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政黑板主hw102050/fant1408 #1LTkW6qO 判決
#1KpFqFys
4.版規可用公告過之補充、細則、作法讓人依循
但標題就是版規的補充、細則、作法才能讓人依循
而不是版主某天的某個公告或處份的內文就可以自動引伸變不具文版規
這點小組明確說明,除非明文律定,不然嚴禁援引
: : 1.檢舉方須提起相當證據,足以證明其為被貶抑之對象,且列出被檢舉人所使用足以構成
你說1000000000000個理由
F板主發的這句話,就代表你們全體板主的共識
他說只要
提起相當證據
提起相當證據
提起相當證據
他其他都沒說,那你後面引的東西都一點意義都沒有。
這句話,就代表板規,你可以接受,你不接受,代表板主沒共識
那你全部的板規,在你們二個有共識前都不能用
--
出征前夕,將軍與新婚妻子告別,兵兇戰危,相見無期。月光下,將軍拉著夫人的手不捨
告別。「我乃國之利刃,早已將這七尺之軀託身山河。但一想到,再無臂膀可共擁月色,
再無雙手可觸碰棋子,不能再與君秉燭夜遊,畫眉手談。此時方才明白,心若軟弱,縱鐵
甲難護。為國捐軀,成仁取義易。執子之手,與子偕老難,此中捨得,難對人這言」「將
軍。」「在。」「若將軍化身社稷山河,妾身便捨了這皮囊,將這副肉身歸於塵土,到那
時江山為盤以星月落子,誓與將軍,同在。」 5分鐘作文 捨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3.254.11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SecretGard/M.1434228801.A.97F.html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7 之 10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