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悠遊卡退費
本文章相關解釋內容皆出於《悠遊卡約定條款》。
http://www.tscc.com.tw/terms.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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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當初原PO(結合學生證或部分從業人員除外)買的時候都是有押金的卡,
而這代表什麼呢,悠遊卡公司等於是「借」使用者這張卡,
第二條 名詞解釋
五、 押金:持卡人為租用悠遊卡而向發行機構提供,用以擔保持卡人妥善保管或返還悠
遊卡等債務之金錢。
六、 押金制悠遊卡:指發行機構租賃予持卡人並要求持卡人繳付押金之悠遊卡。依本契
約第十一條規定,已支付押金之持卡人得於返還悠遊卡予發行機構
時,申請返還押金。
七、 賣斷制悠遊卡:指持卡人從發行機構或經發行機構認可之經銷商處購買之特製版悠
遊卡或發行機構受政府委託代為製作之社會福利卡(如敬老、愛心
卡)。持卡人購買特製版悠遊卡或申請社會福利卡時,毋須繳付押
金,惟持卡人不能退回賣斷制悠遊卡之價金,但該卡於保固期間內
出現非因持卡人之人為毀損因素所致功能失效者,不在此限。
原PO使用的悠遊卡應該是押金制,而依照上述規定呢,
要更換的時候,必須是「完整無貼紙」的狀態,因為當初代售處也是這樣賣給你的。
第六條 使用範圍、使用期限
二、 票卡經使用或毀損,恕無法辦理退卡退費。如票卡未使用且外觀正常,需以完整包
裝,於購買後七天內至捷運售票車站詢問處或悠遊卡營業處所,於營業時間內辦理
退卡,每筆收取退卡手續費20元。
三、 票卡因故無法感應使用,在票卡外觀完整且無人為毀損情況下,可至捷運售票車站
詢問處或悠遊卡營業處所,於營業時間內換發新票卡。
第十六條 持卡人使用限制及糾紛處理
有下列情形時,發行機構所簽定之特約機構得拒絕接受持卡人使用悠遊卡交易:
一、 悠遊卡為偽造、變造或有毀損、斷裂、缺角、打洞、扭曲之情事者。
悠遊卡公司特別把下列條文以紅字表示:
第十一條 押金
發行機構所發行之押金制悠遊卡,得向持卡人收取押金100元。已支付押金之持卡人得於
向發行機構返還悠遊卡時,申請返還押金。但悠遊卡有墊款金額未結清時,發行機構得以
押金抵償持卡人對於發行機構之未結清債務。若悠遊卡因人為損毀或卡層被剝離、摺曲、
切割、破損、塗寫或在悠遊卡上以任何方式附加物品,或擅自拆解悠遊卡摘取晶片、天線
及/或與其他裝置結合使用,發行機構得自押金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100元後返還持卡人
。
至於原PO所說,貼紙是市圖所增加的附加物,非個人故意之行為,
有關這點,建議向悠遊卡公司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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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92.192.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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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utonyuugi 來自: 192.192.90.9 (06/21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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