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法律的功用只有規制跟管理嗎?

看板LegalTheory作者 (immer zur Rede)時間14年前 (2010/03/12 19:36), 編輯推噓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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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除了規制和管理之外,有無其他意義?」對此提問,其實可以很跳 針地濃縮對岸的見解為:「意義是三小?拎背只聽過資源分配,沒聽過意義啦!」 不過,我試著整理我所理解的,並且提出一點淺見: 1. 法律的究極目的是資源分配。 2. 任何法律(包括婚姻法)的制定,都是为了抑制(过欲)和管理(资源)。 3. 「法律归根结底就是一种规则和制度,作用是为了合理分配资源(广义)」。 4. 人權保障(或者人性主義的考量)只是達成資源分配的手段,「不是对行政资 源的合理分配么?」。 以上四點,是我所理解原PO對岸友人的核心主張。不過,他先在上一篇強 調資源分配,卻在另一個段落跑出「資源的合理分配」。不曉得在原作者眼中 ,法律的目的到底是分配資源、還是「合理分配資源」?前者僅涉及實然面, 後者涉及應然面,如何評價分配資源是否「合理」。看前後文,原作者較傾向 於「法律在於合理的資源分配」。但當原作者如此主張的同時,他就必須去回 應:「合理性從何而來?」考察近代國家武力獨占的討論,法律關注的不僅僅 是現實的資源分配問題,還有規範上的合理性問題。所以,不知道原作者怎麼 看待法律制度這個面向? 亦即,當原作者宣稱法律的作用單單只為了合理分配資源,其實已經綜合 了法律現實規制管理機能,以及規範合理機能。從而,僅僅宣稱1.的說法,令 人不解。 再者,法律的制訂都是為了抑制與管理,原作者又將焦點放在「行政資源」 ,不禁讓人聯想起行政法入門課「干預行政∕給付行政」的區分。前者的發展 脈絡確實圍繞著如何抑制人民的行為,以確保秩序行政的運作;後者也的確關 係到,國家如何藉由給付行政履行公共任務,並且在給付能力限制的前提上, 思考分配問題。在此脈絡下,我同意他的看法,抑制和管理確實可以對應到16 世紀到18世紀的博理機制(gute Policey)與18世紀末葉立法學派 (Kameralwissenschaft)到20世紀福利國家、管制國家發展歷程中,如何設計 行政行為的辯論。但這不代表,法律只有這兩種區分。只看到規制與給付性格 的法律設計,那是半個世紀前的想法,1950年代以降,包括誘導型(Anreizprogramme) 、程序型(prozesuale Programme)、勸說型(Ueberzeugungsprogramme)的 法律設計都以不同的形式體現在其他國家的法律制度中,要將以上三者都硬套 上「資源分配」的帽子,太勉強了吧。掉個書袋的說法是,Philippe Nonet跟 Philip Selznick在《變遷中的法律與社會》分析了三種不同的法律發展模型: 壓抑型(repressive)、回應型(responsive)、自律型(autonomous)。規 制與管理確實是歷來法律制度關注的焦點,但絕對不是全部。 (當然如果身處的社會還沒有進展到後期,在特定的時空脈絡下觀察到的 法律制度與宣稱,我不會說你錯,還要謝謝你讓我們看到同一時空法律向度發 展的不連續性。) 最後,姑且順著「合理資源分配」的脈絡下來,我試著將資源分配理解成 「利益調整」,比較能夠符合原作者的其他論述。確實法律制度的產生,與共 同生活的利益調整有關,以憲法為例,保障基本權利到最後經常是利益權衡。 某種程度上,法律制度的確是為了合理的利益調整而存在,調整國家與人民之 間、調整人民與人民之間的利益分配。 但仔細思考4.的結論,「人權保障只是為了達成行政資源合理分配(利益 調整)的手段」,似乎是立基在「人權保障」是用來合理化行政資源分配的手 段上。亦即,法律制度的究極目的仍是資源分配,但為了「合理化」資源分配 ,因此透過人權保障來合理化。在16、17世紀如此倡導的話,原作者是站在時 代先端,但放在憲政國家的脈絡底下,這樣的說法不僅不合時宜,反而是錯誤 地安排了人權保障與國家權力配置的次序。換句話說,在近代國家形成的歷史 進程中,法律制度滲入國家治理體系中不僅有正面地合法化機能(Verrechtlichung) (或許可以概括地理解成現在的法律保留),同時也伴隨著基本權利來限制已 經取得合法化地位的國家權力。在當時的脈絡下,人權保障理解成合理化資源 配置,亦言之有理。但我說了,原作者的結論會不合時宜,至少在台灣不合時 宜(雖然這句話現在說起來有點心虛XD)。 因此,當原作者宣稱法律制度除了資源分配之外,還帶有合理化的機能時 ,就必須去正視,這個合理化機能是如何運作?是如何運作於壓抑與管理邏輯 之外?以施行自由民主憲政的國家來說,此合理化邏輯必須透過憲法的檢證。 即使原作者仍堅稱,憲法不過是較高層次的「利益調整」,但當如此宣稱的時 候,就必須去正視憲法層次的利益調整,從來就不是先驗於法律體系內,而需 要透過其他價值體系來填充、論證。就此理解下,法律制度的目的就不是只有 資源分配,而是提供一個力場來運作這些價值,資源分配只是看到末端的結果 而已。但結果絕對不擔保目的自身。 ※ 編輯: auror 來自: 193.175.204.11 (03/12 19:40)

03/12 19:48, , 1F
推~~謝謝你的回答喔。感激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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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 20:19, , 2F
所以如果他將宣稱自「法律」改成「行政法」的話,或許會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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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貼合於全是「資源分配」的主張。畢竟民法與刑法的脈絡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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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 20:22, , 4F
國家治理性還是有段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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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揣測應是指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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