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關於多元成家議題
※ 引述《EChih (星星)》之銘言:
: 一堆人說 憲法有保障結婚自由
: 把整本憲法從第一頁翻到最後一頁
: 完全找不到這一句話
: 有人可以翻翻看嗎?
: 並且找出來指正嗎?
你要聽這麼理論的東西嗎....
每次講這個最後都被人家扣象牙塔的帽子啦...
那我就簡單說明吧
基本觀念1:基本權=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不可任意限制,
在符合23條的情況下可以「立法」限制(只憑行政機關的命令就不行)
憲法第7~21條講的那些權利,我們叫他「列舉基本權」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這個我們叫他「概括基本權」或者「補餘基本權」,最常見的是「一般行動自由」
而現在的婚姻制度所規範的對象限定一男一女,這牽扯到的基本權有什麼呢?
我們先從7~21條找起,首先能看到的就是第7條「平等權」
(婚姻制度是法律所規定的制度,並不是憲法列舉基本權所明示的權利,
但是在世界人權宣言裡則是列舉的人權之一,附帶說明。)
為什麼涉及平等權呢?
第7條告訴我們,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我們先不管婚姻這東西能不能放到22條的概括基本權裡面(講下去會開花),
至少可以確定目前的規定跟平等權是有關係的。
但是先不要著急,前面也說過了,在符合憲法23條的情況下,基本權是可以立法限制的,
沒錯,平等權也是一樣。
所以在「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時」
是可以給予差別待遇的
所以婚姻平權最主要的問題就是,現行規定是否符合
「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
很空泛對吧?我也這麼覺得。
誰應該負這種說明的義務呢?答案是立法者(或者說支持現行法規定者)
理由很簡單,現在的規範方式,對於被規範排除的人來說,是一種侵害!
所以應該由「支持排除他人者」負說明義務,
而不是「被法律所排除的人」要說明「應該要接納我們」。
所以問題很聚焦了,禁止同性戀結婚,是否符合
「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
要回答這個問題,則勢必要處理幾個前提:
1.婚姻制度之意義以及目的
2.現行規範方式(手段),是否能有效達成這個目的
3.現行規範方式(手段),有否其他方式能達到相同的目的,而且對同性戀者侵害較小?
4.手段與其所欲達成的目的之間,是否輕重失衡?
你猜的沒錯,就是所謂「比例原則」的操作
(憲法23條後面的「必要」二字就是比例原則的展現,所以必須審查)
只有針對這些前提所討論的修法,我認為才有法律上的意義
這也就是為什麼其他的很多不管支持或者反對的論述,我都覺得扯太遠了
應該說,講那些東西的同時,必須要先確認的就是---婚姻制度的目的
連這個前提都沒辦法確認,那麼後面的一切,都只是「講者自己認為的」
只就憲法層次我只能講到這囉~其他更細節的東西,我覺得都要從這邊出發:
「到底婚姻制度是什麼?」
忽略這點,急著開展論述,是很不智的舉動(不論你的結論是支持或者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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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 | 機 |公 車| 我以前和你一樣是個好公民, █ █
|| 車 | 車 |車 || 直到我跨上了我的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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