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陳洸岳老師物權課輔
課輔時間:2008/3/24 星期一 18:30
地點:商院 260105
上課題目(非作業,故不須繳交,僅為上課內容):
一、甲有一古董花瓶租予乙觀賞,惟在租賃期間,古董為丙所盜取,
丙則將之讓予不知情之丁並交付之,但最後卻仍為乙在丁處尋獲。
惟此時自乙失竊該古董之日已過一年半,自甲交付乙承租已過兩年矣,
問:(一)甲有無方法向丁請求返還該古董?如甲可向丁請求返還,
丁就否可對丙為之主張?
(二)若甲可向丁有所主張,但該古董卻因可歸責於丁之事由,在
請求返還前毀損滅失時,甲可否向丁請求損害賠償?
二、甲受乙之詐欺,將其所有之奇石以低價出售予乙,且已交付。
乙復以一般市價出售該奇石予善意無過失之丙,但乙與丙之間以
占有改定方式為交付。甲察覺受騙後乃向乙撤銷出售之意思表示,
並由乙處取回該石。丙得否請求甲返還該奇石?
三、甲出借籃球予乙,乙竟將籃球轉賣並交付予丙,以與丙之買賣契約後
因乙以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時,丙是否仍得主張依民法第948條以及
第801條規定,因善意信賴乙占有該籃球因而受讓所有權,依法取得
該籃球所有權?
課輔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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