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刑法問題

看板LegalTheory作者 (證據排除原則)時間22年前 (2003/09/30 23:0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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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ximilian (涉事)》之銘言: : ※ 引述《fatty2 (12)》之銘言: : : 請問一下,如果甲和乙是仇人 : : 乙有一傳家寶物A , 甲知乙若失去A物會傷心的自殺 : : 而甲為了殺乙就去偷A物 , 乙果真自殺身亡. : : 試問甲該當何罪? : 1.甲知乙若失去a物會傷心的自殺 : 2.甲為了殺乙便去偷a物 : 3.乙自殺身亡 : 我講個客觀主義的觀點,大家作個參考。首先我們先撇開題目合理性 : 的問題作探討,我們直接就題意為推論之基礎。 : 首先觀察行為是否具備實行行為性,亦即客觀的類型化危險性,就此 : 題目並未提供說明,但可作一適當的區別分析。也就是,若乙依以往 : 發生之情事,而足以使人相信當a物被偷之後,乙有很高的可能性自 : 殺,就此甲偷a物之行為方具實行行為性;反之,不具實行行為性。 : 在不具實行行為性的情況下,構成要件根本不該當,當然也無庸再論 ^^^^^^^^^^ 我沒學過這個概念 可以問一些問題嗎? 1.這個主張有沒有哪些資料可以參考? 2.判斷的時間點在哪裡?是行為時還是結果發生時? 3.根據你的說法似乎比較像是指行為時,也就是說,看甲行為時 乙如果有很高的可能性因為a物被偷而自殺,則具備實行行為性 那我想問要多高的可能性才具備? 4.怎麼判斷甲偷走a物時,乙會因為a物被偷而自殺的可能性有多高? : 甲之主觀意圖及主觀認識。換言之,甲知乙若失去a物會傷心自殺, : 也僅僅是甲自身主觀的認識,屬於責任的判斷範疇,與客觀的類型化 : 危險性之判斷是兩回事。 : 從上述該觀點進一步反思題目的合理性時,我們會產生一個質疑,亦 : 即,往往我們預先地以命題肯定a物被偷與乙會自殺之間的因果必然 : 性,卻忽略此一命題認識上的可能性。換句話說,在乙沒有因為a物 : 被偷而自殺過之前,誰有能力判斷事情的可能性?以及如何判斷?更 : 何況,客觀的危險性(或社會溝通底下建構的危險性)與主觀的危險 : 性(甲內心認識的危險性)不認真加以區分,實在是很不妥的事,很 : 多看起來不合理的地方,其實問題就是出在這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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