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制憲vs修憲
看板NEW_ROC作者stevegreat08 (大厚黑海賊團長---雨燕)時間15年前 (2010/11/11 13:20)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 0人參與討論串17/24 (看更多)
※ 引述《zeuklie (Unlimited blade works)》之銘言:
: 制憲國民大會代表,係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為召開制憲國民大會,
: 於全國各地「選舉」出來之代表,其目的在於完成中華民國憲法
: 之制定,以期國家邁入憲政時期。代表們在制憲國民大會召開完
: 成後任務即結束。
: 台灣省制憲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結果」:
: 在台灣省地區,有李萬居、顏欽賢、黃國書、林連宗、林璧輝、南志信、
: 陳啟清、洪火煉、劉明朝、吳國信、簡文發、張七郎、鄭品聰、高恭、連
: 震東、謝娥、紀秋水、余登發等18人。
: 張七郎(1888年-1947年4月4日),新竹人。
: 1915年自台灣總督府醫學校畢業後,曾先後在基隆醫院、台北馬偕醫院服務。
: 1945年台灣由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接收,1946年3月張七郎當選花蓮縣參議員且被
: 推選為議長;同年「當選制憲國大代表」。
: 林連宗(1905年5月19日-1947年3月),台灣彰化人,台中一中、日本中央大學法科畢業
: ,曾擔任律師、省參議員、國民大會代表,二二八事件時被國民黨政府逮捕,失蹤至今。
: 林連宗於1923年畢業於台中一中,1925年考入日本中央大學預科,1930年以中央大學法學
: 部二年級在學身分即通過日本高等行政科試驗、三年級通過司法科試驗,並且取得高等文
: 官資格。1931年返台,於台中市執業律師,兼任台灣新聞社法律顧問,曾被選為台中州律
: 師公會會長。
: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台灣日治時期結束,台灣為國民政府接收,1945年9月林連宗當選台
: 灣省律師公會理事長,並擔任三民主義青年團台中分團第一區隊長。1946年4月當選第一
: 屆台灣省參議員,11月再「當選制憲國民大會代表」。
1936年全國舉行制憲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大部分地區的制憲代表由民眾選舉產生,
但由於東北業已淪陷,國民政府在淪陷區採取特種選舉。除了民眾選舉外,
政府也主動聘請了若干不願參加競選的社會名流,
並定正在訓政的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委員為制憲國大當然代表不必參加民眾選舉。
隨後抗戰爆發,國大延期至1946年,但十年前選舉出來的代表資格仍舊有效。
由於1936年國共兩黨尚在內戰狀態,共產黨未能參加地區代表選舉,
只能擁有政黨代表名額。
所以1945-1946年國共談判時,共產黨為增加自己的名額,
要求廢除舊代表資格,重新舉行選舉未能如願。此事在後來的政協會議上成為焦點。
這裡每個人這麼讚揚這部憲法,應該知道整個制憲程序吧,
第一,國民黨五五憲草沒有台灣代表,政協會議更遑論台灣代表?
第二,當時選舉台灣的代表經由各省國民參議會推舉代表到國民大會,
然而別忘了是選舉加推舉,制憲國民大會是投票通過,是否實際參與制憲?
第三,若有真有代表參與制憲,是否亦會台灣也是有權修憲的,
而當大陸目前非中華民國管轄為何會有「統一前」的用語,而否認可以直接憲法?
因此我難相信,當修改七次憲法,竟然會不改本文,然後改用增修題文,
還說增修條文只有在統一前有效力,但是真統一了會繼續維持憲法?
因此,回覆正常直接修改,因為要改本文工程浩大,廢止哪條就拿掉,
要補充哪條就加「某條之ㄧ、某條之二」,而不是由後往前看,
如此一來憲法適用順序才是對的,而工程月號大要改憲法越困難。
上面有人說,美國不容許任何憲改,又說要面對現實云云,
請問那之前修改七次都是假的?還是說因為是修改「增修條文」所以不算憲改?
一個國家不正常於此,就連制憲經過都只是各黨協商結果,可經過討論?
於此從代表選舉、制憲乃至於行憲、修憲,如此不正常可見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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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而又實證的功能:發現原理以解釋和預測經濟事體
批判而又規範的功能:藉科學研究所得,應用於經濟政策之上
意識型態批判的功能:判別事實與價值,防阻學術為證所濫用
這就是人文與社會科學的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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