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刑法教授告律師毀謗結果不起訴!

看板Lawyer作者 (luckystrike)時間13年前 (2011/04/16 13:57), 編輯推噓2(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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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盧老師的學生 雖然學藝不精 但是對這篇文章有不同意見 我認為誹謗罪/言論自由保障的用意在於 確保社會大眾能夠理性溝通, 在「理性溝通」的前提之下,任何意見都是可以被包容的 (例如支持死刑與否) 但是如果有人只是因為跟別人持不同意見, 就可以用情緒性或侮辱的字眼攻擊別人, 那絕非言論自由保障的真諦, (ex.因為A支持死刑,B反對死刑,B就罵A他媽的,這樣對嗎?? 也不能就此說 依循法律保護自己權利的人沒有「大人大量」 、「最佳解決方式不是訴訟」 請問隨意攻擊別人的人就有大量 或者是最佳解決途徑嗎 本案中告訴人是否已經提出道歉和解的條件,反而是被告不願道歉? 只要挾民氣就可以對某議題肆無忌憚的發言的話 長此以往,再也沒有人會勇於提出「不同意見」了 ※ 引述《kcchen (kc)》之銘言: : 今天聯合報的新聞報導。被告主要是在中正紀念堂貼大字報表示:「老子他媽的不願意」 : 的朱學恆。另外律師莊秀銘因聲援朱學恆也被一起告在內,結果北檢不起訴處分。我比較 : 感到興趣的是盧映潔教授在中正大學法律系教刑法及刑訴,如果她的學生得知專長刑法的 : 老師提刑事告訴卻告敗北,不知會作何感想? : 盧老師控告網友的舉動已經引來很多的議論,其實以訟止謗未必有效。何不大人大量的包 : 容不同意見呢! : 有一次在台北地院刑庭等開庭時看到一件奇事:一位已經被註銷律師資格的前律師因為告 : 了好多人,每次只要法院判決對其不利,他就把判決的法官以「組織犯罪」罪名一起告在 : 內,可想而知,被告人數一直在增加。我等開庭時該律師振振有詞並語帶威脅的跟法官說 : 如法官對其為不利判決下次一定要把法官告在內云云。法官聽了笑笑的說:「我很榮幸將 : 會列在你下一波的被告名單內」。透露其心證無遺。 : 我提到這件事只是想表達說,一直要以法律專業來告別人,其實不是最佳的問題解決方法 : 。應可慎重思索考慮其他的解決方案。 : ~~~~~~~~~~~~~~~~~~~~~~~~~~~~~~~~~~~~~~~~~~~ : 朱學恆聲援網友槓法律教授 不起訴 : 【聯合報╱記者熊迺祺/台北報導】 2011.04.15 03:06 am : 贊成廢除死刑的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不滿網友抨擊她「腦袋有洞」,提告妨害名 : 譽。部落客朱學恆臉書聲援網友,指「盧大嬸」打壓言論,又說「老子他媽的不願意」拒 : 絕刪除聲援文。 : 律師莊秀銘及媒體人周玉蔻也在政論節目評論盧映潔,「你本身學法律的,用法律來恫嚇 : 別人,此風不可長」、「偽善」。盧映潔因此控告朱學恆、莊秀銘、周玉蔻涉嫌公然侮辱 : 及誹謗,台北地檢署昨天偵結都不起訴。 : 不起訴書指出,所謂「盧大嬸」的用語僅是稱呼,沒有使人感覺厭惡或不快的意涵,也不 : 是汙穢語彙;「他媽的」三個字放在「不願意」之前,只是以強烈語句強調不願意程度, : 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 檢察官還認為,朱學恆等三人是針對盧映潔控告網友的新聞事件,提出個人對公眾事件的 : 評論,在民主多元社會皆應容許;縱然告訴人有所不滿,也無法要求被告不能給予負面評 : 價,也不構成誹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0.126.19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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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討論一下為什麼妨害名譽是刑法,由檢察官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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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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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看到盧大教授 那天電視新聞的內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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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立場是支持廢死 但他言論的內容 讓很多人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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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才會有人在批踢踢罵他 然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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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聯盟也會遭到鄉民冷潮熱諷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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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他告贏又如何?? 人家自然給他一個評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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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評價會跟他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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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過個三十年 這件事情還可能被提出來 SO?盧大教授贏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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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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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眾是健忘的,敵人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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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人家自然給他一個評價"個人覺得不見得有價值;類似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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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比如,"法院的判決是對的,但民眾自有公斷"(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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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盧教授的動機是在於她在乎別人怎麼說她,那的確可能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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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勝利的一天;不過如果是其他比如說純粹有過則罰的告訴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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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順便還可以為她透過這個案例累積該罪實務見解,那她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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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都在達成目的. 所以到底行為是不是有價值,盧教授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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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自有一把尺,從理性的角度來講,應該可以認為她覺得有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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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才採取這些行動,那麼就主觀而言,她只是做了她想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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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是她做了"別人"想讓她做的事.因此別人對她的評價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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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嗎? 個人覺得一點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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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妨害名譽是刑法嗎?最近剛好唸到篇paper提到,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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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世紀的insult law在法國是保護貴族與名流的社會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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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為什麼要用刑法?因為不用刑法處罰加害人,被侮辱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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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會掏手槍叫對方踹共。若沒有要求決鬥,可能就會被指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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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點一輩子抬不起頭......然後日本抄歐洲,我們抄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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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問題並不是在簡單的「大人大量」或是「以法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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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自己權利」這樣簡單的邏輯上,而在盧教授這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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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後的思維和產生如何的效果?透過法律途徑去讓對方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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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一定之不利益,藉機懲罰不同意見的作法,是一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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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應該有的想法嗎?因為懂法律而肆無忌膽拿來作為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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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的武器,這是正確的嗎?難道一位刑法教授不知道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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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會不起訴仍堅持要告,那這樣的做法跟半夜打電話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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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兩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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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且偵查、開庭,比起電話騷擾要嚴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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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是不是"藉機懲罰不同意見"這一點上,某些鄉民與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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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解及說法顯然就不同了,盧教授即使說只針對"謾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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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言論表現形式,而不是背後表彰的反對意見提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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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樓上所言是一種"懲罰"),某些人恐怕還是死也不想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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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否則就不會至今還餘波蕩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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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像沒看過推文,裡面講說要對盧老師的小朋友如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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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恐嚇可以使用和解來撤回告訴(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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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表面上說只針對「謾罵」提告,實際上卻全面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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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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