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原來健工可以隨意破壞私人物品?

看板MuscleBeach作者 (問問哥)時間6月前 (2023/10/29 17:38), 6月前編輯推噓31(31014)
留言45則, 34人參與, 6月前最新討論串3/3 (看更多)
※ 引述《garoz (Garoz)》之銘言: : 新時代健工 : 跟朋友練完發現置物櫃被綁束線帶 : 詢問櫃檯結果是有人誤認自己的置物櫃號碼以為被誤鎖 : 找場內人員在沒廣播通知朋友不在場的情況下直接破壞鎖頭開櫃 : 然後健工事後只想賠償損壞的鎖頭了事 : 還是朋友要求下才不情願的找誤認的當事人打電話道歉 : 直接破壞鎖頭然後綁個隨便拉就解開的束線帶,假如東西不見反正他們只要一句置物櫃不負保管責任就好 : 沒想過現在連好好鎖置物櫃也會碰到鬼故事,連雙重確認或廣播詢問都沒有就直接破壞,這應該可以告毀損吧?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這是一個可能會出現在律師司法官考試的題目... 真的上健身房可以學到很多法律常識 毀損罪是不會成立的,但不是因為沒有故意,也不是單純的過失不罰毀損罪那麼簡單。 如果只說毀損不罰過失 肯定會很低分 講白一點這是「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https://youtu.be/7WPqmww9xHc?t=6
快來看全台灣最巨刑法教授 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 蔡聖偉 介紹這個概念 簡單講,假設今天A請B幫忙破壞A的動產,B直接直接破壞,不構成毀損罪的理由是 因為存在一個阻卻違法事由,就是得被害人的同意。 醫生幫你開刀,其實該當了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但是被害人同意可以阻卻違法。 在這些案子中的行為人B都是故意做了構成要件的行為,故意一定是存在的。 但是在違法性階層,行為的不法性被阻卻掉,所以不成立犯罪。 所謂過失毀損,通常是指行為當下根本沒有意識到該物體的存在,或者即使認識到 卻覺得自己的行為不會毀損到該物體,白話一點就是,開車不小心撞到路邊的車子 這種才叫過失毀損,或者你走路的時候,不小心把別人手機撞掉,摔壞了 這才叫過失毀損。 在本案,健身工廠的人對於那個被破壞的鎖,健身工廠在行為當下就認知是要破壞這個鎖 絕對有故意,只不過開了之後發現這個鎖的主人原來是別人。 也就是說健身工廠他以為他有一個阻卻違法的「得被害人同意」 的這個被害人根本不是真正的被害人。但是行為當下健身工廠是確信是得「被害人同意」 這個前提事實錯了,夠成「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法律效果有5說,通說採「限制法律效果的之責任論」 就是認為還是有構成要件故意,但是沒有故意罪責,只能論過失,毀損不罰過失。 所以最後這個健身工廠他不會成立刑事責任,只會負擔民事的過失侵權行為。 你以為結束了嗎 還沒有! 那個叫健身工廠去開鎖的人,如果是故意利用健身工廠的不知情去破壞別人的鎖 那這樣真的會成立毀損罪的就是那個人,這是所謂的「間接正犯」,就是 沒有實際做構成要件行為的人,利用別人不成立犯罪的行為去實現犯罪 例如我騙別人我放在XX地點的LV包包是我的,請他拿來給我 真的去拿的人不會成立竊盜罪因為沒有故意,但是我會,這叫做間接正犯 至於那個叫健身工廠去開鎖的人,究竟有沒有故意,請你馬上去報警請檢警展開調查。 民事的部分這兩個人可能會成立共同侵權行為,這是連帶債務。 但是你可以請求的部分只有那個鎖本身的價值而以,沒有其他,不要想太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2.189.9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uscleBeach/M.1698572281.A.219.html

10/29 17:42, 6月前 , 1F
推 果然健身有益補充民法知識
10/29 17:42, 1F
這不是民法知識 你搞錯了 這是刑政法知識

10/29 17:52, 6月前 , 2F
wg學民法,健工學刑政法?
10/29 17:52, 2F
※ 編輯: ejrq5785 (111.242.189.94 臺灣), 10/29/2023 18:04:56

10/29 18:33, 6月前 , 3F
OK 想學民法去蔬菜 想學刑法去健工
10/29 18:33, 3F

10/29 18:48, 6月前 , 4F
蔡聖偉老師超巨!!!!!
10/29 18:48, 4F

10/29 18:53, 6月前 , 5F
健身學的不是營養解剖 而是民法刑法
10/29 18:53, 5F

10/29 18:56, 6月前 , 6F
推法學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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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18:58, 6月前 , 7F
想額外請教,可以因此要求健工對處理方式有所改善嗎?
10/29 18:58, 7F

10/29 18:59, 6月前 , 8F
畢竟現況一定存在合法確卻有爭議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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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19:00, 6月前 , 9F
或可能讓其他會員對物品保管有安全疑慮這樣
10/29 19:00, 9F

10/29 19:02, 6月前 , 10F
還是他們只要堅持合法就什麼都能給消費者承擔就好呢?
10/29 19:02, 10F

10/29 19:08, 6月前 , 11F
真是厲害的解說
10/29 19:08, 11F

10/29 19:34, 6月前 , 12F
認真問,蔡老師今年有出題嗎? XD
10/29 19:34, 12F

10/29 19:43, 6月前 , 13F
你不要這麼專業好嗎
10/29 19:43, 13F

10/29 19:52, 6月前 , 14F
哇 最巨教師,符合沙灘版 讚喔
10/29 19:52, 14F

10/29 20:29, 6月前 , 15F
學習了
10/29 20:29, 15F

10/29 21:13, 6月前 , 16F
如果因為這件事導致我上班遲到被扣薪,提供薪資單證明,能
10/29 21:13, 16F

10/29 21:13, 6月前 , 17F
夠請求損害賠償嗎?
10/29 21:13, 17F

10/29 21:25, 6月前 , 18F
專業給推
10/29 21:25, 18F

10/29 21:36, 6月前 , 19F
哪個教授解釋的又怎樣 阿館沒在怕的 去告了再來
10/29 21:36, 19F

10/29 22:36, 6月前 , 20F
蔡聖偉老師那個手臂有粗!!!
10/29 22:36, 20F

10/29 22:41, 6月前 , 21F
反面構成要件理論體系比較一貫啦
10/29 22:41, 21F

10/29 22:56, 6月前 , 22F
蔡聖偉平常也會健身
10/29 22:56, 22F

10/29 22:59, 6月前 , 23F
健身也健腦。真健人(誤
10/29 22:59, 23F

10/29 23:00, 6月前 , 24F
專業給推
10/29 23:00, 24F

10/29 23:41, 6月前 , 25F
@@
10/29 23:41, 25F

10/30 00:50, 6月前 , 26F
沒訓練痕跡
10/30 00:50, 26F

10/30 08:45, 6月前 , 27F
健身學法律
10/30 08:45, 27F

10/30 09:47, 6月前 , 28F
感謝分享,請問若B知道鎖頭不是A的,還是破壞,這樣應該
10/30 09:47, 28F

10/30 09:47, 6月前 , 29F
還是未經被害人同意,B仍舊沒有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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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10:38, 6月前 , 30F
專業給推 看健身版學法律
10/30 10:38, 30F

10/30 11:07, 6月前 , 31F
只推大學刑法課
10/30 11:07, 31F

10/30 13:28, 6月前 , 32F
幹讀了這麼多年才知道蔡聖偉老師這麼巨
10/30 13:28, 32F

10/30 14:06, 6月前 , 33F
健身學法律!講不過就秀肌肉(誤)
10/30 14:06, 33F

10/30 20:45, 6月前 , 34F
也太專業...
10/30 20:45, 34F

10/31 08:34, 6月前 , 35F
健身前都要上法律課嗎?
10/31 08:34, 35F

10/31 08:56, 6月前 , 36F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是比較早派的見解 現在新一派的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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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08:56, 6月前 , 37F
解是認為當事人對相對人請求破壞財產這件事本身也是
10/31 08:56, 37F

10/31 08:57, 6月前 , 38F
當事人對於自己財產的一種處分 所以相對人沒有侵害
10/31 08:57, 38F

10/31 08:58, 6月前 , 39F
當事人的財產法益 直接成立構成要件錯誤
10/31 08:58, 39F

10/31 13:29, 6月前 , 40F
leishin大的例子B本身已經知道鎖頭是A的,主觀上知道
10/31 13:29, 40F

10/31 13:29, 6月前 , 41F
這件事會對他人財產產生破壞。B是應該付損害賠償責任
10/31 13:29, 41F

10/31 13:29, 6月前 , 42F
10/31 13:29, 42F

11/01 16:26, 6月前 , 43F
推 果然健身也會健腦
11/01 16:26, 43F

11/02 11:25, 6月前 , 44F
刑政???小弟學識粗淺只聽過刑法 刑訴 行政法 行訴 卻從
11/02 11:25, 44F

11/02 11:25, 6月前 , 45F
來沒聽過刑政網路搜尋也沒相關資訊,肯請指教
11/02 11:25, 45F
文章代碼(AID): #1bFYVv8P (MuscleBeach)
文章代碼(AID): #1bFYVv8P (MuscleBea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