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政黑板主hw102050/fant1408 #1LTkW6qO 判決
※ 引述《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之銘言:
: 一、請說明 #1LU6204Q (HateP_Picket)
: 推 Fant1408: 其實可以看之前判例 有版友經過充分舉證後 06/11 21:30
: 推 Fant1408: 就算沒直接點名 後來也是被抓到 水桶判決成立 06/11 21:30
: 為何不適用於本案?
我覺得很奇怪啊
我實在不理解jobli的語言理解方式怎麼可以這麼和其他人不一樣
本人高中國文學測滿級分 指考全國前百分之一
如果
尊上 聖裁 至高小組長
jobli (實在是太尊敬了 再挪抬)
一定要用自己的奇特語文解讀方式
請亮一下你是哪位國學泰斗 所以文字解釋以你為準
我請「全國大專院校國高中小學語文科教職人員」去你門口跪拜
這樣好不好?
我都說「先前判例」
先前判例是哪件hw也跟你講得這麼明白
完全不同的案子
你可以推論到
----
推 Fant1408: 其實可以看之前判例 有版友經過充分舉證後 06/11 21:3
推 Fant1408: 就算沒直接點名 後來也是被抓到 水桶判決成立 06/11 21:3
為何不適用於本案?
----
然後來質疑本版主的表達
我實在要考慮邀請各大學中文系教授去拜你為師
他們出的考題我都答對
顯然在
尊上 聖裁 至高小組長
jobli (實在是太尊敬了 再挪抬)
的標準下
這些學者的中文能力都有問題
: 二、文章代碼(AID): #1LR6fFNp (HateP_Picket)
: [公告] 人身攻擊版主判斷步驟
: 1.檢舉方須提起相當證據,足以證明其為被貶抑之對象,且列出被檢舉人所使用足以構成
: 「貶抑」之詞語,檢舉方須舉證其檢舉的詞語或陳述帶有明顯負面貶抑意義。
: 推 wac08: 廢到笑 這也能檢舉? XD
: 於檢舉文下方推 廢到笑 這也能檢舉
「這也能檢舉」
在此句中與檢舉有關的客體有
1.檢舉人 2.檢舉事項 3. 檢舉文 本身
來
尊上 聖裁 至高小組長
jobli
你來讓全國各大專院校中文系教授瞻仰一下
「這也能檢舉」這句話怎麼解釋成一定是檢舉人?
你快解釋 我請其他小組長群組長來笑一笑
如果直接明白講
「特定人士的檢舉一定要成立 他想桶誰就桶誰」
那版主依照批踢踢遊戲規則照做絕對沒問題 反正版眾知道找誰就行
: 如果還不能證明檢舉者為被攻擊之對象,請問如何方可證明?
他有直接點名或是可無歧義得知攻擊對象才能證明啊
啊 我知道了
乾脆政黑版規加一條
----
尊上 聖裁 至高小組長
jobli
說你攻擊誰就是攻擊誰 絕不能有異議
----
如此可好?
: 三、F板主以公告方式發文並置底,當視為板規,惟H板主不引用
: 請貴板二位板主公開說明二位之判定標準及本案不適用之理由
他哪裡不引用?
1.檢舉方須提起相當證據,足以證明其為被貶抑之對象,且列出被檢舉人所使用足以構成
「貶抑」之詞語,檢舉方須舉證其檢舉的詞語或陳述帶有明顯負面貶抑意義。
Hw就不認定檢舉方的證據「足以證明其為被貶抑之對象」
這點他也說了
還是在
尊上 聖裁 至高小組長
jobli
的意志之下
可以認定 H板主不引用?
神 jobli說hw沒引用就是沒引用 是這個吧?
1.檢舉方須提起相當證據,足以證明其為被貶抑之對象,且列出被檢舉人所使用足以構成
「貶抑」之詞語,檢舉方須舉證其檢舉的詞語或陳述帶有明顯負面貶抑意義。
就我而言和hw的認定一樣
在步驟1就認為證據力不夠 我在上面也說了
還是
尊上 聖裁 至高小組長
jobli
要來下神決聖裁?
神 jobli說Fant1408沒引用就是沒引用 而且還要拔版主
: 四、如二位板主無法說明,請將人身攻擊全章封閉不得為任何判決至二位板主共識出現
: 五、如本案H板主不承認F板主有設定板規並置底之權力﹐政黑及政檢所有板規
: 全部封閉不得使用,如H板主承認F板主之板主權,請依規定判決。
: 同時正式發文向檢舉者說明,不得以推文方式判決
: 六、24小時內請二位板主作出決定,並發文後由另一位推文同意
: 如無法取得共識,或均不為對方背書,政黑二位板主均停權至共識出現為止。
我也懶得講什麼
你想怎麼幹就怎麼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70.251.24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SecretGard/M.1434281641.A.94D.html
推
06/14 19:35, , 1F
06/14 19:35, 1F
※ 編輯: Fant1408 (118.170.251.242), 06/14/2015 19:37:46
推
06/14 19:39, , 2F
06/14 19:39, 2F
→
06/14 19:39, , 3F
06/14 19:39, 3F
→
06/14 19:41, , 4F
06/14 19:41, 4F
→
06/14 19:42, , 5F
06/14 19:42, 5F
→
06/14 19:42, , 6F
06/14 19:42, 6F
→
06/14 19:42, , 7F
06/14 19:42, 7F
→
06/14 19:42, , 8F
06/14 19:42, 8F
→
06/14 19:43, , 9F
06/14 19:43, 9F
→
06/14 19:43, , 10F
06/14 19:43, 10F
→
06/14 20:02, , 11F
06/14 20:02, 11F
→
06/14 20:03, , 12F
06/14 20:03, 12F
→
06/14 20:03, , 13F
06/14 20:03, 13F
→
06/14 20:05, , 14F
06/14 20:05, 14F
→
06/14 20:06, , 15F
06/14 20:06, 15F
→
06/14 20:06, , 16F
06/14 20:06, 16F
→
06/14 20:06, , 17F
06/14 20:06, 17F
→
06/14 20:11, , 18F
06/14 20:11, 18F
→
06/14 20:12, , 19F
06/14 20:12, 19F
→
06/14 20:13, , 20F
06/14 20:13, 20F
→
06/14 20:13, , 21F
06/14 20:13, 21F
推
06/14 20:13, , 22F
06/14 20:13, 22F
→
06/14 20:14, , 23F
06/14 20:14, 23F
→
06/14 20:15, , 24F
06/14 20:15, 24F
→
06/14 20:20, , 25F
06/14 20:20, 25F
→
06/14 20:22, , 26F
06/14 20:22, 26F
推
06/14 20:25, , 27F
06/14 20:25, 27F
→
06/14 20:26, , 28F
06/14 20:26, 28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0 之 10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