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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 ]
討論串[新聞] 性侵判決荒謬 修法救幼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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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的這種非常例外的適用341的案例,不是普遍的情況,. 也不能拿來否定你原先否定的對象。. 為何民法的行為能力不等與刑法的同意能力?. 老一輩的學者沒說清楚,現在的學者說這是公私法有別。. 但這只是德國派見解。. 以你的個人經驗為例,你對萬事萬物的認知,. 簡單來說就是你的價值觀,這種判斷是非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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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有何不可?. 你的觀念是強制性交的反社會性比準強制性交的反社會性更重,. 那父母或幼保團體認為準強制性交的反社會性比強制性交的反社會性更重。. 他們當然可以主張他們的訴求。. 但今天問題的重點是即使以加重強制性交來說,其法定刑比準強制性交更久。. 可是加重強制性交的認定還是以強制性交為準,則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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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你的歡樂見解. 拿走A 的名牌背包構成竊盜罪?. 幼稚園大班背名牌背包,殊難想像(一萬元的書包?)。. 父母給他這個高價包,沒告訴他這背包很貴嗎?. 我問你,你舉的例子構成何罪?. XXXX. --. ▇▃▁__◢◢ ▋▎◤ ◤◢▊ ◤▆▄ _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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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疑問. 為什麼第225條可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卻不能適用身心未發育者。. 幼兒的情形基本上跟智障很像啊,都是不知道性行為什麼意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5.53.125. 輕重可以用法益損害來決定啊. 特殊情形+暴力手段 一定 比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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