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姆咪] 殺人犯遭判死 律師團怒罵法官

看板Marginalman作者 (貓咪喵喵)時間1天前 (2025/12/04 09:52), 編輯推噓2(2012)
留言14則, 5人參與, 1天前最新討論串7/11 (看更多)
※ 引述《WindowDragon (小孤兒)》之銘言 : 抱歉打擾到你們法律人聊天 : 但我想問 : 雖然張泓毅連續殺了3個人,律師今表示張犯的「不是最嚴重之犯行」,原因是一審認為 : 犯3個殺人罪卻「混為一談」;法官反問為何違反證據法則?並指律師身為法律人,講出 : 的話應要有依據,要求律師團說明具體理由。 : 這邊指的最嚴重的犯行是什麼 : 先不要叫我去讀書 球球你們了法律人 關於這個問題 大法官已經指明過了方向 次按,於我國有法律位階效力之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規定,就尚未廢除死刑之國家,固要求 其所定死刑僅得適用於「最嚴重之犯罪」(the most serious crimes),然該公約就何謂 「最嚴重之犯罪」並無進一步之具體規定。參照該公約之人權事務委員會(Human Rights C ommittee)於2018年就上開公約第6條所公布之第36號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 No. 3 6),其第35段雖強調「最嚴重之犯罪」應嚴格解釋,而應僅限於涉及故意殺人之極嚴重罪 行(crimes of extreme gravity involving intentional killing);且在公約第6條的架 構下,「未直接且故意導致死亡的罪行」(crimes not resulting directly and intentio nally in death),不得作為判處死刑的理由(註1)。然就得科處死刑之故意殺人罪是否 僅限於直接故意之殺人罪,仍無明確之立場。【73】 (兩公約說 死刑只能適用最嚴重的犯罪 至於什麼是最嚴重犯罪 答案就是 直接的故意導致 死亡) 那「直接的」如何解釋 直接上結論 就此而言,系爭規定一至四所定死刑,應僅適用於行為人係基於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 故意而殺人既遂之情形,始符合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基本要求。反之,於行為人僅係基於 未必故意而殺人既遂之情形,即不該當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76】 (未必故意的話不算犯罪情節最嚴重 至於什麼是未必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所以只要是直接故意殺人 就算最嚴重情形嗎 那肯定是nonono 再者,縱使是基於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殺人既遂之情形,亦不當然有系爭規定 一至四所定死刑規定之適用,而仍須由法院綜合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所受刺激、犯 罪手段、所生危險或損害、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等犯罪情狀,進一步確 認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在倫理及法律上確具特別可非難性,或其犯罪手段為特別殘酷,或 其犯罪結果具嚴重破壞及危害性者,始足以該當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77】 (反正大法官就舉了一堆東西 還要通過這關才行) 那具體來說呢 (1)就犯罪動機與目的而言,行為人是否係出於預謀之蓄意連續殺人或恣意無差別殺人等 惡性重大之動機。【78】 (目的:預謀 蓄意 連續殺人 恣意無差別殺人 大法官認為這樣太殘暴了 大可不必) (2)就犯罪手段及參與程度而言,行為人是否使用足以造成多人死亡之武器或爆裂物、生 物化學製品、毒藥等;是否對被害人施加明顯不人道、有辱人格、極端凌虐之殘忍手段;共 同正犯之成員對於犯罪之掌控程度或實際參與程度、其各自行為對被害人死亡結果之原因力 強弱等。【79】 (手段:足以造成多人死亡的武器/爆裂物/毒藥 極端凌虐) (3)就犯罪結果而言,行為人是否殺害多人;是否殘忍殺害自我保護能力明顯不足之兒童 、老年人、懷孕者、身心障礙者等;其故意殺人行為是否與其他重大犯罪行為結合等。【80 】 (結果:殺害多人/殺害弱勢) 那大家最愛的精神病問題 大法官怎麼說 惟行為人於行為時既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違法辨識能力已經明顯減低,則其法 律上之可非難性自低於具完整之違法辨識能力者。又參照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意旨,死刑既僅 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則就行為人而言,亦應僅適用於就其殺人行為之故意 、遂行及因果歷程之實際控制等,均具有完整之違法辨識能力者。就此等違法辨識能力已顯 著減低之被告而言,其依法承擔罪責之能力既已有所欠缺,實不應課以最嚴重之死刑刑罰。 縱對之科處死刑,亦難以達成公正應報之目的。是法院就符合系爭規定八所定要件之被告, 應不得科處死刑,始符憲法罪責原則之意旨。【120】 (結論:精神病只要達到辨識能力明顯降低 那就不能判死刑 就算精障做出了最嚴重的犯罪 類型 也不能判死刑 但其實這個也不用大法官多說因為刑法就已經規定了) 謝謝喔 -- https://i.imgur.com/CQh30Jb.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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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09:55, 1天前 , 1F
各種關卡,要被判死比中樂透還難
12/04 09:55, 1F

12/04 09:56, 1天前 , 2F
幫鄭捷開一條死路而已
12/04 09:56, 2F

12/04 09:57, 1天前 , 3F
鄭捷level才有機會奪得頭籌
12/04 09:57, 3F

12/04 09:58, 1天前 , 4F
直接故意就很好閃
12/04 09:58, 4F

12/04 09:58, 1天前 , 5F
精障不判死真的很爛
12/04 09:58, 5F

12/04 09:59, 1天前 , 6F
我不知道這樣會致死 我真的不知道ㄚ
12/04 09:59, 6F

12/04 10:00, 1天前 , 7F
主張不知道要跟具體證據結合才行 單純說不知道 要看
12/04 10:00, 7F

12/04 10:00, 1天前 , 8F
法官大人認不認 如果你回白癡東西會被法官電
12/04 10:00, 8F

12/04 10:00, 1天前 , 9F
有沒有把這種文體翻譯成白話文的AI
12/04 10:00, 9F

12/04 10:00, 1天前 , 10F
惹神生氣 事情就不好辦了
12/04 10:00, 10F

12/04 10:01, 1天前 , 11F
隱藏的量刑基準:法官的憤怒程度
12/04 10:01, 11F

12/04 10:01, 1天前 , 12F
當然不能太白癡 這要看律師跟當事人
12/04 10:01, 12F

12/04 10:01, 1天前 , 13F
當事人太白癡 律師也無能為力
12/04 10:01, 13F

12/04 10:02, 1天前 , 14F
但當事人配合開演 律師就一定會跟著開搞
12/04 10:02, 1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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