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1LR6n0UE appoo 第四章板規

看板L_SecretGard作者 ( )時間9年前 (2015/06/10 21:32), 編輯推噓5(5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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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篇就講過 這篇再談一次 我的原判決文中就有提到 ※ 引述《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之銘言: : ※個資為自然人之姓名生日/教育職業/生理/前科/聯絡方式/社會與網路活動 : 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社群網站SNS、BBS等)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4.禁止謠言假造特定ID個資,若遭檢舉通知到案說明48hr內,無法舉證佐證,視同違規 : 個資分類如上所述 : 分別為姓名生日/教育職業/生理/前科/聯絡方式/社會與網路活動 : 與 :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社群網站SNS、BBS等)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我和hw一樣認為appoo觸犯此條版規 : 本案中針對被檢舉人(申訴者)appoo,所提「恐同症」之詞 : 具appoo所述,將此詞視為描述為一人的生理狀態(恐懼同性戀),因此認為生理範疇 : 而板規4-4又規定 : 禁止謠言假造特定ID個資,此「個資」乃指上述綠字之分類 我不認同恐同症是「生理狀態」 恐懼、排斥同性戀的心理狀態難謂一種「生理反應」 這當中更多涉及社會價值判斷和教育環境的因素 但我認為恐同仍然是一種明顯突出的社會活動 因為仍然視為「個資」 : 並請被檢舉人提出證據,且證據依據以下規定 : ※禁止使用圖片/連結/暱稱/關鍵字等引誘他人搜尋個資且能連結特定ID之行為, : 且特定ID於Ptt它版所公佈之個資,亦受此章保護 : ※若經媒體披露/本人於政黑版公佈之資料,則不在此限 : 故他板行為或文章並不足以作為證據,其他板行為與文章仍屬於此章保護之內容 : 只要是使用者未在媒體與政黑自承就受其保護 這邊的話 是我和hw見解不同之處 重新檢視版規第四章 第四章 個資保護規範 判決準則: ※個資為自然人之姓名生日/教育職業/生理/前科/聯絡方式/社會與網路活動 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社群網站SNS、BBS等)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禁止使用圖片/連結/暱稱/關鍵字等引誘他人搜尋個資且能連結特定ID之行為, 且特定ID於Ptt它版所公佈之個資,亦受此章保護 ※若經媒體披露/本人於政黑版公佈之資料,則不在此限 由判決準則字面意義解讀 經媒體披露/本人於政黑版公佈之資料不受本章保護 但自然人之姓名生日/教育職業/生理/前科/聯絡方式/社會與網路活動 以及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社群網站SNS、BBS等)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依然是個資 只是受到保護不得公開 4.禁止謠言假造特定ID個資,若遭檢舉通知到案說明48hr內,無法舉證佐證,視同違規 在本條規定中 並未限制舉證內容只能從政黑取證 只是一旦appoo舉證為真 那第4條「假造」一事便不成立 若appoo舉證為真 代表他公佈了原檢舉人受保護的個資 那就是只能撤回第4條 原檢舉人可以使用4-1檢舉 : 故此案狀態變成 : appoo指稱某人為恐同症之生理個資,根據某人他板行為 : 但對政黑板來說,某人並未自承有此個資 : 故appoo無法舉出,某人於政黑曾經自承「恐同症」的證據,即視為造謠 : 以上思考皆依據板規明文 : 解釋至此 : -------------------------- : 另 板主之間主張顯有差異 : 依據政黑7-10 與 7-12 : 小組長得以維護申訴者權力,判決板主敗訴 : 以上 這邊是我沒考慮到hw和我之間對於「舉證」見解的差異 導致appoo無法做出充分舉證 因此本案判決論理我應該撤回 但既然已經上訴到組務 自然由組務改判 另外若此等見解不同可以引用政黑7-10 與 7-12 為維持處分一致性 所有版主的後判 在未直接取得前判版主的充分認可和理解下 應一律視為判決無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8.94.4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SecretGard/M.1433943129.A.33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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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蠻無言的,我認為既然兩位板主對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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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認定標準如此詭異,那我希望兩位板主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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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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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小組長對於個資的認定目前看起來跟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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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與兩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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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不知道該如何說了,無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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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希望從此之後對個資有個定於一統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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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是要靠這樣來回申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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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兩位板主依然堅持要這樣認定個資,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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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位上訴至群組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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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得是我當時的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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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他門真的需要去上課了,個資認定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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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務對個資有他的解釋方式 當然是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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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法律講成這樣,不要說我,光給roxin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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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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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下就倒了....明明就沒有研究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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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還敢說自己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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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把版規當法律談 你是以為自己是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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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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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沒差了,F已經逼到jobli說出final call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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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說的是,板規只有一套,目前三位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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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有三套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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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敢隨便的態度就是倒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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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要解決這件事不是讓使用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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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規再怎麼樣,不可能設計比法律更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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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怎麼樣,搞清楚後再出來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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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像連這都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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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現在有不同意見,那之後我到底要聽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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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了阿 解決方式就是以組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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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hw的見解都是過去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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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oo我看你就乾脆聽小組長的見解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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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了老半天我還地一次看到公開拆自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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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還可以這樣辯論,真的很懷疑他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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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不知道怎麼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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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個資法政治人物不在此限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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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就可以強制要求你改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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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愛辯又不認輸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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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人物不限的原因是什麼?應該都要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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