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政黑板setzer版主於#1GnmvC-Z之判決
一、申訴人ID: ask1234
二、被申訴看板/被申訴人ID: HateP_Picket / setzer
三、申訴判決:#1GnmvC-Z (HateP_Picket)
推 setzer:1. lovebbcc在檢舉文內所列出的段落是提及如何規範看起來被 12/11 19:03
→ setzer: 濫用的發洩文確實與首篇建議文僅列出現象的訴求點有所不 12/11 19:04
→ setzer: 同 12/11 19:04
→ setzer:申訴駁回 12/11 19:04
推 setzer:補充: 申訴人所提及自己被判違規的兩篇建議文 在板務看來訴 12/11 19:04
→ setzer: 求重點都是要把申訴文納入檢舉文的範圍內 12/11 19:04
→ setzer: 上述兩篇建議文內 申訴人所提出相同的判例部份訴求重 12/11 19:04
→ setzer: 點都是參與板規制定的lovebbcc與amperp前板主分別提 12/11 19:04
→ setzer: 出檢舉與判決 所以支持申訴文應該算是檢舉文範圍 12/11 19:04
→ setzer: 因此從建議訴求點的同與異來看 兩案有不同的判決結果 12/11 19:04
四、申訴理由:
相關理據,本人已經在政黑檢舉版的檢舉文、申訴文說明,
不再贅述,在此只做總結式說明。
#1GmUdDnR (L_SecretGard)申訴案與本案來比較:
本人兩篇建議文,第一篇重點在討論「依據以往板內判
例,非當事人在申訴文下回推文,亦違反板規二-9」,
第二篇重點是因應setzer版主新增臨時條款第4條,而
討論「因為政黑檢舉版並無針對申訴文做規範,如果因
為新的臨時條款,導致無法規範申訴文的影響」
兩篇建議文,各有訴求重點,連標題都不同,setzet版
主還能欲加之罪,盡量找出相同的論點,判本人違反板
規二-10。
相反,本案lovebbcc前版主兩篇建議文,不但標題相同
,討論的都是發洩文,還均提到發洩文會讓人引人違規。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欲縱之犯,同樣不怕找不到理由
,版主開始解釋說訴求不同,
lovebbcc
第一篇只講發洩文會引人違規,(新思維)
第二篇還是講發洩文會引人違規,但是提了版主要規範。(太棒了,加了一句新思維)
看來
第三篇再講發洩文,可以再加怎麼規範。(反正前面沒提怎麼規範,算新思維)
第四篇一直講發洩文,可以再提規範無用,乾脆廢止。(Yah!!加了一句,就不是重複)
別人是新加一句,就有新思維,本人是一句相同,就是思維重複;
別人討論的是相同題目,版主就可以找出不同點,放他過關,
本人討論的是不同板規,版主就可以找出相同點,入我於桶,
這就是標準的雙重標準。
本人該案被判了水桶,也已經坐完水桶,即便申訴成功
,亦無補於事,然堅持申訴,重點就是在質疑setzer版
主的判決標準。
五、申訴訴求:
本案與#1GmUdDnR (L_SecretGard),同樣相關,個人認為
要嘛有一句重複就是違規,兩案均違規,要嘛看訴求重點
,訴求不同,兩案均不違規。
請小組長綜合判決此二申訴案。
六、依據板規:
第二章 一般罰則性版規
10.為避免有心人士濫用洗版,版務(主版或檢舉版)之建議,每ID每24hr內限發一篇。
版務建議請簡明扼要,勿針對同一建議重複發文;若與版務無關或有濫用現象者,
版主得視情況警告勸阻或給予水桶,水桶後仍使用分身ID發言者則視為鬧版劣退。
(是否濫用或無關版務由版主認定)
七、檢附證據:
證一:#1GnXWnH0 (HateP_Picket)
本人之檢舉文
證二:#1GnmvC-Z (HateP_Picket)
本人之申訴文
證三:#1Gg3Sgqd (HateP_Picket)
lovebbcc前版主第一篇發洩建議文
證四:#1GkqtgfQ (HateP_Picket)
lovebbcc前版主第二篇發洩建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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