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hate版主 QkooQ版主 與 pasaword 版主 …

看板L_SecretGard作者 (SoftPig)時間17年前 (2007/05/11 22:4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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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就是侵權,用一堆似是而非的理由都不會掩蓋未經他人允許轉載侵權的事實 BBS 著作權的行使不是你用幾條莫名其妙的板規說了算 你最好能找出批踢踢有聲明可以站內互轉的聲明 否則就是違反著作權法 想必站規在怎麼高也高不過現行法律吧! 喔!請放心,以下文字是有經過授權引用的! 轉載自<<中山美麗之島 / 再請問有關bbs上文章轉載的問題!>> 二、「FOLLOW」似為「引用」他人著作, 如「引用」人另有創作( 如對原著加以評 論 ), 則不僅需原著著作權人同意, 亦須「引用」之人同意。 除非著作權人授權版主或服務站, 否則, 版主與服務站無權可答應轉載。 轉載自<<中山美麗之島 / 請問BBS上轉貼post的合法性>> 一、「經同意引用,但未註明原作者或出處」 所稱「引用」, 若是「重製」, 且BBS上著作似都是具本名或別名, 則雖經同意 重製但未註明作者時, 似為侵害第16條及第93條之姓名表示權。若合於第52條規定 之「合理引用」, 而未依第64條規定明示出處時, 依第96條規定科罰金刑。 二、「未經同意, 在同一bbs站上跨版引用」 「跨板引用」問題較為複雜, 例如, 資料存放在同一硬碟的不同目錄內是否為 重製行為? 即有疑義, 不過, 以中山站之著作權公告為例, 不論是否構成重製? 似 已可視為使用人同意「跨板引用」。 三、「未經同意, 跨站引用」 若無著作權聲明, 擅自「跨站引用(重製)」, 除合於第44條至第66條規定外, 有侵害著作權之虞。 **** 天理國際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執行長 翁自得 **** ※ 引述《FoxTz (堅持堅持再堅持)》之銘言: : 依照以往判例, : 第一項至第三項皆適用作為證據資料並發表於本站指定之看板之規定。 : ※ 引述《civelant (阿痕)》之銘言: : : 你眼睛?? : : 我是在申訴第一項 : : 他說訴時作為證據資料並發表於本站指定之看板 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 不在此限 : : 是第三項 : : 哪裡有說你可以亂轉錄文章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8.211.25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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