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關於多元成家議題

看板MenTalk作者 (囧龍)時間12年前 (2013/12/05 15:08), 編輯推噓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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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Chih (星星)》之銘言: : 一堆人說 憲法有保障結婚自由 : 把整本憲法從第一頁翻到最後一頁 : 完全找不到這一句話 : 有人可以翻翻看嗎? : 並且找出來指正嗎? 你要聽這麼理論的東西嗎.... 每次講這個最後都被人家扣象牙塔的帽子啦... 那我就簡單說明吧 基本觀念1:基本權=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不可任意限制, 在符合23條的情況下可以「立法」限制(只憑行政機關的命令就不行) 憲法第7~21條講的那些權利,我們叫他「列舉基本權」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這個我們叫他「概括基本權」或者「補餘基本權」,最常見的是「一般行動自由」 而現在的婚姻制度所規範的對象限定一男一女,這牽扯到的基本權有什麼呢? 我們先從7~21條找起,首先能看到的就是第7條「平等權」 (婚姻制度是法律所規定的制度,並不是憲法列舉基本權所明示的權利, 但是在世界人權宣言裡則是列舉的人權之一,附帶說明。) 為什麼涉及平等權呢? 第7條告訴我們,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我們先不管婚姻這東西能不能放到22條的概括基本權裡面(講下去會開花), 至少可以確定目前的規定跟平等權是有關係的。 但是先不要著急,前面也說過了,在符合憲法23條的情況下,基本權是可以立法限制的, 沒錯,平等權也是一樣。 所以在「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時」 是可以給予差別待遇的 所以婚姻平權最主要的問題就是,現行規定是否符合 「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 很空泛對吧?我也這麼覺得。 誰應該負這種說明的義務呢?答案是立法者(或者說支持現行法規定者) 理由很簡單,現在的規範方式,對於被規範排除的人來說,是一種侵害! 所以應該由「支持排除他人者」負說明義務, 而不是「被法律所排除的人」要說明「應該要接納我們」。 所以問題很聚焦了,禁止同性戀結婚,是否符合 「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 要回答這個問題,則勢必要處理幾個前提: 1.婚姻制度之意義以及目的 2.現行規範方式(手段),是否能有效達成這個目的 3.現行規範方式(手段),有否其他方式能達到相同的目的,而且對同性戀者侵害較小? 4.手段與其所欲達成的目的之間,是否輕重失衡? 你猜的沒錯,就是所謂「比例原則」的操作 (憲法23條後面的「必要」二字就是比例原則的展現,所以必須審查) 只有針對這些前提所討論的修法,我認為才有法律上的意義 這也就是為什麼其他的很多不管支持或者反對的論述,我都覺得扯太遠了 應該說,講那些東西的同時,必須要先確認的就是---婚姻制度的目的 連這個前提都沒辦法確認,那麼後面的一切,都只是「講者自己認為的」 只就憲法層次我只能講到這囉~其他更細節的東西,我覺得都要從這邊出發: 「到底婚姻制度是什麼?」 忽略這點,急著開展論述,是很不智的舉動(不論你的結論是支持或者反對) -- || | | | ψ || | | | || | | | 騎士: ██ || | | | 我以前和你一樣是個好公民, || 車 | ||| 直到我跨上了我的車。 || | | | This is TAIPE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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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552號解釋理由書
12/05 15:27, 1F

12/05 15:41, , 2F
552講的是婚姻制度本身受「制度性保障」,
12/05 15:41, 2F

12/05 15:42, , 3F
跟明確講「結婚是基本權」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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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15:50, , 4F
「一夫一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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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15:56, , 5F
講552是在保護一夫一妻其實有點斷章取義,他是針對家庭成員
12/05 15:56, 5F

12/05 15:57, , 6F
限定的問題,他並沒有向上延伸到「婚姻=異性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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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15:59, , 7F
也就是說,他是認為婚姻制度是一男一女「二人」所組成
12/05 15:59, 7F

12/05 18:07, , 8F
真的好麻煩,直接公投一次...直接讓一方閉嘴一陣子就好啦
12/05 18:07,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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