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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 ]
討論串[新聞] 性侵判決荒謬 修法救幼童
共 14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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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你的歡樂見解. 拿走A 的名牌背包構成竊盜罪?. 幼稚園大班背名牌背包,殊難想像(一萬元的書包?)。. 父母給他這個高價包,沒告訴他這背包很貴嗎?. 我問你,你舉的例子構成何罪?. XXXX. --. ▇▃▁__◢◢ ▋▎◤ ◤◢▊ ◤▆▄ _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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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有何不可?. 你的觀念是強制性交的反社會性比準強制性交的反社會性更重,. 那父母或幼保團體認為準強制性交的反社會性比強制性交的反社會性更重。. 他們當然可以主張他們的訴求。. 但今天問題的重點是即使以加重強制性交來說,其法定刑比準強制性交更久。. 可是加重強制性交的認定還是以強制性交為準,則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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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的這種非常例外的適用341的案例,不是普遍的情況,. 也不能拿來否定你原先否定的對象。. 為何民法的行為能力不等與刑法的同意能力?. 老一輩的學者沒說清楚,現在的學者說這是公私法有別。. 但這只是德國派見解。. 以你的個人經驗為例,你對萬事萬物的認知,. 簡單來說就是你的價值觀,這種判斷是非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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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能力不等於刑法的同意能力哪是什麼德國派見解= =. 你把這兩個概念的定義和用來處理的問題回想一遍就知道了. 行為能力原則上是以一個人有無進行經濟交易的能力來認定. 甚至同樣在民法領域都不會直接把它等同身分行為能力. 這點看區分身分行為和身份財產行為就知道了. 而所謂的刑法的同意能力. 正確來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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