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政大師生同性戀 女教授被控性騷 提處女 …

看板NCCU作者 (probinglaw)時間13年前 (2011/04/05 02:13), 編輯推噓14(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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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洪老師被控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政大性平會對洪老師做出「拒絕道歉就解聘」之 懲處建議決議,目前該報告依法為須保密之文件,非偵查審判機關看不到,故援引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02號裁定之內容如下: 本件原告為被告之○○系○教授,因遭學生家長舉發涉及性騷擾事件,經被告性平會調查結 果,認原告以其教師之優勢身分,主動與學生發展親密關係,並以不對等方式對待學生,造 成學生身心傷害,違反教師專業倫理,於98年11月2 日向被告提出專案調查報告,報告中並 建議對原告採取下列6項處置:「1.行為人應向學生書面道歉,1 個月內未完成者,應予解 聘、2.行為人應簽具切結書,切結不再干擾或接觸學生,1 個月內未完成者,應予解聘、3. 行為人應於3 個月內至少接受10次諮商,未如期完成者,應予解聘、4.行為人應留原俸級2 年、5.行為人5 年內不得擔任導師及論文指導老師、6.行為人倘再受相關通報,經查證屬實 者,應予解聘。」 再輔以新聞報導,可見政大性平會認為本案尚不構成性騷擾,僅違反教師專業倫理。實則, 若認定未構成性騷擾,政大性平會還能夠做出這些懲處建議決議?我們來看看法律是怎麼規 定的。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5條第2項: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並得命加害人為 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接受心理輔導。 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政大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辦法第23條: 本校權責單位為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並得命加害人為下列 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接受心理輔導。 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校園性騷擾事件情節輕微者,本校權責單位得僅依前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本校執行前項處置時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加害人之配合遵守。 仔細看一下條文,都必須是「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洪老師案政大性平會既然認定不構成性 騷擾,卻還可以運用這些規定對洪老師施以行政懲處,罪名是:違反教師專業倫理。但遍查 政大教師倫理守則,也沒有懲處規定,更何況違反教師倫理守則亦非性平會得管轄者。白話 點說,簡直以莫須有的罪名,冠在洪老師頭上。 如果認定是性騷擾事件情節輕微,那麼請就直接明白的說性騷擾情節輕微,不要迂迴的寫成 這樣,尤其洪老師從頭到尾只傳了「我恨你」三字MSN訊息(MSN暱稱為「我不在乎生命長短 ,就讓我一次還你」),其中張生長期擔任洪姓教師助理,且助理不只一位,如何單憑一則 訊息,以及張生之指控,就能證明洪師與張生有親密關係,且以不對等方式造成學生傷害( 這些都是前提建立在構成性侵害或性騷擾時才會出現的法律用語)?當這些事實都是各說各 話,沒有可信依據下,政大性平會都不敢承認構成性騷擾了,但又為何可以施以構成性騷擾 時的法律效果?這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政大以先打五十大板方式對待洪老師,卻又不給其充分答辯的機會,做出這個「拒絕道歉就 解聘」之懲處,不僅於法無據,更彰顯校方的鄉愿與顢頇。一個違反法治精神的違法決議, 懇請政大各級教評會莫將之視為判斷餘地,仍應以該則決議有重大瑕疵為由,不予適用為妥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22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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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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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會的處理有很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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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推這篇,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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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會憑什麼判定老師需要接受10次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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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性平會根本打自己臉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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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老師拒絕道歉就解聘 請一併決議學生拒絕道歉就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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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是至少接受10次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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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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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不足要解聘什麼!! 推學生也該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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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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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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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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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推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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