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Gossiping板主blaz水桶之處分

看板L_TalkandCha作者 (惦惦)時間8年前 (2015/12/29 00:3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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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板主 blaz 於三日內至組務簡略說明案情. ※ 引述《startwinkle (星爍)》之銘言: :  申訴人:startwinkle : 案件類別: 一般 : 看板板名:Gossiping : 被申訴人:blaz : 申訴訴求:解除水桶 : 申訴內容: : 八卦板主blaz,創了一個新標準,用過去都沒有先例的『無引用證據』將人水桶 : 與他私信溝通,他也放置不回超過72個小時,已達可上訴的標準 : 詳見附件我跟他的討論 : 舉例說人9.2%不用引用證據,因為板規評論政治族群是例外 : 但是舉例不在例外範圍的批評軍公教18%優惠定存,沒有貼上18%優惠證據是否要水桶 : 他就閃躲不回應了 : 說實在,就算他用相同標準,要把批評軍公教18%沒附數據來源的水桶也是不合理的 : 我同意確實提出數據的,當有人問來源的時候,他是附有舉證責任的 : 但那跟沒有附上reference就一定是錯的那是兩回事 : 因為有些數據可能認為關注此議題的都知道,就省略貼來源 : 提出的法律不自證己罪原則,他似乎沒有法學常識看不懂我的意思? :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306號刑事判決要旨 : http://www.attorneytsai.com/cases_view.php?sn=630 : 今天板主要判使用者水桶,是板主需要證明使用者是錯的 : 而非使用者要舉證證明自己是對的來證明他冤獄來申請解除水桶 : 這些數據在疾管局也有據可查 : 請組務裁判,『無提供數據來源』,這是否可成為水桶之理由? : 我很確定板規並沒有明定「凡舉出數據必須要同時提供來源」這種規範 : 板主是否無限上綱原有板規之範圍濫罰? : 看到組務板,大家都在申訴blaz,也請組務關注為何blaz遠較其他三人爭議? -- 此文將轉寄至板主 blaz 的信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8.53.10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alkandCha/M.1451320272.A.2B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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