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拖庭一小時又20分鐘
有一些知道一點門道的人出來討論是好事
可以開化那些食現狀不化,只會看熱鬧,以為有臺灣牌就不可一世了的人
※ 引述《errorss (ein Niemand)》之銘言:
: 不可否認的,美國審前會議做的比較好,
: 至少法官會在辦公室與檢辯會談,
: 確認傳喚證人和言詞辯論所需要的時間,
: 但是這些時間也只是大概抓一下而已。
: 有過交互詰問經驗的道長們都瞭解,
: 證人對於問題的回答和當場的反應,
: 根本是沒有辦法預期的,
: 也不會因為今天證人身在美國所以就一定會遵照時間表走的。
時間表是排給雙方律師(這裡把檢察官也當律師)用的
不是給證人用的
是律師要控制時間,不是證人要控制時間
所以美國的律師都一定要準備自己傳的證人的證詞
讓證人知道律師要問什麼
證人怎麼樣回答重點,而不會誤會律師的問題,或答不到重點
: 而由於美國審判絕大部分都是以陪審團認定事實,
: 而陪審團沒有辦法看卷,所以只能仰賴審判時檢辯雙方的「表演」,
演戲是很嚴肅的,戲劇最初是酬神的節目,給神看的節目能馬虎嗎
一般法律人對演戲不瞭解,以為演戲就是鬧劇,就是假的,這是基礎認知錯誤
法庭表現當然要有故事性與戲劇性,黃茂榮老師以前上課很愛講
武俠小說裡有事則長,無事則短,本來事實就是要編輯鋪排
: 從這個角度來說,交互詰問需要問的問題,從起點的角度就和臺灣有很大差異。
: 在美國當然需要著重如何在陪審團面前藉由主詰問呈現待證事實,
: 藉由反詰問見縫插針,以及G大忘記陳述的「機車的異議」。
美國的異議與證據排除法則當然相當繁複,但有其考量
重點在於給當事人質證的機會
以扁案來講,檢方拿出三年前游前院長的檢訊記錄當證據
是要怎麼質證,159-1以下根本就是亂搞
難道檢訊記錄跟楊懷民唱留書調一樣,從檢訊記錄可以看到游前院長講話時的神韻表情
歷歷在目嗎?沒有找人親自來問,會知道阿扁是怎麼授意的嗎,幾月幾日開會,講說我授意
你做二次金改嗎?
台灣的程序就還是在書面上打轉,演戲當然可能做假,用寫的更容易講假話
就像這邊一些人真的開seminar時敢講混話嗎,敢challenge學者們有考台灣牌嗎
躲在電腦後面就口不擇言了
所以言詞辯論的精神,就在讓證人講話的神韻表情肢體動作直接攤在法官或陪審員眼前
對造律師可以反詰問,證人講假話就想辦法把他揪出來
: 由於使用陪審團的案件,法官不能介入事實認定,
: 所以檢辯雙方需要讓陪審團在沒有辦法讀卷的情形下搞懂雙方究竟是在吵什麼。
: 而陪審團究竟有多精明?依照美國教授、朋友、同學的親身經驗都是:滿笨的。
: 因此,要呼籠陪審團並非不可能,所以律師需要適時表演,
: 反詰問也需要有技巧的提問。
: 這些東西在臺灣職業法官面前,是不是用的上?
: 我想各位道長應該也心知肚明。
: 在同為法律專業背景的司法官面前,你要虎爛法官不是不可能,
: 只是非常困難,而且往往通不過上級審檢驗(還是有例外啦)。
法律人可能自以為比菜場阿媽識人更明
但這是沒有根據的,而且有實驗證實法官律師沒有比較不容易被騙
去看看Steven Lubert的lawyer's Poker
前些年三位很有名的大律師到香港被詐賭,賠了一大筆錢
司法冤假錯案族繁不及備載
更嚴重的是我們的司法寧可用一到三個不算諸葛亮的法官
同時多功處理各種事務,既要管程序,又要管證據,還要盯書記官打字有沒打錯
拖庭拖得一蹋糊塗,還不能上廁所
卻不願讓六到十二名不見得只是臭皮匠的的陪審員進入法院分擔盯證人說些什麼的工作
判斷證人有沒有說謊的工作
用腳頭夫想就知道哪一種方法有效
: 而同樣的,美國法學院有法律寫作課程,
: 訓練有教導JD學生如何寫法律意見書、契約等法律文件,
: 這確實是臺灣法學教育下所欠缺的,
: 所以我有時會看到無實務經驗的臺灣研究所學弟妹所寫極鳥的答辯狀,
: 但是這些問題往往是在考上律師實習和值夜過程中獲得改善,
: 換言之,臺灣不是不教,而是選擇在投入法律實務後才開始處理這個問題。
: 今天G大拿了美國的例子來說明(批評?)臺灣實務界,
: 以個人看法,這些批評的理由非常的怪異。
去看今年出版的The Global Clinical Movement
美國三四十年前開始大搞clinic,之前學院派也是不講寫作,調查證據,訪談這些實務操作,
純清談,實在不像話,
再加上反戰思潮,律師專業走入民間的呼聲,一堆人出來造反,才弄出clinic
跟lawyering skill
台灣誰做選擇,在實務後處理?
誰代表台灣做這個選擇?
實務又真的處理這個問題了嗎?台灣實務界哪個人出一本書講講寫給對造的memo怎麼寫,
自己事務所裡的memo又怎麼寫
每段每句怎樣清楚瞭然,互相呼應
寫給當事人的意見函又怎麼寫
誰搬出一本書來瞧瞧
台灣的律師跟當事人訪談時,做不做記錄啊
做的記錄十天後自己看,看得懂嗎
交給別的律師或助理看,看得懂嗎
跟當事人訪談前,有沒有先準備列一些checkpoint
要不要接案前怎麼做conflict control
不是說一定沒有律師認真做
但是要建立行規,標準啊
: 臺灣實務界不是沒有問題,我甚至認為有相當大的問題,
: 但是這個問題絕對不是「因為學美國學半套」所導致的,
: 更不用說「學美國學半套」這樣的前提其實是錯誤的,
這跟後面X皮o骨到底有什麼差,就跟Clinton講那要看你怎麼定義"is"
純耍嘴皮,把Al Gore的總統夢也耍掉了
台灣當然有抄日本,日本又抄哪裡,也是美國,德國
重點是沒抄到核心,沒有持續抓病因,試行試行,就這樣了
: 實際上傳聞法則和交互詰問的引進是參考日本條文而非美國。
: 首先,交叉詰問證人的事前準備,G大說了一大堆美國如何如何,
: 這些東西說穿了只是律師究竟有沒有用心準備而已。
用心固然重要,但我不會苛求台灣的律師不用心
因為這一整套沒有方法是搞不來的
所以我們需要把美國的方法學過來
宋明理學後期留於談心,就是走偏了
要學方法,還要演練的
準備敵性證人,當然是跟對造提供的記錄
但台灣看來是不敢準備自己的證人
這個問題就需要有處理的機制
串證跟準備證人是兩回事
就像有力的辯駁跟瞎掰狡辯是兩回事
: 換言之,臺灣辯護人需要「主詰問」敵性證人,
: 這可是美國不會發生的事情。
美國也可以對敵性證人下戰帖
只是看人家接不接戰而已
: 至於異議,在臺灣,除了一些矚字案件和一些大牌律師的庭以外,
: 檢辯異議啥時被記錄在筆錄裡了?
: 往往問了一個莫名其妙的問題時,我旁邊眉頭還沒皺起來,
: 審判長就已經說「大律師,這個問題....你要不要修改一下」
: 筆錄上整個就是和諧到不行阿。
: 誰還跟你「XXX律師起稱異議,理由:OOXX。審判長:異議有效,請修改問題。」?
所以實務問題很多,大家是繼續在這裡唉唉叫,還是真心想一些解決方法
: 最後,以目前臺灣的訴訟現況,不管到底是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還是什麼主義,
: 其實骨子裡都還是歐陸的職權主義,
: 既然骨子裡是職權主義,就算要學,也不會學到美國那套,
: 也不用去用美國來講臺灣了,這個不折不扣是一種打擊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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