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連捷運都沒有 林佳龍:台中要發揮趕超戰略
沒 想到我的文章引起這麼大的迴響,為了避免造成某些人有錯誤觀念,我起的頭還是負責
到底把它說清楚。
※ 引述《guare (瓜籽)》之銘言:
: 我純粹針對一個統計(或說機率)觀念回文。
: ※ 引述《QF2200DA (忠太東路走九遍)》之銘言:
: : 去交通部網站撈了資料
: : 台中市 2010 2013
: : 大眾運輸使用 6.7 9.6 +2.9%
: : 私人機動車輛 83.1 82.3 -0.8%
: : 私人非機動 10.1 8.1 -2.0%
: : (步行+自行車)
: 從6.7% 增加到 9.6%,這個增加量是 (9.6-6.7)/6.7 = 43%,四成多!
: 用 9.6-6.7 = 2.9 去計算,恐怕是個錯誤概念。
: : 先不管成長不到3趴這個難看的數字
: 四成的增加量非常亮眼,所以上面這結論可以忽略不看了。
: : 砸錢搞8公里免費,轉移到大眾運輸的還是以原本步行或自行車的族群為主
: : 就算免費,沒有效率的運輸系統還是很難吸引到自有運具使用族群
: : 講直接一點,台中市過去的大眾運輸發展,只是砸錢買運量做好看數字欺騙市民而已
: 回到原本新聞標題:這樣一點點大眾運輸利用率,還是別蓋MRT了吧!
從6.7% 增加到 9.6%,你直接用 9.6-6.7=2.9 下去算出來的是絕對量的變化,雖然有百分
比在那邊,但那只是誤導作用。你把總交通人數乘上去就得到人數,還是一個絕對變化。
我把 2.9 除以 6.7 得到的是相對量的變化,意思是相對於原本乘車人數增加了多少比率
嚴格來說這兩種算法都不能說有錯,只是看你用在甚麼地方。先從絕對量來談。
以台中為例,因為有8公里免費補助政策,故假如市政府想知道這樣的增加需要多花多少錢
來補助,那你當然會拿絕對的量去算,乘上每人補助的錢就是需要多編列的預算。
現在我們想評價搭公車人數比率從6.7% 增加到 9.6%,到底算不算一件難得的成就,這就
不容易解釋了。我先從一些簡單的例子說明給大家聽,然後再漸漸講到偏統計的概念。
以跑步這項運動為例,進步0.1秒到底算是多還是少呢?如果是跑百米從9.9進步到9.8,那
肯定非常難,在奧運甚至可能是奪牌與淘汰的差別。但若是從20秒進步到19.9,就沒甚麼
好說的了。更誇張的例子,1萬公尺的長距離賽跑跟百米來比,0.1秒的意義肯定也不同。
現在回過來看公共運輸,搭乘人數從6.7% 增加到 9.6%,和從 16.7% 增加到 19.6%,雖然
絕對的量都是增加 2.9%,但是意義差很大。為了方便說明,我創造某A市的例子來解釋。
假設某A市每天運輸人數為100萬,則搭乘人數從16.7% 增加到19.6%相當於從16.7萬增加到
19.6萬。假設公車滿載50人,原本大概都是八成滿,則16.7萬人需要約4175車次才能運送
完畢。現在搭乘的人數增加了19.6萬,那不需要調整路線也不需要增班增車,只要原有班
車從八成滿增加到九成四的載客率就夠了。
現在若搭乘人數從6.7% 增加到 9.6%,則相當於從6.7萬增加到9.6萬。同樣用八成滿的條
件下去推估,原本需要1675輛車次,現在即使班班滿載也只能輸送83750人。換句話說,你
必須增加路線或者車班。
從上面這個例子可以看到,從交通規劃來說兩者需要付出的努力和投資差很大。這就是為
何我認為用相對量的變化來計算比較合理。當然我舉的例子純屬虛構,台中公車的實際載
運資料為何我並沒有去查。
現在來談統計
正因為相對量在多數情況中,比較能表達出數值的意義,所以統計檢定和統計性值考慮的
多半是相對量。不過跟我們討論的公車搭乘人數相比,又有一個很根本的差異,就是統計
處理的多半是一個分布而不是單獨一個精準的數值。因此統計裡面相對的東西(或者簡化
一點來說放在分母的數值)是分布的標準差。而在我們公車搭乘人數的討論中,放在分母
的是舊的搭乘人數。
舉個有點顏色的例子。男人的XX差距一公分有差很多嗎?
如果XX是身高,那一公分其實還好吧!台灣男人平均身高約172,標準差大概7,所以差1公
分連半個標準差都不到。
但如果XX是中指的長度(你沒有想歪吧),一公分就差很多囉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27.9.21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RT/M.1427304012.A.03B.html
噓
03/26 01:24, , 1F
03/26 01:24, 1F
→
03/26 01:25, , 2F
03/26 01:25, 2F
→
03/26 01:25, , 3F
03/26 01:25, 3F
→
03/26 01:25, , 4F
03/26 01:25, 4F
→
03/26 01:27, , 5F
03/26 01:27, 5F
→
03/26 01:28, , 6F
03/26 01:28, 6F
推
03/26 01:34, , 7F
03/26 01:34, 7F
推
03/26 01:36, , 8F
03/26 01:36, 8F
→
03/26 01:36, , 9F
03/26 01:36, 9F
推
03/26 01:40, , 10F
03/26 01:40, 10F
→
03/26 01:42, , 11F
03/26 01:42, 11F
→
03/26 01:43, , 12F
03/26 01:43, 12F
→
03/26 01:44, , 13F
03/26 01:44, 13F
推
03/26 01:46, , 14F
03/26 01:46, 14F
推
03/26 01:47, , 15F
03/26 01:47, 15F
→
03/26 01:48, , 16F
03/26 01:48, 16F
→
03/26 01:49, , 17F
03/26 01:49, 17F
噓
03/26 02:23, , 18F
03/26 02:23, 18F
噓
03/26 02:25, , 19F
03/26 02:25, 19F
→
03/26 02:25, , 20F
03/26 02:25, 20F
推
03/26 04:26, , 21F
03/26 04:26, 21F
→
03/26 07:49, , 22F
03/26 07:49, 22F
→
03/26 07:49, , 23F
03/26 07:49, 23F
噓
03/26 13:23, , 24F
03/26 13:23, 24F
噓
03/26 14:23, , 25F
03/26 14:23, 25F
→
03/26 14:23, , 26F
03/26 14:23, 26F
推
03/26 17:42, , 27F
03/26 17:42, 27F
→
03/26 17:43, , 28F
03/26 17:43, 28F
推
03/26 23:27, , 29F
03/26 23:27, 29F
推
03/27 00:39, , 30F
03/27 00:39, 30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7 之 10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