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法官成被告最佳辯護人?

看板Lawyer作者 (一定要配溫開水)時間12年前 (2012/05/14 22:37), 編輯推噓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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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ifree (hifree)》之銘言: : 推 JackeyChen:又是拿無罪推定原則這個大旗在酸檢察官了是嗎 05/14 22:25 : → JackeyChen:我還是認為依偵查角色的定位 與其無罪推定不如說是罪疑 05/14 22:27 : → JackeyChen:唯輕 何況吳檢察官批判最高法院的重點是在法官職權調查 05/14 22:28 : → JackeyChen:的義務問題 最高法院那個決議根本就是笑話 理論上似乎 05/14 22:28 : → JackeyChen:都對 實務操作根本就是個屁 05/14 22:29 : : 最高法院那個決議是延伸最高法院一○○年度第四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來的 : : 簡單講就是堵了檢察官以職權調查為理由的上訴途徑罷了 : : 如果原審檢察官沒有提出適當的證據說服原審法院 : : 亦未聲請調查證據 : : 之後就不得再以職權調查為由提起上訴 :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72.133 (05/14 22:35) 僅節錄吳檢察官的投書回應上面這段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1/112012051400389.html 以最高法院一○一台上五三○號判決為例,被告涉嫌偽造文書詐騙粘姓女子金錢,檢察官 及屏東地院依被害人及二位知情證人之證詞,認為該文書確實出自偽造,判處被告有期徒 刑一年。被告提起上訴,二審法官審理時不露聲色,而為無罪判決,主要理由是該契約與 真正租約的印文看起來相同。檢察官被突襲不服上訴,認為二審未就契約之印文為鑑定, 違背調查義務。最高法院即依本決議,認為檢察官未於二審辯論時聲請鑑定,法官無主動 鑑定義務,判決被告無罪確定。本案癥結是二審法官審理時不露聲色,檢察官如何得知二 審法官見解將與一審三位法官、檢察官及常人不同,而應聲請鑑定。本案正義無法伸張受 害者不是檢察官,是粘姓女子及司法正義。(作者為澎湖地檢署檢察官) -- 似乎與本板沒啥關連 如果板主要我刪文 再請通知我 感恩阿 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1.254.65.235 ※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121.254.65.235 (05/14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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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第273條參照,這問題應該在準備程序就要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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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到審判中才來爭執,代表檢察官經驗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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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 二審檢察官被你說經驗不足 那大概可以自宮 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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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你好像沒看懂吳檢察官舉的那個案例 是連爭執的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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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好像都沒有耶 如果法官公開心證 問檢辯對於送鑑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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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意見 或是對兩份文書的印文是否同一有無證據聲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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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公訴檢察官沒聲請 當然是另外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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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我標顏色的意思是 判決理由竟然用[看]起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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弦外之音 最高法院決議只是讓不願意花心思在斷案上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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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更好當而已 寫無罪判決比寫有罪判決相對上好寫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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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檢舉的例子本質問題是刑事法官有無在言詞辯論結束前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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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公開心證的問題,這個問題檢辯雙方都會遇到,不過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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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更常遇到的是公開給檢不公開給辯(曾看過法官在休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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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跟公訴檢察官討論他對明天開庭的某案適用法條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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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明顯辯方律師不在XD),但是否應公開心證的問題,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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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堂堂正正的正面解決,正面挑戰修法強制刑事法官言詞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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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結束前初步公開心證,以免檢辯對於證據是否需進一步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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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調查乙事有誤判,而不是審犯了一個錯,所以檢也可以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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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錯來彌補,這樣是論理上的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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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二樓關於二審檢察官的問題,根據我的經驗,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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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不是經驗不足,他們只是懶。一切都是如上訴書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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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是台灣版的希臘公務員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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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樓上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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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01:25, , 24F
推「台灣版的希臘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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