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學術] 服貿疑問-眷屬來台與使用健保(確定版)
※ 引述《Filthy1218 (天地開闊八方無礙)》之銘言:
要談法了嗎?那好,補充一下戶政沒告訴你的:
: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 http://mohwlaw.mohw.gov.tw/Chi/FLAW/FLAWDAT0201.asp?lsid=FL014028
簡單地說在台灣納入健保有兩種:
1. 戶籍:在台設有戶籍並居住達180天 (該法第8條)
2. 居留:在台合法受僱有居留證,居住達180天 (該法第9條)
這個居留你只要有出國不滿30天,例如你在台滯達6個月、但期間有回國28天
那麼是以180-28=152天為計 (施行細則第8條)
在這個架構下,
: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ct.asp?xItem=1083460&ctNode=30082&mp=law
: 居留就法規來說只有兩塊,剩下的是 定居 的規定
: 1、依親居留
: 2、長期居留 (這個條件很嚴苛,不用討論)
依親的話就兩個選擇:
1. 與在台有戶籍的台灣人結婚
2. 在台有親屬
在這個框架下,按《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是有我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的要件。
然後按照居留時間申請居留證(180天)→長期居留證(無限期居住)→身分證(戶籍)
這是現行的架構,但按照服貿的開放框架下是不同的狀況:
服貿分為法人跟自然人提供者,其自然人部分:
按照文本之《附件二、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僅應提供:
1.身分證明文件
2.業務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 以申請服務提供者申請書
協議文本沒有提申請書,目前只有公聽會給的資料:
http://npl.ly.gov.tw/do/www/FileViewer?id=6069
(a)陸資負責人 & 主管幹部:居住不得超過1年,得發1~3年多次證
(b)跨國內部調動人員: 居住不得超過3年,得發1~3年多次證
(c)一般商務: 1個月,研習或履約最多3個月
惡名昭彰的600萬就在這邊,其中:
(1)在台設立後的公司負責人:投資20萬美元 2人
加碼50萬美元 +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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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7人 (共270萬美元,8100萬台幣)
(2)經理人、主管、專業技術員:
條件 投資金額
(a)經理人: 條件不限制 30萬美元 1人
(b)專業技術員:學士以上學位,2年工作經驗 加碼50萬美元 +1人
專業證照,5年工作機會
他還有一個毫無說明的眷屬、隨行人員,我不知道他怎麼算的,
總之1家"公司"投資600萬可以帶6個人來台居留,多次展延
投資9900萬可以帶54個人來台居留,無限展延
至於(b)跨國內部調動人員 每間公司達一定資本額(未定)可以再調 10人
這邊就有問題了,你可以多次展延,那不就是變相答應一直展延到而定居嗎?
那這個定居的適法性?
答案似乎在這邊:
http://www.immigration.gov.tw/wizard/0608.htm
(四)大陸地區人民基於經濟之考量,經許可在台灣地區長期居留滿2年者,得申請定居。
這個我找很久了,引援的《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並沒有這條規定,但只要再加這條,就可以把上面的展延居留合法地變成定居
所以合理的推論是現在尚未通過,還沒修改辦法;但通過後這條就會出現,使短居變長居
那麼按照服貿協議的投資公司,就可以帶眷屬隨行定居,整家申請長期居留證..
再依
2. 居留:在台合法受僱有居留證,居住達180天 (全民健保法第9條)
申請健保,繳納保費而成為健保之被保險人。
: 2、服貿裏面會不會有眷屬來台,大家最怕的就是這個投資居留,
: 但因為現行的法規【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 裏面並沒有【投資居留】這種東西,
: 所以就算來台投資,也只有【短期停留證(無論1年2年3年都叫短期停留)】
你現在看到的,並不是因為不存在就不會有;辦法是行政法,是可以由行政機關修正的
現在只是沒有通過協議所以還沒有改而已。
現在政府在玩的只是不敢把爭議的事項寫在協議文本供大家檢驗質問
而是藏在不為人知的公聽會公開說明書
好聽一點是相關資料未具行政法效力,但難聽點就是作為未來偷偷修改辦法的藍圖
以行政命令案備查,通過了,民眾再罵;行政院大可以『我早在公聽會就說明了』反駁
真正要質疑的是,如果一個有意辦裡移民仲介的公司,那他招募移民的方式
合法的就是找地產、控股、保險從業人員辦裡開業申請仲介,合法投資來台移民
非法的話就是偽造營業證據,帳面上符合提供服務法人,再投資來台移民
我國目前在開放陸醫療團,就已經有偽造虛報的問題
導致現在來台醫療健檢的人,必須有在台消費1萬元的收據證明之門檻
再加上早先的假結婚依親偷渡案例
我認為開放後非法偽造的案例將會層出不窮。
那麼合法的投資移民該納入健保嗎?
這是一個價值的問題:如果一個家庭他給國家600萬,那國家就應當讓他們移民定居嗎?
這見仁見智,不過我必須講一點:
能這樣進來台灣的也只有三類為大宗『投資』、『控股』、『地產』業務公司
而這又是同性質的香港cepa協議下,陸資的最大宗。
以CEPA的經驗,來港的陸資最多是「投資及控股、地產、專業及商用服務」在2010年占
66.49%,其次才是「銀行業」、「進出口貿易、批發及零售」,總占21.86%。
以白話來論,投資炒房地產、併購控股的陸資,
會比真的要來做生意製造產業職缺的人還要多。
這會造成什麼效果,以香港cepa的經驗,這會造成社會面非常惡劣的效果。
但這已逾越了本文討論範疇,若有人想問我再另文闢之
而做為本文:投資移民在服貿是否存在? 以目前的政府提供證據來說,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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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6.145.5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MenTalk/M.1395754402.A.AB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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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看引援資料:
http://npl.ly.gov.tw/do/www/FileViewer?id=6069
^^^^^^^^^^^^^^立法院國會圖書館
http://www.immigration.gov.tw/wizard/0608.htm
^^^^^^^^^^^^^^^^^^^^^^移民署
http://news.chinatimes.com/mainland/11050506/112013081600175.html
防變相來台 陸客醫美團拉高門檻
文章你看了沒有?文本你有沒有看?
你能解釋一個為何公聽會原本有的資料,到文本協議附件二又沒有了呢?
那兩岸服貿公聽會的人員往來公開說明資料是要說什麼?
是補充說明附件二沒說的東西嗎? 還是鬼扯一個文本上沒有寫的東西?
為何公聽會要鬼扯?請你說明他合法鬼扯的理由?
※ 編輯: midas82539 來自: 122.116.145.55 (03/25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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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移民署的小精靈法源都是引據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自17~20條之規定
問題就在於
http://www.immigration.gov.tw/wizard/0608.htm
為何前面都是引據本辦法第20條第1項第1到第4款
而再加這個:
(四) 大陸地區人民基於經濟之考量,經許可在台灣地區長期居留滿2年者,
得申請定居。
塞一個完全不是現行長期居留或定居辦法的東西?
這個裡由何在?移民署騙人嗎?
2. 為何服貿公聽會要特別編一個陸資來台人數辦法跟架構?
現行長期居留或定居辦法根本不適用該公聽會所組成的架構,那為何又要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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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idas82539 來自: 122.116.145.55 (03/25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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