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陳洸岳老師物權課輔

看板NCCU06_LawFl作者 (青峰,謝謝你)時間16年前 (2008/03/20 23:2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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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輔時間:2008/3/24 星期一 18:30 地點:商院 260105 上課題目(非作業,故不須繳交,僅為上課內容): 一、甲有一古董花瓶租予乙觀賞,惟在租賃期間,古董為丙所盜取, 丙則將之讓予不知情之丁並交付之,但最後卻仍為乙在丁處尋獲。 惟此時自乙失竊該古董之日已過一年半,自甲交付乙承租已過兩年矣, 問:(一)甲有無方法向丁請求返還該古董?如甲可向丁請求返還, 丁就否可對丙為之主張? (二)若甲可向丁有所主張,但該古董卻因可歸責於丁之事由,在 請求返還前毀損滅失時,甲可否向丁請求損害賠償? 二、甲受乙之詐欺,將其所有之奇石以低價出售予乙,且已交付。 乙復以一般市價出售該奇石予善意無過失之丙,但乙與丙之間以 占有改定方式為交付。甲察覺受騙後乃向乙撤銷出售之意思表示, 並由乙處取回該石。丙得否請求甲返還該奇石? 三、甲出借籃球予乙,乙竟將籃球轉賣並交付予丙,以與丙之買賣契約後 因乙以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時,丙是否仍得主張依民法第948條以及 第801條規定,因善意信賴乙占有該籃球因而受讓所有權,依法取得 該籃球所有權? 課輔助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4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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