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法官成被告最佳辯護人?
這都不是重點
重點是這是英美學派(當事人進行主義)與大陸(特別是德國)學派(職權主義)的對決而已
只要翻一翻正反雙方學者的背景
就可知道為什麼了
事實上台灣的法院審判體系早就已經被英美學派(當事人進行主義)給佔據了
而檢察官對其地位驟貶不爽
聯合德派學者齊攻最高法院而已
※ 引述《ZombieLawyer (ㄜㄜ 吼)》之銘言:
: ※ 引述《ZombieLawyer (ㄜㄜ 吼)》之銘言:
: : 如果所謂「檢察官與法官聯手訴追被告」是不公平,那麼讓法官改投陣營,與被告聯手抗
: : 衡檢察官就是公平?法院可以棄正確實施刑罰權以及被害人不顧,變成「只調查被被告有
: : 利事項」的法院才是「公平」法院!檢察官若不表示反對,那才是有愧職守!如果司法當
: : 局真的理直氣壯,又何懼吳檢察官預計的「登門指教」?
: : 如果所謂「檢察官與法官聯手訴追被告」是不公平,那麼讓法官改投陣營,與被告聯手
: : 衡檢察官就是公平?
: 想太多了吧
: 這位教授多去法院旁聽幾次
: 應該比較常會看到
: "法官跟檢察官聯手夾殺被告跟辯護人吧" XD
這點和我的觀察剛好相反
越來越多的地院與高院法官堅持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的實質舉證責任
而駁回檢察官之訴的
甚至還有經最高法院二次發回指摘後
高院仍然堅持無罪判決的
堅持有罪推定的法官越來越少了
真正仍堅持有罪推定的 大概只剩下檢察官們了
: 這又算哪門子的公平? 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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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那個決議是延伸最高法院一○○年度第四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以及
九十一年度第四次刑事庭會議紀錄內容來的
簡單講就是堵死了檢察官以職權調查為由的上訴途徑罷了
如果原審檢察官沒有提出適當的證據說服原審法院
亦未聲請調查證據
之後就不得再以未依職權調查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72.133 (05/15 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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