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刑法問題

看板LegalTheory作者 (涉事)時間21年前 (2003/09/26 22:09), 編輯推噓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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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atty2 (12)》之銘言: : 請問一下,如果甲和乙是仇人 : 乙有一傳家寶物A , 甲知乙若失去A物會傷心的自殺 : 而甲為了殺乙就去偷A物 , 乙果真自殺身亡. : 試問甲該當何罪? 1.甲知乙若失去a物會傷心的自殺 2.甲為了殺乙便去偷a物 3.乙自殺身亡 我講個客觀主義的觀點,大家作個參考。首先我們先撇開題目合理性 的問題作探討,我們直接就題意為推論之基礎。 首先觀察行為是否具備實行行為性,亦即客觀的類型化危險性,就此 題目並未提供說明,但可作一適當的區別分析。也就是,若乙依以往 發生之情事,而足以使人相信當a物被偷之後,乙有很高的可能性自 殺,就此甲偷a物之行為方具實行行為性;反之,不具實行行為性。 在不具實行行為性的情況下,構成要件根本不該當,當然也無庸再論 甲之主觀意圖及主觀認識。換言之,甲知乙若失去a物會傷心自殺, 也僅僅是甲自身主觀的認識,屬於責任的判斷範疇,與客觀的類型化 危險性之判斷是兩回事。 從上述該觀點進一步反思題目的合理性時,我們會產生一個質疑,亦 即,往往我們預先地以命題肯定a物被偷與乙會自殺之間的因果必然 性,卻忽略此一命題認識上的可能性。換句話說,在乙沒有因為a物 被偷而自殺過之前,誰有能力判斷事情的可能性?以及如何判斷?更 何況,客觀的危險性(或社會溝通底下建構的危險性)與主觀的危險 性(甲內心認識的危險性)不認真加以區分,實在是很不妥的事,很 多看起來不合理的地方,其實問題就是出在這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48.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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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我說「將沒問題當問題」的意義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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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主義是很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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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但是頗痛苦 最近讀不能犯尤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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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在很難與人達到對話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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