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hate版主 QkooQ版主 與 pasaword 版主 …
依照以往判例,
第一項至第三項皆適用作為證據資料並發表於本站指定之看板之規定。
※ 引述《civelant (阿痕)》之銘言:
: 你眼睛??
: 我是在申訴第一項
: 他說訴時作為證據資料並發表於本站指定之看板 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 不在此限
: 是第三項
: 哪裡有說你可以亂轉錄文章了?
: ※ 引述《FoxTz (堅持堅持再堅持)》之銘言:
: : 依據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 : 第二編第一章之節錄,
: :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 : 一、看板違規行為:
: : (一)未經作者同意,於看板轉載他人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文章。
: : (二)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
: : 公開之個人資料。
: : (三)未經同意,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但於申訴時作為證據資料並發表
: : 於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不在此限。
: : 作為證據資料並發表於本站指定之看板,不在此限。
: : 故本案駁回。
: : 心情小品集 小組長 Fox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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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知道你可以很輕易的見到那個人時,
就算久久不見面,你也會無所謂。
但是當你要見到對方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時,
就算只說再見才一兩天,你也會開始想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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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8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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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 17:47,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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