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抒發] 起薪不如1980年代末期
※ 引述《zorro0555 (睡寶)》之銘言:
: → NoPTT:你身邊總有幾個金融業的吧 另外認識101 KMPG沒啥了不起 11/24 17:39
: → Iser1ohn:一開口就說「有兩本帳」這種文章就可以跳過了 11/24 17:39
: → NoPTT:你把這篇文章拿去給他們看 聽聽他們怎麼說吧 11/24 17:39
: → NoPTT:麻煩你說一下扣不完還不用繳稅 是哪個睡法......天才耶 11/24 17:40
: → NoPTT:不懂裝懂真的很遜 你如果真的認識會計的 拜託你先去問問 11/24 17:41
: → NoPTT:外行不懂不是你的錯 但是外行不懂還自以為懂 就是你的問題 11/24 17:42
到底是我不懂還是妳不懂 誰難看?
依據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盈虧互抵之相關規定
http://www.nowtaxes.com.tw/node/394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
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同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五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後,再行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若申報適用盈虧互抵年度,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
報課稅所得額或所得稅稅額,將否准適用前揭規定,惟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台幣10萬
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
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准予適用前5年虧損
扣除之規定。
該局於查核某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經通報漏報銷貨收入
致漏稅額達10萬元以上且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超過5%,雖虧損及申報扣
除年度皆屬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惟依前揭規定否准將稅務機關核定之前5年內各期虧損
,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致遭補徵稅款。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
誠實納稅,以免損及本身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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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5.187.214
※ 編輯: zorro0555 來自: 220.135.187.214 (11/24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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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當然要繳 營所稅當然不用繳
: → NoPTT:麻煩你說一下扣不完還不用繳稅 是哪個睡法......天才耶
營所稅不能扣抵?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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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zorro0555 來自: 220.135.187.214 (11/24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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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9 之 43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