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兩個法律問題

看板NCCU05_LawLt作者時間18年前 (2005/11/13 17:38), 編輯推噓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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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eliosun (法律の天使と惡魔)》之銘言: : ※ 引述《samk121 (一生一愛一瓢飲)》之銘言: : : 今天我叔叔考我一個問題 有關於民法 他要我去問老師 : : 我先po上來跟大家分享~~ : : Q:甲家有一面牆 乙至甲家牆上作畫 請問:畫之所有權屬誰? : 這題好像有幾個方向。 : 1 。如果乙不請自來,在甲之財產上作畫,甲有權令其回復原狀。 : 則不生所有權爭議。若甲生私心,欲扣下謀利,此時才有所有權的爭議。 : 個人認為就畫的所有權而言,在法律上除非乙放棄此權,不然乙是擁有 : 畫作的當然所有權人。 權力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目的(民148I) 若乙一開始及有意藉此刁難甲,甚或損害甲之牆壁,法律自不許其濫用其權力. (民法修正草案814-1參照) : 2 。如果乙是基於契約關係而來,此畫之所有權應是甲的。 若係基於契約,依契約自由,當由當事人約定之. : 3 。如果乙來甲家做客,興之所至,作畫於甲之財產。 : ※既然乙是興之所至,當時應得甲之默認允許乙作畫於其財產,此時甲 : 已經放棄對乙之損害賠償之請求權基礎。所以此時甲可以主張第七六七條 : 物上請求權(如果乙是要把此財產佔為己有--把牆帶回家),乙也是可以主張 : 此條權利(其物主體為畫作)。因此乙是擁有此畫之所有權。 依禁反言原則,甲既然默許乙作畫,自不得再請求乙清除之.(民796參照) 乙之畫非不動產重要部份,無民法811之適用,故乙可請求帶走此畫. 但若因此造成甲牆壁損壞,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184.213) 以上是個人小小意見 由於要去家教了 下一題晚上11點後再解 : 以上是個人小小的意見 : : 我初聞此題之反應是....orz.... : : 但我叔叔說 其實這題是國外實際案例 且爭執多年 令我興起濃厚興趣~~(原以為他瞎掰) : : 不過答案尚未公怖 我們可以來討論一番 說不定連老師都很難判斷 : : 第二 乃是今日時事 即政府大砍18%軍公教退俸 : : 目前政府作法是一旦實施 便立即生效 : : 於是有記者特稿"置信賴保護於何地"(11/12 China times 大家可上其電子報查) : : 認為此舉有違憲法不溯既往與信賴保護原則 : 看到新聞,政府照顧公務員的心意仍然是有的,按照預計施行的新退休法案看來, : 退休人員仍然享有18%的優存,只是優存的利息額度是有所限縮的。由目前的生活 : 花費來看,還是可以讓退休的人員安心養老。但是記者談到的"有違憲法不溯既往 : 與信賴保護原則",則不以為然。先談信賴保護原則,此次退休金改革大原則 : 不變(18%優存),有所改變的是調降政府利息補助額度(符合比例原則)-一、有助政府 : 其降低財政負擔的目的 二、所使用的手段對公務員的利益傷害最輕(政府威信也傷 :  害最輕) 三、依照目前社會現況,和權衡社會正義(平等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 這手段是具有相當性。 除此之外,軍公教人員在非金錢方面仍然是擁有很大的優惠 : 補助,而且政府18%政策不變,保障目的仍在,但基於國家整體財政收支狀況及社會 : 大眾的正義期待,在利息額度有所限縮,不致傷害信賴保護原則的意旨。 : 論此,個人認為是不違信賴保護原則。 : 法律溯及既往才是原則是老師們強調,除了刑法,但在其中也有從新從輕原則作為輔助 : 。這是因為刑法和一般法律規章目的是有別的,不能和其他法律相提並論。 : 這就是目前個人的小小看法啦… : : 但我有一想法 如果此屬行政法 我記得老師說過法律溯及既往才是原則(因為我打那節共筆 : : 但在於信賴保護原則上 的確說不過去 : : =============== : : 雖然我們都只是大一 就如許老師說的 才剛上法律幼稚園 : : 但po出來只是讓大家腦力激盪 也讓所學有活用空間 : : 除此 也希望讓我們班版除了有趣的推爆文 能有不同的東西出現 : : PS.第二題之資訊若有錯誤 請不吝改正(因為其實我也不太確定^^b) -- 秘魔崖月夜 胡適 依舊是月圓時 依舊是空山 靜夜 我獨自月下歸來 這淒涼如何能解 翠微山上的一陣松濤 驚破了空山的寂靜 山風吹亂了窗紙上的松痕 吹不散我心頭的人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29.63

11/13 19:04, , 1F
學長回答 確中標的 看來個人三個月修養是不夠的 充實中ꄠ
11/13 19:04, 1F
※ 編輯: Jackoneone 來自: 218.167.80.179 (11/13 22:30)

11/13 22:31, , 2F
大一的我比你差多了,你思考的很全面了
11/13 22:31, 2F

11/13 23:22, , 3F
如果乙受甲邀請而來 但作畫時甲不知情?
11/13 23:22, 3F
那就是第一種情形

11/13 23:23, , 4F
這堤不用考慮到智慧財產權的問題嗎?
11/13 23:23, 4F
於智慧財產權中 此題可能涉及乙畫著作權 但甲並未為侵害乙著作權之行為(著作權法15~29-1.79~80-2.) 故無此一問題 ※ 編輯: Jackoneone 來自: 218.167.80.179 (11/13 23:48)

11/14 00:26, , 5F
謝謝學長的指教 下回再賜教吧…^^
11/14 00:26, 5F
文章代碼(AID): #13TmchUh (NCCU05_Law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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