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國內首宗準司法官涉國考舞弊 起訴

看板Lawyer作者 (批幣都被鬼咬走了@@)時間12年前 (2012/06/16 09:16), 編輯推噓4(4016)
留言20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9/10 (看更多)
※ 引述《ps5566 (PS5566)》之銘言: : 其實我最好奇的是這段 : 又經本院向高雄學盧補習班查詢上述此種僱請研究生或通過 : 公職考試之人報考應試,提早交卷離場報告答案以製作現場 : 解答之方式,是否為業界常態,該補習班覆稱:業界通常之 : 作法,係向在班學員索取考題後,由補習班專職教師解題, : 印製解答再至考場發放,函詢所示方式並非業者採行之一般 : 作法等語,有該補習班101 年3 月18日函在卷可參(見本院 : 易一卷第311 頁)。然一般正派經營之補習班或未採用此等 : 作法,惟一般參加公職考試之考生則多曾聽聞有補習班為此 : 行徑,此觀證人即與蔡靜娟同場應試之黃欣慈、證人許宏緯 : 證述自明(見本院易一卷第114 、易二卷第71頁)。 : 了」等對話內容(見本院易一卷第203 頁),足認於考生間 : 有關補習班派員應試,提早交卷提供答案印製解答,於現場 : 發放之傳聞,確非毫無所據。被告蔡靜娟、游嵥彥、沈靖家 : 誤信此項傳聞,自認係為補習班解題,自亦無違常理。 法官只要想判你無罪 不利的證據就輕描淡寫的帶過就好... 依照通常的經驗法則 補習班需要考生入考場拿出來的就是題目 解答自然有名師坐在冷氣房裡看著資料幫你做出來 這點跟學盧的函覆所述相同 法官只要想判有罪 抓著這點就可以說被告抗辯不知顯係卸責之詞 結果呢 法官的說法白話點就是: 「對啦..一般正派經營的補習班可能不會叫人從考場報告答案 但是很多考生都聽過有這種做法,你看來做法院作證的證人也這樣說 所以被告真的誤信他們只是單純幫補習班解題」 事實認定證據取捨是法官自由心證沒錯啦 但是你法官先說正派經營補習班不會這樣做 那是不是認為被告也知道這種做法不正派 原來這種不正派的作法紙只要抗辯大家都有聽過就好了 然後法官還認為這樣是在「解題」耶 希望我的案子也可以常常遇到這種心證寬鬆的法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10.15.29

06/16 09:24, , 1F
我覺得無罪重點在電子郵件自然來往那一段
06/16 09:24, 1F

06/16 09:24, , 2F
無罪判決通常有一個主因
06/16 09:24, 2F

06/16 09:25, , 3F
其他大部分都是"輔助"無罪判決的綠葉~~~
06/16 09:25, 3F

06/16 09:28, , 4F
回函是無罪判決收尾的地方..無罪主因應該一開始就切入了
06/16 09:28, 4F

06/16 09:29, , 5F
就是關於智識程度的攻擊和辯解
06/16 09:29, 5F

06/16 09:30, , 6F
除了電子郵件、到庭證述的證人也不乏司法官資格
06/16 09:30, 6F

06/16 09:30, , 7F
我才想...會有那一句"學弟妹的智識程度也未必比學長姐高"
06/16 09:30, 7F

06/16 09:32, , 8F
當然價值判斷可以因人而異..但個人覺得這篇無罪架構的蠻完整
06/16 09:32, 8F

06/16 09:33, , 9F
看不出來這法官哪裡心證寬鬆了
06/16 09:33, 9F

06/16 09:33, , 10F
再說..法官心證寬鬆通常用來評斷檢察官得出證 很容易判有罪
06/16 09:33, 10F

06/16 09:34, , 11F
證據的採擇比較嚴謹,照您這樣說,不是以律師行業而言
06/16 09:34, 11F

06/16 09:34, , 12F
對於有罪心證比較嚴格,應該是心證偏嚴謹,哪來寬鬆
06/16 09:34, 12F

06/16 09:41, , 13F
因為我忘記把寬鬆給加個引號Orz
06/16 09:41, 13F

06/16 09:42, , 14F
不過我也認為無罪是一回事,退訓(應該的)是另一回事XD
06/16 09:42, 14F

06/16 10:35, , 15F
樓上大大怎不用回文的 XDD
06/16 10:35, 15F

06/16 21:00, , 16F
換個角度想,法官只是在說明他無法藉由這些證據「確定」被告
06/16 21:00, 16F

06/16 21:00, , 17F
有罪而已,或許看起來有很多可疑的地方,但法官寫判決書時
06/16 21:00, 17F

06/16 21:01, , 18F
就是得把每樣不利證據都反駁才行啊XD
06/16 21:01, 18F

06/16 21:02, , 19F
有些反駁可能讓人覺得法官根本是在護航,但其實法官或許就
06/16 21:02, 19F

06/16 21:02, , 20F
只是再說為什麼他覺得這些證據不夠而已?
06/16 21:02, 20F
文章代碼(AID): #1FszvYQ0 (Lawyer)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9 之 10 篇):
文章代碼(AID): #1FszvYQ0 (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