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1YoBpMXT (StockPicket)

看板Law-Service作者 (靜夜聖林彼岸花)時間1年前 (2022/07/19 20:09), 編輯推噓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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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本案,分三部分回應如下: 甲:板規訂定 以本身對板規 4-4 所稱「文章內容違反 Stock 看板板規者,水桶三十天」的瞭解(制定 當時本人尚未就任該板主)來說,應是指假如在股檢板文章或推文內容有違主板(即股票 板)板規的情況下,按照股檢板板規,得援用股票板板規處分被檢舉之當事人。 乙:原案處理 本案經板務調查認定,判決被檢舉人 cityhunter04 未違反股檢板板規 4-4(即股票板板 規 3-10 ),理由如下: 一、在 #1Yl_LS2D (StockPicket) 檢舉案中,其推文時間點:

06/18 14:54,
很多人看事情很狹隘,看到中國房市便宜就是台灣爛?
06/18 14:54

06/18 14:54,
也不看看為啥便宜…………台灣鯛很好騙
06/18 14:54
但觀檢舉人 towe77 的發文時間: 作者 towe77 (安) 看板 StockPicket 標題 [檢舉] #1YhNFfD5 4-6-1 4-6-2 cityhunter04 時間 Sat Jul 2 15:35:53 2022 已經很明顯是為超過時效之檢舉(板規的追溯期是「十四天」,但檢舉人卻在過了十 四天四十多分鐘後,方才提案),因此在未進行實質審查的情況下,逕以「程序錯誤 」不予受理。 二、在 #1Ym0I8Pt (StockPicket) 檢舉案中,其推文內容:

06/27 18:03,
政治文還洗不夠啊?
06/27 18:03
同前案 #1YmP-XHW (Law-Service),該案因為原推文所處之文章被檢舉違規、並受刪 除處分,加上: ①符合「證據排除法則」(定義:當偵查機關違法取得證據時,該證據將被排除在法 庭之外,失去證據能力)、「毒樹果實理論」(定義:違法取得證據後,再進一步 取得的證據,如果跟先前違法的取證行為,具有『像是種一棵毒樹,就會長出毒果 』的關係時,該個毒果因為被污染而不能在法庭上使用)等法理 (說白話點,通常如果因為在違規文章發表違規推文而受到檢舉,由於是被「釣魚 」的關係,所以一般上不會給予違規認定) 備註:定義解釋取自《法律百科》網站 ②該推文未明確指定任何國別,且未對新聞中的行政院長、經濟部長造成實質傷害, 因此是否真有不當發言的狀況,應以當事人的感受為主。 故判定不予處分。 三、回到 #1Ym1L5PE (StockPicket) 案件,檢舉人附證的推文: 版本: #000000001 時間: 07/02/2022 18:33:47 Sat #1Ym0I8Pt (StockPicket)

07/02 17:08,
笑死,開始惡意檢舉了!
07/02 17:08
(板主按:此為檢舉人發文時存在的推文) 該案個人認定應屬合理公評的範圍,未有人身攻擊或引戰的狀況。且在前案中:

06/24 13:58,
公信力? 路邊看到台電基層在施工,直接跟帶隊的聊
06/24 13:58

06/24 14:00,
上個聊天的,說降5%壓 沒玩降頻不錯了
06/24 14:00
在板規4-8 的認定上,基於須謹慎把關的關係(事涉法規層面的認定),且需避免板 主獨斷行事、造成任何一方權益受損,故要求被檢舉人出面解釋推文內容的根據。經 被檢舉人回應:

07/02 17:54,
根據天下雜誌 台電不能說的祕密:被稀釋的電 2017-09-06
07/02 17:54

07/02 17:56,
https://ynews.page.link/BSZN 新聞報導也有此一現象
07/02 17:56

07/02 17:56,
電業員工表示,線路末端的壓降狀況,以物理現象而言,有
07/02 17:56

07/02 17:56,
兩種情況:當線路長末端就會產生壓降,以及用電量大的時
07/02 17:56

07/02 17:56,
候也會產生壓降。但是,台電也能在源頭實施降壓操作。
07/02 17:56

07/02 17:58,
因此降5%屬於合理評論,請版主約束該使用者濫用檢舉問題
07/02 17:58

07/02 18:06,
新聞已經跟說源頭實施降壓操作、線路末端壓降 你還要質疑
07/02 18:06

07/02 18:08,
這種檢舉方式,已違反 3-10 濫用檢舉制度者
07/02 18:08

07/02 18:09,
不要開口就造謠好嗎,該檢舉上限已移除,沒被移除也才5篇
07/02 18:09

07/02 18:09,
申訴跟檢舉是兩碼子事情
07/02 18:09

07/02 20:14,

07/02 20:14,
台電澄清,投書的推論並不正確,在實務面上,若遇見特殊
07/02 20:14

07/02 20:14,
情況需降壓運轉3%,也是在法定電壓變動範圍定義5%內
07/02 20:14

07/02 20:17,
要繼續說人造謠? 資料攤開來,科學實務面上就是這樣
07/02 20:17
按前述內容,板務認定未有影響市場之傾向,僅因言辭使用不嚴謹、模棱兩可的關係 ,而招致檢舉人(或其他使用者)誤會,理應不是在濫用檢舉功能。 版本: [目前版本] 時間: 07/09/2022 17:12:24 Sat #1Ym1IZmg (StockPicket)

07/02 18:02,
但原po說的是:我在路邊跟台電基層,施工隊的帶隊
07/02 18:02

07/02 18:02,
對話耶!跟天下雜誌什麼事情?
07/02 18:02

07/02 18:06,
你可以檢舉一堆人,但人家不能檢舉你?
07/02 18:06

07/02 18:10,
感謝你提醒我3-10,等等我再檢舉!
07/02 18:10
(板主按:此係檢舉人在編輯原文後,追加列入的內容) 該部分本來不應予以處理,因為是在發文後才出現,不過由於板務需要時間思考前部 分內容的適法性,所以沒有連同當日其他檢舉案一起處置,導致檢舉人得以將之納入 文章中。此部分的疏失不可歸責於控辯雙方,因此一併作出認定,而在自行調查證據 後,發現: ①towe77 當日檢舉 cityhunter04 的文章: 1 m 1 7/02 towe77 □ [檢舉] #1YhNFfD5 4-6-1 4-6-2 cityhunter04 2 m 2 7/02 towe77 □ [檢舉] #1YkJR0nr 4-6-1 4-6-2 cityhunter04 ②cityhunter04 當日檢舉 towe77 的文章: 1 m 4 7/02 cityhunter04 □ [檢舉] #1YjKtWoE 4-8 towe77 基於前述情事,板務方認定 cityhunter04 無濫用檢舉制度的可能,未有嚴重致須向 小組長申請「拒絕受理濫訴者之檢舉」的程度。 四、在#1YoBpMXT (StockPicket) 申訴文中,使用者 towe77 又加入其他與原案毫無相干 的推文,並在初始意旨不清的前提下,要求板主作出認定。新增部分如下: #1Yl_LS2D (StockPicket)

07/02 17:09,
開始惡意檢舉樓!都過幾天了……
07/02 17:09

07/02 18:05,
你可以一天檢舉五篇,但人家不能檢舉你喔?
07/02 18:05
由於前述推文並未在一開始的檢舉文中被提及,因此未針對該部分一齊進行審視,只 就一開始的內容作出回應。 五、針對申訴人提到的「負責該申訴文的兩位版主意見不一致,對版規解釋不清」問題, 在此一併指明如下: 按股檢板板規,「申訴案應由所有板主群受理,板主標記S文後得以回文或推文答覆 ,申訴案並不限於單一板主答覆。若過半數板主同意申訴即可改判,否則維持原判板 主應於結案後M申訴文。」換句話說,假如一開始作出回應的板主有意見分歧的情況 時,剩餘未回應的板主即須出面給予看法,才能將申訴文予以結案處理。由於是採用 多數決的關係,因此該問題不應存在。 丙:板規調整規劃 由於板主群之間近期才針對「建立輪班制度」部分作出決議,並公告於「一一一年股簡字 第七零二號」一文中(如 #1Yoh05z8 (Stock)),因此尚未針對小組長作成的其他處置請 求展開討論。不過,基本上個人的想法「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一、減少兩板(股票板、股檢板)之間的用字差異 stuppi 前板主曾於 #1X7ycewz (Stock) 公告表示,股檢板將「不限制每天的檢舉數 量(洗文除外)」,然而在目前的股票板板規中,仍保留「每個ID每天可提出至多 五則檢舉。每篇檢舉文需為同一文章或同一作者,超過額度之檢舉板主得不受理」乙 節。 二、板規 4-8 納入「違反我國(台灣)刑法」的疑問 此部分在舊版本板規中,未曾有明確提及,加上板主並非警政單位人員、無法擅自認 定言論適法性,因此有必要確認該部分的存在與否。 三、灰字註解刪除疑問(如股票板板規 4-1、4-3 等) 上述部分現階段尚未提請內部討論,加上板主工事忙碌,因此將待時間充裕之時,儘速討 論並完善板規內容。 以上說明。 -- 凌波不過橫塘路,但目送、芳塵去。錦瑟年華誰與度? 月橋花院、瑣窗朱戶,只有春知處。 飛雲冉冉蘅皋暮,彩筆新題斷腸句。若問閒情都幾許? 一川煙草、滿城風絮,梅子黃時雨。                   ——【北宋】賀鑄《青玉案・凌波不過橫塘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01.168.124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Service/M.1658232586.A.5DB.html

07/19 22:44, 1年前 , 1F
對於檢舉逾時40分鐘,本人不熟悉相關版規
07/19 22:44, 1F

07/19 22:44, 1年前 , 2F
修正後規定,經板主解釋後可接受
07/19 22:44, 2F

07/19 22:44, 1年前 , 3F
對基礎建設理應可受公評部份,此問題於各
07/19 22:44, 3F

07/19 22:44, 1年前 , 4F
機關報章雜誌新聞媒體,皆有報導澄清,不
07/19 22:44, 4F

07/19 22:44, 1年前 , 5F
應要求被檢舉者自清
07/19 22:44, 5F

07/19 22:44, 1年前 , 6F
申訴問系因後續證據補述過多,產生更多問
07/19 22:44, 6F

07/19 22:44, 1年前 , 7F
題,確實為該申訴案問題,但也是因被檢舉
07/19 22:44, 7F

07/19 22:45, 1年前 , 8F
人不斷有新事證而需補述,避免造成一案多
07/19 22:45, 8F

07/19 22:45, 1年前 , 9F
審的問題
07/19 22:45, 9F

07/19 22:45, 1年前 , 10F
希望股版
07/19 22:45, 10F

07/19 22:47, 1年前 , 11F
希望股版版主群上任逾半年,能對使用者眾
07/19 22:47, 11F

07/19 22:47, 1年前 , 12F
多的看板,儘早提出版規完善內容,給予使
07/19 22:47, 12F

07/19 22:47, 1年前 , 13F
用者合理討論範圍
07/19 22:47, 13F
文章代碼(AID): #1YrfyANR (Law-Service)
文章代碼(AID): #1YrfyANR (Law-Serv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