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罷免一問

看板L_LifePlan作者 (分子旋光性)時間14年前 (2010/05/26 02:2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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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問題是在於組務認定無效並告知的時間點,規定中並沒 有規定組方必須在哪個時間點(告知連署進行或是提出罷免 申請)判定一個連署是否無效並告知。 我目前的做法是不管任何板的任何連署申請,只要我發現連 署無效的條件成立,我都一定會儘早告知,原因很簡單,如 果讓使用者遲遲等到連署時間超過可申請時間、票數滿足罷 免門檻,才告知這個連署是無效的話,勢必會造成更多人的 困擾。 (若只是程序的錯誤使得該次罷免失敗,只要修正程序上的 錯誤或由其他人提出申請即可再次提出,因此我會讓使用者 在最快的時間內有知的權利。) 而小組長告知連署無效之後,該篇連署文並不會被鎖定,還 是可以如你所說的做為對板主表達意見之用,此項功能並不 會受影響。 關於告知的時間點,其實頗為彈性,上述是我的考量,也許 會有所遺漏的部份,如果有其他可參照的考量,你如果有相 關想法,也歡迎你再提出建議讓我參考。 ※ 引述《winecafe (winecafe)》之銘言: : 根據群組規定 : 2.若非自願退位:須先至LifeNewboard板提出罷免連署。 : 0>提出罷免前必須有組務申訴紀錄及小組長定案判決。 : 程序不符判定為無效罷免。 : 1>禁止multi-id連署。 : 2>連署時間滿七天發起人方得於小組組務板提出申請。超過連署結束時間四十 : 八小時未提出申請者,不得提出申請。 : 3>提出罷免連署者,需在開始連署一小時內於該看板及小組組務板上告知進行 : 罷免連署中。若無告知,則連署視為無效。(分身帳號無效) : 4>板主不得刪除上點所提之告知文。(建議連署者自行存證) : 5>發起人須符合資格上站200/發表200且註冊時間滿一年。 : 連署有效票為發表100且註冊時間滿半年。 : 6>罷免原因需確實填寫,並由小組長審核。 : 7>罷免連署之票數及理由之審核由小組長負責。 : 罷免案送審後,小組長得判定罷免原因無效,為無效罷免案。 : 8>罷免連署中,因程序不符者或利用分身ID發起連署,其發起人於該連署發起 : 日起一年內不得於本群組內提出任何罷免連署。 : 9>若罷免連署票數未通過,判定為罷免未通過。 : 從該連署發起日起一年內不得以相同之原因(事件)對相同之板主提出 : 罷免連署。 : 10>被連署罷免期間,該板主不得提出新增板主之申請。 : 11>提出申請後,小組長可視情況延長連署時間,至多十四天。 : 12>基本連署門檻之定義為有效支持票50以上, : 且有效支持票數高出有效反對票數的1/2以上。 : 罷免分為幾個階段 : 提出罷免 -> 一小時內告知 -> 連署至少七天 -> 提出申請 -> 小組長審核及裁決 : 其中 7> 中所言 「罷免案送審後」,方可判定是否為有效罷免原因 : 所謂的「送審」,是指程序內的「告知」,還是「提出申請」? : 這個疑問並不會影響最終此罷免的判決,因為只是判決的時間點,而不是判決本身。但 : 是我認為罷免連署除了是決定版主去留的管道之一,卻也是版友們表達自己心聲的管道 : 之一。平常若是在版上推文或發文要求版主下台,十之八九會被以亂版論吧。故,唯有 : 罷免連署能提供一個合法的管道去表達這個訴求。 : 這就好比現實生活中的連署。連署的發起與進行,跟最後連署的訴求是否被受理並沒有 : 直接的關係。無論進行連署的議題或是訴求是否合理合法或正確,進行連署是國家給的 : 言論自由的保障。連署除了能達到其制度上的意義,也就是所謂的進入公投,或在PTT : 而言就是撤換版主的訴求,是否可能包含另一種功能,也就是所謂的表達訴求的功能? : 雖然這個訴求可能因為一些原因不被接受,但是組務在一個連署都還沒有提出申請之前 : 就已經下達判決說這個罷免無效,一來不知道是否合於群組的規定,也不知道於實際意 : 義上而言有何好處? : 我無意對GM版的紛爭做任何評論,但我只是注意到並且對這個程序問題有了疑問。 : 從組務人員的立場而言,早點或是晚點做出罷免無效的裁決,我是看不出來對於組務的 : 進行會有什麼不一樣的地方。 : 從被罷免版主的立場,如果連署可以順利進行,則該版主可以大概的知曉他自己的表現 : 在眾多版友心中是好是壞。如果連署因為組務的提早判決而喊卡或是受到影響,也許該 : 版主可以提早放心不會被罷免掉,可是我卻覺得這只是一種逃避的心態。去正視自己的 : 表現也算是對自己的一種負責。 : 從版友的立場,如前所述,這提供一個合法的管道可以去表達自己對版主的看法。 : 總結之,單從群組規定而言,所謂的「送審後」,到底是指「告知」即為「送審」,或 : 要「提出申請」才算「送審」,這可能有賴組務解釋。若單從7>去理解,由於審核還包 : 含票數,故大膽揣測是「提出申請」後才算「送審」。 : 另,連署的意義到底為何?除了實行連署的訴求之外,是否也是個提供表達訴求的管道 : ? : 另提醒,本版置底之群組規已為過時之版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9.58
文章代碼(AID): #1B_1LNQ2 (L_LifeP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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