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唉 難了

看板MJ作者 (月下雀士)時間13年前 (2012/09/04 19:18), 編輯推噓-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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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ina56 (中國56) 站內 sex 標題 [討論] 可以從機掰康看出是否為處女嗎.... 時間 Mon Mar 26 20:19:45 2012 ───────────────────────────────────── 經過大大的開示, 想必這是一篇符合公序良俗的網路學術優質好文。 受教了。 ※ 引述《jackallin43 ( )》之銘言: : ※ 引述《falconwind (兔兔村村長)》之銘言: : : 我又被釣魚釣出來了 : : 言論本身永遠應該是自由而不受到箝制的 : 言論自由,最高位階的規定可見於憲法本文第11條。 : 但不知你有沒有想過,言論自由,當屬自由權之一環,而自由權的定位實則為消極權並非 : 積極權,當主張言論自由不應受箝制時必須先了解:「我是希望自己發表的言論不受到他 : 人之甘擾,而並非我的任何言論,可以侵害任何一切價值(或說法益)」 : : 台大之所以為台大 就是出了名的勇於衝撞體制 挑戰不合理 : : 開場收東確實違法無庸置疑 詐賭行為也是違法無誤 : : 但因為違法事由而禁止言論散佈 很明顯違反比例原則 : : 這跟戒嚴時代的警總言論審查制度有何分別? : 比例原則是這樣適用的嗎? : 比例原則為憲法位階之原理原則,其規定可見於憲法本文23條 : 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 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比例原則,有些學者稱之為「禁止過度原則」。 : 在試著了解何為比例原則時,或許可以從上述別稱略窺一二。 : 禁止過度:考慮的是手段與目的間的合理性。其檢視程序,可從我國行政程序法第7條分 : 析出以下四個步驟 : (一)適當性(適合性) : (二)同樣有效性 : (三)必要性(最小損害原則) : (四)衡量性 : 小弟我試著依站方的角度一步一步來解析 : 首先在第一點適當性的部分,首要討論的就是解決方案。今天問題發生了(絕大多數的人 : 把矛頭指向台北的詐賭事件。不過其實靜下心來想,我認為那事件只是一個導火線,甚至 : 可以說成是麻將板使用者送給站方的一份禮物,因為黑皮板主說過不只一次,站方曾 : "關注"我們很多次了,我選擇先相信他的說法,站方(背後老大是教育部)早就希望能夠不 : 要在學術網路內存在能夠這樣被使用的板了)之後,要先想方案,有哪些方案是能解決眼 : 前問題的,我是不知道當初站方提了哪些方案,不過可以想像的,應該就是 : 1.關板 : 2.禁止徵人徵場 : 這二條路了吧。 : 第二點:同樣有效性 : 針對站方想達成的目的,這2種方法的確都有效,進下一關 : 三:最小損害原則 : 雖然很多人說現在這樣根本跟關板沒什麼兩樣了,但認真的拿這2個選擇來比 : 目前這樣還是真的比關板好那麼一些些啦.................. : (起碼還能來嘴炮一下 orz) : 在這個階段,考量最小損害原則下,站方採取了mj板留下但禁止徵人徵場的做法 : 四:衡量性 : 採取了某做法,造成了一定的損害,那這個損害與其原欲達成之目的是否在合裡可接受的 : 範圍內,是這一關的課題。 : 教育部的目的大概就是公序良俗這塊大招牌吧,犧牲的則是mj板既有使用者不能再繼續使 : 用該板"找咖找場"的權益。看起來衡量性似乎也沒什麼問題。 : OK呀,今天這樣的處置,個人認為並沒有違反比例原則! : 比例原則看起來很好用 : 但真的不是像你說的那樣適用的 @@a : 你的文中裡面說的「因為違法事由而禁止言論散佈 很明顯違反比例原則」 : 就算今天站方真的有違反了什麼原理原則,按照你的指摘,他們所違反的最多也只是 :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而不會是比例原則。 : 只可惜這部份也早已被他們巧妙的迴避掉了。別忘了上面提到的,站方早就關注過我們 : 很多次了,基於行政監督之原則,教育部要打公序良俗這面大旗迫MJ板退讓,輕而易舉。 : 只是差在這次我們還是自己把上了膛的槍送到管理者手上罷了。 : PS1:我與村長往日無冤近日無仇,單純路過順便嘴炮, : 跟我一樣沒牌打又睡不著的人隨便看看笑一笑就好。 : PS2:我也好想能跟以前一樣用MJ板找咖啊!! : 回想起去年的這時候,也是正值暑假,怎麼開怎麼滿啊!! : 現在用FB大概都只有六日比較好滿。 : 好懷念"可以找咖找場"的麻將板 : 但什麼時候能再有那一天呢?? 天曉得 T_T : PS3:以下恕刪 -- 我的麻將生涯有超過九千次放槍紀錄, 輸掉三百場以上的牌局。有二十六次 關鍵時刻,所有人都相信我會北風北 大連莊,但是我失手了。因為經歷一次 又一次的失敗,所以……,我成功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9.66.211

09/04 19:34, , 1F
這篇的意義在哪? 開戰嗎? 還是酸人?
09/04 19:34, 1F

09/04 20:21, , 2F
意思是"同樣的站 不同的版 標準不同"
09/04 20:21, 2F

09/04 23:17, , 3F
看不懂啦。懶人包交出來。欠噓。
09/04 23:17, 3F

09/05 10:52, , 4F
這種文章好像沒什麼回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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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10:55, , 5F
「人民不能主張不法之平等」好好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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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10:55, , 6F
這句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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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13:45, , 7F
戰力太弱
09/05 13:45, 7F

09/05 17:00, , 8F
戰力超弱(攤手)
09/05 17:00, 8F

09/05 21:35, , 9F
妙哉,J大也覺得在PTT討論從「
09/05 21:35, 9F

09/05 21:36, , 10F
機掰康辨處女」不法,這種言論在P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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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21:36, , 11F
上是可以存在的,可證PTT站方立場是
09/05 21:36, 11F

09/05 21:37, , 12F
相對開明且包容,話說回來,合法的徵
09/05 21:37, 12F

09/05 21:37, , 13F
人卻被禁止,豈不怪哉。何況被禁止總
09/05 21:37, 13F

09/05 21:38, , 14F
該有原由,版主?站方?還是某人姐姐
09/05 21:38, 14F

09/05 21:38, , 15F
曾經工作過的教育部?至今莫衷一是。
09/05 21:38, 1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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