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刑法問題
※ 引述《fatty2 (12)》之銘言:
: 請問一下,如果甲和乙是仇人
: 乙有一傳家寶物A , 甲知乙若失去A物會傷心的自殺
: 而甲為了殺乙就去偷A物 , 乙果真自殺身亡.
: 試問甲該當何罪?
1.甲知乙若失去a物會傷心的自殺
2.甲為了殺乙便去偷a物
3.乙自殺身亡
我講個客觀主義的觀點,大家作個參考。首先我們先撇開題目合理性
的問題作探討,我們直接就題意為推論之基礎。
首先觀察行為是否具備實行行為性,亦即客觀的類型化危險性,就此
題目並未提供說明,但可作一適當的區別分析。也就是,若乙依以往
發生之情事,而足以使人相信當a物被偷之後,乙有很高的可能性自
殺,就此甲偷a物之行為方具實行行為性;反之,不具實行行為性。
在不具實行行為性的情況下,構成要件根本不該當,當然也無庸再論
甲之主觀意圖及主觀認識。換言之,甲知乙若失去a物會傷心自殺,
也僅僅是甲自身主觀的認識,屬於責任的判斷範疇,與客觀的類型化
危險性之判斷是兩回事。
從上述該觀點進一步反思題目的合理性時,我們會產生一個質疑,亦
即,往往我們預先地以命題肯定a物被偷與乙會自殺之間的因果必然
性,卻忽略此一命題認識上的可能性。換句話說,在乙沒有因為a物
被偷而自殺過之前,誰有能力判斷事情的可能性?以及如何判斷?更
何況,客觀的危險性(或社會溝通底下建構的危險性)與主觀的危險
性(甲內心認識的危險性)不認真加以區分,實在是很不妥的事,很
多看起來不合理的地方,其實問題就是出在這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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