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Gossiping板主blaz水桶之處分
請板主 blaz 於三日內至組務簡略說明案情.
※ 引述《startwinkle (星爍)》之銘言:
: 申訴人:startwinkle
: 案件類別: 一般
: 看板板名:Gossiping
: 被申訴人:blaz
: 申訴訴求:解除水桶
: 申訴內容:
: 八卦板主blaz,創了一個新標準,用過去都沒有先例的『無引用證據』將人水桶
: 與他私信溝通,他也放置不回超過72個小時,已達可上訴的標準
: 詳見附件我跟他的討論
: 舉例說人9.2%不用引用證據,因為板規評論政治族群是例外
: 但是舉例不在例外範圍的批評軍公教18%優惠定存,沒有貼上18%優惠證據是否要水桶
: 他就閃躲不回應了
: 說實在,就算他用相同標準,要把批評軍公教18%沒附數據來源的水桶也是不合理的
: 我同意確實提出數據的,當有人問來源的時候,他是附有舉證責任的
: 但那跟沒有附上reference就一定是錯的那是兩回事
: 因為有些數據可能認為關注此議題的都知道,就省略貼來源
: 提出的法律不自證己罪原則,他似乎沒有法學常識看不懂我的意思?
: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306號刑事判決要旨
: http://www.attorneytsai.com/cases_view.php?sn=630
: 今天板主要判使用者水桶,是板主需要證明使用者是錯的
: 而非使用者要舉證證明自己是對的來證明他冤獄來申請解除水桶
: 這些數據在疾管局也有據可查
: 請組務裁判,『無提供數據來源』,這是否可成為水桶之理由?
: 我很確定板規並沒有明定「凡舉出數據必須要同時提供來源」這種規範
: 板主是否無限上綱原有板規之範圍濫罰?
: 看到組務板,大家都在申訴blaz,也請組務關注為何blaz遠較其他三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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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將轉寄至板主 blaz 的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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