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1YoBpMXT (StockPicket)
針對本案,分三部分回應如下:
甲:板規訂定
以本身對板規 4-4 所稱「文章內容違反 Stock 看板板規者,水桶三十天」的瞭解(制定
當時本人尚未就任該板主)來說,應是指假如在股檢板文章或推文內容有違主板(即股票
板)板規的情況下,按照股檢板板規,得援用股票板板規處分被檢舉之當事人。
乙:原案處理
本案經板務調查認定,判決被檢舉人 cityhunter04 未違反股檢板板規 4-4(即股票板板
規 3-10 ),理由如下:
一、在 #1Yl_LS2D (StockPicket) 檢舉案中,其推文時間點:
推
06/18 14:54,
06/18 14:54
→
06/18 14:54,
06/18 14:54
但觀檢舉人 towe77 的發文時間:
作者 towe77 (安) 看板 StockPicket
標題 [檢舉] #1YhNFfD5 4-6-1 4-6-2 cityhunter04
時間 Sat Jul 2 15:35:53 2022
已經很明顯是為超過時效之檢舉(板規的追溯期是「十四天」,但檢舉人卻在過了十
四天四十多分鐘後,方才提案),因此在未進行實質審查的情況下,逕以「程序錯誤
」不予受理。
二、在 #1Ym0I8Pt (StockPicket) 檢舉案中,其推文內容:
→
06/27 18:03,
06/27 18:03
同前案 #1YmP-XHW (Law-Service),該案因為原推文所處之文章被檢舉違規、並受刪
除處分,加上:
①符合「證據排除法則」(定義:當偵查機關違法取得證據時,該證據將被排除在法
庭之外,失去證據能力)、「毒樹果實理論」(定義:違法取得證據後,再進一步
取得的證據,如果跟先前違法的取證行為,具有『像是種一棵毒樹,就會長出毒果
』的關係時,該個毒果因為被污染而不能在法庭上使用)等法理
(說白話點,通常如果因為在違規文章發表違規推文而受到檢舉,由於是被「釣魚
」的關係,所以一般上不會給予違規認定)
備註:定義解釋取自《法律百科》網站
②該推文未明確指定任何國別,且未對新聞中的行政院長、經濟部長造成實質傷害,
因此是否真有不當發言的狀況,應以當事人的感受為主。
故判定不予處分。
三、回到 #1Ym1L5PE (StockPicket) 案件,檢舉人附證的推文:
版本: #000000001 時間: 07/02/2022 18:33:47 Sat
#1Ym0I8Pt (StockPicket)
推
07/02 17:08,
07/02 17:08
(板主按:此為檢舉人發文時存在的推文)
該案個人認定應屬合理公評的範圍,未有人身攻擊或引戰的狀況。且在前案中:
推
06/24 13:58,
06/24 13:58
→
06/24 14:00,
06/24 14:00
在板規4-8 的認定上,基於須謹慎把關的關係(事涉法規層面的認定),且需避免板
主獨斷行事、造成任何一方權益受損,故要求被檢舉人出面解釋推文內容的根據。經
被檢舉人回應:
推
07/02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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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02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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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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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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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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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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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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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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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02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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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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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02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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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02 20:17,
07/02 20:17
按前述內容,板務認定未有影響市場之傾向,僅因言辭使用不嚴謹、模棱兩可的關係
,而招致檢舉人(或其他使用者)誤會,理應不是在濫用檢舉功能。
版本: [目前版本] 時間: 07/09/2022 17:12:24 Sat
#1Ym1IZmg (StockPicket)
→
07/02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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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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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02 18:06,
07/02 18:06
→
07/02 18:10,
07/02 18:10
(板主按:此係檢舉人在編輯原文後,追加列入的內容)
該部分本來不應予以處理,因為是在發文後才出現,不過由於板務需要時間思考前部
分內容的適法性,所以沒有連同當日其他檢舉案一起處置,導致檢舉人得以將之納入
文章中。此部分的疏失不可歸責於控辯雙方,因此一併作出認定,而在自行調查證據
後,發現:
①towe77 當日檢舉 cityhunter04 的文章:
1 m 1 7/02 towe77 □ [檢舉] #1YhNFfD5 4-6-1 4-6-2 cityhunter04
2 m 2 7/02 towe77 □ [檢舉] #1YkJR0nr 4-6-1 4-6-2 cityhunter04
②cityhunter04 當日檢舉 towe77 的文章:
1 m 4 7/02 cityhunter04 □ [檢舉] #1YjKtWoE 4-8 towe77
基於前述情事,板務方認定 cityhunter04 無濫用檢舉制度的可能,未有嚴重致須向
小組長申請「拒絕受理濫訴者之檢舉」的程度。
四、在#1YoBpMXT (StockPicket) 申訴文中,使用者 towe77 又加入其他與原案毫無相干
的推文,並在初始意旨不清的前提下,要求板主作出認定。新增部分如下:
#1Yl_LS2D (StockPicket)
→
07/02 17:09,
07/02 17:09
推
07/02 18:05,
07/02 18:05
由於前述推文並未在一開始的檢舉文中被提及,因此未針對該部分一齊進行審視,只
就一開始的內容作出回應。
五、針對申訴人提到的「負責該申訴文的兩位版主意見不一致,對版規解釋不清」問題,
在此一併指明如下:
按股檢板板規,「申訴案應由所有板主群受理,板主標記S文後得以回文或推文答覆
,申訴案並不限於單一板主答覆。若過半數板主同意申訴即可改判,否則維持原判板
主應於結案後M申訴文。」換句話說,假如一開始作出回應的板主有意見分歧的情況
時,剩餘未回應的板主即須出面給予看法,才能將申訴文予以結案處理。由於是採用
多數決的關係,因此該問題不應存在。
丙:板規調整規劃
由於板主群之間近期才針對「建立輪班制度」部分作出決議,並公告於「一一一年股簡字
第七零二號」一文中(如 #1Yoh05z8 (Stock)),因此尚未針對小組長作成的其他處置請
求展開討論。不過,基本上個人的想法「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一、減少兩板(股票板、股檢板)之間的用字差異
stuppi 前板主曾於 #1X7ycewz (Stock) 公告表示,股檢板將「不限制每天的檢舉數
量(洗文除外)」,然而在目前的股票板板規中,仍保留「每個ID每天可提出至多
五則檢舉。每篇檢舉文需為同一文章或同一作者,超過額度之檢舉板主得不受理」乙
節。
二、板規 4-8 納入「違反我國(台灣)刑法」的疑問
此部分在舊版本板規中,未曾有明確提及,加上板主並非警政單位人員、無法擅自認
定言論適法性,因此有必要確認該部分的存在與否。
三、灰字註解刪除疑問(如股票板板規 4-1、4-3 等)
上述部分現階段尚未提請內部討論,加上板主工事忙碌,因此將待時間充裕之時,儘速討
論並完善板規內容。
以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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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波不過橫塘路,但目送、芳塵去。錦瑟年華誰與度?
月橋花院、瑣窗朱戶,只有春知處。
飛雲冉冉蘅皋暮,彩筆新題斷腸句。若問閒情都幾許?
一川煙草、滿城風絮,梅子黃時雨。
——【北宋】賀鑄《青玉案・凌波不過橫塘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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