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論法條之間的彼此矛盾
※ 引述《pipima (pipima)》之銘言:
: 依據憲法第23條,公務人員怠於行使職務或濫權等情事要負民事責任
: 而未滿20歲沒有完全行為能力,所以其於公務上所為之民事行為(例簽訂公務上採購契約)
: 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始生效?我還是不懂?
這裡我有點忘了
不過應該可以醬講
就是依照憲法第24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除依法律受懲戒外 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前段)
因為憲法條文沒有寫得很清楚 因為只說「違法侵害」
至於是公務員(或非)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 這裡憲法文義則意猶未盡
而且這裡牽涉到國家自己(代位)責任的不同 或許就同學你聽起來可能有點弔詭
而我個人感覺同學你的問題可以能是「到底那個未成年公務員要不要負責」?
(不知有沒有理解錯誤)
答案是:依照現行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要!但限於故意或重大過失才要負責
照理講 公務員跟國家間應該是處於一種「一元代表論」的情形
而不是「二元代理論」 所以他的行為就是國家的行為
因此你可以不要管說 那個未成年公務員到底要不要法代同意才生效
因為這裡跟他個人無關 他這時候只是國家的手足而已
另外 至於他還要不要負民刑事責任
就要看他有沒有符合 民法或是刑法可歸責的規定了
也就是民法第220條以下 以及刑法第18-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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