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瀕危的文化
摘要:原PO不用擔心著作權或是專利權問題,倒是侵犯營業秘密得要小心。
某壇某些老師搞成這樣真是難看,希望不要像之前的成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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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nra7346 :查了一下,國內的智財權好像是被分為 140.112.152.252 05/21 13:05
→ nra7346 :商標、專利、著作三種權利界定~ 140.112.152.252 05/21 13:06
→ nra7346 :而現行的著作權法早已修改成著作完成 140.112.152.252 05/21 13:06
→ nra7346 :時即產生著作權~所以你說的比較正確~ 140.112.152.252 05/21 13:07
→ nra7346 :但是那個組織最多只能享有他們拍攝 140.112.152.252 05/21 13:08
→ nra7346 :的影片的著作權~不能主張原po自行 140.112.152.252 05/21 13:08
→ nra7346 :拍攝的影片的著作權~所以原po請安心~ 140.112.152.252 05/21 13:08
由於文青哥我本人也是有幾篇國內外專利的,是以對此領域尚算了解。
以原PO這次的狀況來說,如果說是社團團練的表演影片,
因為就如同雲門或是優人的表演,整段表演影片可以視為該團體的影音著作,
就像電影DVD或是音樂MV,亂分享確實是有智財權的問題。
(不過反過來說,網路分享這種趨勢其實是難以避免,比方說金光布袋戲的老闆
就只要求粉絲在一個禮拜內不要上傳就好了,粉絲們也很有心。)
不過如果是原PO自拍,如27.5G,同推文所指出,確實智財權是屬於原PO自己。
但是若是貴上主張其技術有"專利權"這就頗有爭議,
因為專利必須申請,且須具"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三要件
"個人嫻熟之技藝"並不具有專利權,
比如說今天李書文猛虎硬爬山能打死人,文青哥我用這招連蚊子都打不死,
意即這技術沒辦法照著專利說明書複製,不具"產業利用性"(做不出來)
這種情況下"猛虎硬爬山"這招是不能列為專利的。
再者,今天假設"崩槌閉門腳"這招太好學,你只要照專利說明書就能練成,
我也可以主張,"崩槌"跟"閉門腳"都是武林常見的招式,意即"習知技藝",
簡單組合兩種習知技藝是很容易被專利局打槍的(不具進步性)。
所以數年前的八步螳螂美國專利事件就是虛驚一場,想也知道這種專利一定不會過的。
對原PO而言比較危險的是該團體主張"營業秘密",這如同推文中凱文大所說,
體育訓練課程的內容,可以視為該團體之營業秘密,以營業秘密法來說:
"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
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如果說該團體能證明其"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亦即其技術為獨創,
且其"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那應該就是營業秘密。
但是要是該團體曾於公開場合表演其套路,那可能不符合"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的要件,因而不構成侵害營業秘密。這可能也是原PO分享時可以考量之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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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青哥以前也混過某壇一陣子,不過某壇就是這樣,名師都不明、明師都沒名,
內戰又戰的兇,還好文青哥上116以後就跑去打橄欖球了。
不然以前116曾出過下面這件事,文青哥可能還可以躬逢其盛:
http://0rz.tw/TTZuW
該討論串中網友指證歷歷,以前116某老師指導的國術社相當離譜
"有一個國術社的朋友 當完幹部之後因故退社 但他還是常常去榕園練拳
沒想到國術社的教練擔心一個退社的師兄的榜樣會帶壞師弟
竟派人傳話給他 要求他以後不准去榕園練拳 否則會要他好看"
"會以拳頭教訓社員
有一個2x屆的社員 犯了一個很大的錯誤 總教練派教練修理他
那時是暑訓 在碧雲寺 晚上 總教練把全部的社員叫出來
大家面對牆壁 把那個犯錯的社員叫出來 派教練當眾摳打那個社員"
這便是在kkcity的武術連線版年代,赫赫有名的"成大事件",
不過因為此事實在是十分離譜,而且屬一面之詞,所以版友們就當參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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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C網友文中所說的偷拳,以前我不信看看就能學走,
後來發現其實還真的可以,以現代競技運動來說,至少可以用來研究選手的習慣與特性。
當然不是百試百靈,也有那種"這是我最近五百場才加進去框你這老狐狸"的情形。
以前程度跟觀念沒有到以為偷不了,現在要認真推敲影片的話多少能學到些東西。
所以該團體認定其為營業秘密倒也無可厚非,只是應該有吃相比較優雅的作法,
搞成這樣就下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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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版友提及的"天字第一號",文青哥我倒是有點疑問,
張振國在1938年就已經官拜九戰區少將高參、機要室主任,
如果進行敵後任務應該也不是屬於行動組的"天字第一號",
雖然張將軍的傳說中王往往有"帶隊......如何如何之說",
但應該就像是周恩來在"白區"負運籌統合之責,不至於親征才是。
此處可能還要再研究,民國史超好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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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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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kwusun 來自: 140.96.126.14 (05/21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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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內行,其事尚可Google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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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您想用哪一條來告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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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他們自家對於其人機介面申請的新式樣(Design Patent)專利,
多點觸控確實不算啥新科技,然而使用此種觀念的人機介面設計上確實蘋果下了功夫。
蘋果公司的專利策略與其他公司非常不同,主打UI與產品的Design Patent
君若有興趣可參考此文第二第三段與最後一段:http://0rz.tw/4Gwtd
※ 編輯: jkwusun 來自: 140.96.126.14 (05/23 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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