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幫未成年刺青能提起民事訴訟嗎?已刪文

看板LAW作者 (當天空正藍時)時間5年前 (2018/09/21 10:28), 編輯推噓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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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arsenwen (sarsenwen)》之銘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 簡上 字第 483 號民事判決 其背部刺青,係屬侵害其身體之侵權行為,而請求除 去刺青之費用,惟上訴人接受丙○刺青時已年滿15歲,且查 無其有何智能不足或特殊精神障礙等情事,再參酌刺青過程 須忍受相當之痛楚,及刺青係在身體留下難以去除圖案、符 號等情,經媒體廣為報導後,乃一般社會大眾包含上訴人在 內所得知悉,足認上訴人具備允諾他人為其刺青之識別能力 。另依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自承:原本丙○畫了 一副圖案,本來要叫上訴人去市場買豬皮來練習刺青,伊表 示不妥,因豬皮放久會發臭,伊就叫上訴人向丙○說畫在紙 上就好,後來上訴人前去丙○工作室看到圖案覺得很漂亮, 就以輕鬆語氣向丙○說不然刺在他身上就好等語(見本院卷 第41頁),堪認丙○於刺青前已得上訴人出於自由意思所為 之允諾,則其在上訴人背部刺青之行為,已可阻卻違法,並 非不法行為,自不構成侵權行為。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 任;為增進其福利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 益,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為其他不正當之行為,固為 民法第184 條第2 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 條 、第49條第1 項第17款所明定。本件上訴人雖主張其為未滿 18歲之少年,丙○對其背部為刺青行為,乃傷害少年身體或 健康及身心之不正當行為,已違反保護少年為目的之法律, 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然上訴人前揭主張,自以 對少年為刺青,即係對少年為不當行為,始有成立之可能。 經查,刺青並非法律明令禁止之行為,則對少年為刺青,是 否即屬對少年為不當行為,已非無疑;又傳統觀念上,刺青 雖常帶給一般人負面之印象,例如:壞孩子、不愛讀書、流 氓、無所事事的混混…等等,然隨著時代變遷與社會型態改 變,刺青結合流行文化,經由國內外藝人之引領、媒體之爭 相報導,已漸轉譯成為青少年表現個性、強調自我意識形態 章顯,及對自我身體掌控之表徵,刺青儼然成為以身體銘刻 自我的人體藝術,故以現今多元、包容、尊重不同文化之社 會觀感為衡量,於少年自主同意之前提下,對少年為刺青, 尚難認即係對少年為不當行為。故上訴人主張丙○在其背部 刺青,係對少年為不當行為,而違反保護少年為目的之法律 云云,並不足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71.114.16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37496887.A.B17.html

09/21 10:30, 5年前 , 1F
謝謝你的案例!!!
09/21 10:30, 1F

09/21 10:38, 5年前 , 2F
這判決主要是"傷害身體"這件事不成立吧
09/21 10:38, 2F

09/21 10:44, 5年前 , 3F
契約無效部分前審有判,"爭契約未生效力僅係原告及被告
09/21 10:44, 3F

09/21 10:44, 5年前 , 4F
有刺青服務、刺青報酬係無法律上原因,而須各自返還所受
09/21 10:44, 4F

09/21 10:46, 5年前 , 5F
之利益,與損害賠償或回復原狀之上開規定均屬無涉。原告
09/21 10:46, 5F

09/21 10:47, 5年前 , 6F
依民法215條及259條請求被告給付醫學美容費用要難准許"
09/21 10:47, 6F

09/21 10:49, 5年前 , 7F
所以二審才改用違反兒少法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09/21 10:49, 7F

09/21 11:01, 5年前 , 8F
簡單整理是分成兩個面向探索,一是行為能力是要保障未成
09/21 11:01, 8F

09/21 11:03, 5年前 , 9F
年財產逸散,法院認為刺青不是77但書的行為
09/21 11:03, 9F

09/21 11:03, 5年前 , 10F
二是未成年對於刺青有自主同意權,傷害身體不成立
09/21 11:03, 10F
文章代碼(AID): #1Rf5Sti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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