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民法833-1條 已刪文

看板LAW作者 (K.R )時間4年前 (2019/07/02 10:45), 編輯推噓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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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ojohn (矇著臉代表武功高)》之銘言: : 民法833-1條 若地上權沒有定 存續期間 則可以定存續期間 : 這樣合理嗎? : 據我所知 地上權 和 土地 可以由不同組別 的買家和賣家 各自買賣.. : 因為使用權是 地上權,所以買 無限期的意定地上權 的花費可以比買土地還貴啊.. : 那新修改的833-1條 可以讓沒有期限的意定地上權 定期限 這樣公平嗎 ? : 這真的有合乎公平原則嗎? 還是只是為了圖利地主 或 建商而己? 依原文想請問~~ 若有一地有數十個持分所有權人~~ 部份登記有名~部份沒有登記!! 其中某一戶 無權而在該地建有建築物(民國20幾年早已設置)~於民國80幾年設地上權 該案判為"無期限無租金"之地上權!! 其地上權人由兄弟姊妹數人掛名!! 推派某A為地上權代表人!! 五年前A之配偶B 有購買部份持分土地~並有使用建物 於近期有外部人員覬覦該地地價低廉~~欲收購大筆持分土地!! 想要建案開發... 故進行訴訟提告!! 主張B所有權人 和 A地上權 為夫妻!! 因物權混同而消失? 所以有兩個問題....... (1) 想請問地上權的消滅~~非為同一人! 法官可如此判決嗎 ? 依據為何? (2) 法院判決其他所有權人不用賠償地上權人是否合理? 法院也沒派人來現勘和鑒價? 而開發商沒有建物在此地~~只有購買土地~ 為何可以主張選擇任選某一塊地 而B所有權人就要和地上權人A 套用在一起而喪失地上權??並且完全無賠償!! 不敢以地上權人為被告~~找B所有權人當被告!! 結果A地上權人間接失去權利~ 難道地上權人不能主張833-1條 及 840 建物賠償嗎?? 以上~ 如此判決是否可行 ? ? 或是要依據何條文作抗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0.103.21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62035549.A.F5C.html

07/02 13:37, 4年前 , 1F
(1)主張所有權及地上權混同而消滅的話,應該權利人要
07/02 13:37, 1F

07/02 13:37, 4年前 , 2F
是同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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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3:39, 4年前 , 3F
(2)的話,我覺得要看個案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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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3:40, 4年前 , 4F
如果是我的話!會先把地上權除掉,然後再來搞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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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3:42, 4年前 ,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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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3:43, 4年前 , 6F
「無期限無租金」之地上權,對土地所有權人來說,這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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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3:43, 4年前 , 7F
地只有繳稅義務,沒有使用收益等權能,根本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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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3:45, 4年前 , 8F
如果我是法官的話,頂多就是給這種地上權定個存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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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3:45, 4年前 , 9F
幾年而已,上面有建築物的話,就看建築物的新舊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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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3:45, 4年前 , 10F
個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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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4:45, 4年前 , 11F
我是地上權人! 若沒主張840和存續期間!對地上權人不公平~
07/02 14:45, 11F

07/02 14:57, 4年前 , 12F
那法官主張~地上權和所有權夫妻間各別持有而混同~是否合理?
07/02 14:57, 12F

07/02 15:00, 4年前 , 13F
若要再上訴!是以B的名義進行訴訟嗎?還是可以改由A上訴?
07/02 15:00, 13F

07/02 16:59, 4年前 , 14F
民法第762條、第763條為有關物權混同的問題,有疑問去
07/02 16:59, 14F

07/02 16:59, 4年前 , 15F
委任精通不動產的律師。
07/02 16:59, 15F

07/02 20:07, 4年前 , 16F
所以混同這部份不知是原委推律師裝傻? 還是另有見解阿?
07/02 20:07, 16F

07/02 20:26, 4年前 , 17F
因為原委託律師從未針對混同說明? 所以才需要請教看看...
07/02 20:26, 17F
文章代碼(AID): #1T6iLTzS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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