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論法條之間的彼此矛盾

看板LegalTheory作者 (kola)時間20年前 (2005/12/10 15:2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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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enfu35 (廣平君)》之銘言: : 第一次到這裡,請多指教。 : 我今天到這裡,是想和大家請教不同法律之間對同一名詞解釋為何不同, : 甚至有灰色地帶或彼此衝突的情形。 : 第一個例子是民法和刑法關於「成年」的不同定義。 : 民法12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 : 又引申刑法18條可知,滿十八歲為成年。 : 則19歲之人應算為成年或未成年? 這要說說 特別關係的規定 或許解釋不充分 民法是基本法 刑法是強制性基本法 一個歸範私法 一個為公法 民法在此變成基礎法 他規定人的基本法律觀念 刑法便成是一個特別法 因為他對人的定義規範就不重新定義 再公法具私法優越得強制性下 刑法許多地方自然越位成為優先法 故 成年人以滿20歲計 刑事上18歲需負的行為能力 則可以引用民法與以模糊 既未成年人行為減免或不罰 但我是還沒看過有人如此引用 可能是另外有其他特別規定關係存在吧 跳開刑事 在民事或行政上 仍以20歲為成年的合法年齡 : 第二個例子是關於民意代表的公務員身份。 : 刑法第10條第二項規定: :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 一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 二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 之公共事務者。 : 各級民意代表的職權是法律所賦予、限制的 : 行使職權時,不但必須遵守法律之規定, : 也必須遵守相關法令授權他們自行制定的各項規則。 : 因此各級民意代表確為公務員。但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規定: :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 : 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 前項公務人員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 : 這樣一來,民意代表既是公務員,也不是公務員,各縣市首長亦然─兩法條彼此衝突。 : 若民代或地方首長在我國境外犯刑法第6條所載各罪, : 且無法按刑法第7條但書而免除其刑,則是否應予追訴? : 個人也想進一步問, : 是否大多數立委都非精通法律的「法律專家」(孫先生語), : 所以才會導致這種情形?這點,要請各位板友指點。 : 謝謝!^^ 基本上 在職期間都是公務人員 所以曾有笨蛋 自己為是的且是考上公務員的里幹事 在行政上不配合 卻被里長以其他理由調整職務 公務員有等級 及任用管道的區別 如果立委不是公務員 那陳唐山也就不是公務員他是任命政務官囉 依此類推 很多人都不是公務員囉 這樣 軍人更不是公務員 因為他們沒有通過國家考試耶 所以不算是公務員囉 民選的 咱的陳水扁也不是公務員囉 立委或許不懂法 但是真的不懂法嗎???我很懷疑 -- 沒學過火星文 所以不懂現在小孩子腦袋裡裝什麼豆腐 啥都不去學 只知亂放文 大嚼其詞 除了表現出無知 還造成亂源 真該硃除才是. 還好我就是那亂源中一的份子 請問貴官是否也是?? 不是?? 你進錯版了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2.156.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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