規汽車之移置(即拖吊)及移置費之法律性質,
學者多認為係行政強制執行,即汽車駕駛人違規停車後離去,因該車輛嚴重妨礙交通,
執行勤務警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五十六條第二項,即將車移置適當處所,
並對駕駛人收取移置費,應為代履行或直接強制;
即該行為為一強制措施性質之事實行為。"
(最高行政法院 91年判字第 1548 號)
怎麼看都是在說移置是拖吊啊? 可以請W大替我聯絡一下當事人,指教一下嗎?
如果我有誤解的話,還請版上眾神用力鞭打。
: 5.我也向警察道歉,因為系所位於後門很少到總區前門的關係,不清楚何處為腳踏車合法
: 停車位(其實也停滿了),選擇停在誠品前面而非我去吃飯的巷內,就是不想妨礙交通。事
: 實上我平日以腳踏車代步,大部分所到之處皆未有合法停車位,也就是隨處可見的腳踏車
: 基本上都是違停,若只要違停都可以選擇性拖吊,而不必合乎拖吊專案的執行要件的話,
: 人民將隨時陷於不利益的風險。
我有點不懂這邊的邏輯,還請指教。
是這好像類似小偷說
"平常我以偷竊維生,到處偷竊都不合法,也就是隨處可見的小偷基本上都是犯罪
如果只要偷竊就可以選擇性逮捕,而不必合乎拘捕的要件的話,小偷將隨時陷於不利益"
是這樣沒錯吧?
第一個問題是當然是要符合執行要件,但是符合要件的基本上就是違停啊?
是在爭辯哪個要件沒有被滿足?
第二個問題是選擇性執法雖然總讓人不爽,但是這不是正當化行為的理由,
更沒有甚麼不利益啊? 你聽過小偷抱怨警察沒有抓其他人然後抗辯成功的嗎?
看完這篇之後才驚覺我行政法已經從根爛起了,請當事人不吝指教,
(剛剛以為是學妹,經指點發現弄錯了,更正為當事人)
也請版上眾神指教一下,免得下次遇到警察拖我的車的時候我會猶豫不知道該不該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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