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論法條之間的彼此矛盾

看板LegalTheory作者 (pipima)時間20年前 (2005/12/17 09:08),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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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ub (我哪裡聽得懂?!)》之銘言: : ※ 引述《bribe (kola)》之銘言: 抱歉,我有個很大疑問,煩請指教 民法規定滿20歲成年有完全行為能力, 未滿20歲為法律行為效力需法定代理人承認(除已結婚) 那公務人員考試,規定滿18歲就可以報考, 那滿18歲的人考上公務人員,是否基於國家給予的特別權力關係有完全行為能力? 若否,是否其從事公務上之法律行為需法定代理同意否則效力未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8.66.213

12/17 10:23, , 1F
什麼樣的公務上法律行為,其行為主體會是18歲的公務員@@
12/17 10:23, 1F

12/17 10:23, , 2F
就算只是幫鄉公所買跟掃把,公所辦事員也不是當事人啊
12/17 10:23, 2F

12/18 08:01, , 3F
初等或普考只要滿18歲就可以考呀,考上就是正式公務人員啦
12/18 08:01, 3F
文章代碼(AID): #13esKYhO (Legal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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