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勞基法-工時-休假-資遣
想請問一下板上前輩一些關於工時與休假的規定
目前還是雙週84小時 單周48小時的法規
明年1/1改成單周40小時
問題一-工時
單以正職工時來看
第 30 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如果一個工作只有月休四日 每日工時8小時 是否違法? 月平均四周 周休一日
一個工作只有月休六日 每日工時8小時 是否違法? 平均五日休一日
問題二-休假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 37 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 38 條 年假特休 不詳述
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每7日至少要休一天 月休四日和六日的應該都沒問題(有錯請指正)
而第37條 是否是指見紅就要休?
像是中秋端午元旦國慶 228 除夕初一初二(除夕這部分不確定只是要給二倍還是要放?)
要問的點是休假是要照見紅就休還是照本來的月休假日數休?
假設一個公司是固定周日放假 然後月休六日
以十月來說 四個星期日 還有二日依照公司調度或自己排
恰巧碰到國慶日在周六 是要工作的
到底是要算這個月第七天假 還是可以算成第五天假要上班但改成別日休(是否加倍)
另外颱風假部分查
根據勞委會在民國83年的解釋函指出,企業停工原因,若不可歸責於勞僱任何一方,「勞
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可不發工資。」
不確定解釋文是否有更新 如無更新 是否少給一日薪資亦可?
到底是要算這個月第七天假 然後無薪假 還是可以算成第五天假
我的印象中我以前工作月休假是固定的,沒有說因為見紅就多放
比較好的是颱風假上班給二倍 或是事後補假 放假的本來就放假
(除夕初一初二有直接給二倍)
問題三-資遣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如工作1.5個月 因發生第11條第五項無法勝任工作 所以預告終止契約
第16條是第一項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代表工作1.5個月可以不用預告還是至少要遵照第16條最低標準十日前預告?
工作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資遣費,未滿工作一年按比例計算,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
所以工作1.5個月是否算工作2個月,所以資遣必須給2/12的一個月平均薪資?
即為是否 月薪三萬只做1.5個月因不能勝任技術性工作被資遣或開除
所以要給 3萬*2/12的資遣費 =5000 ???
以上三大題~~~~請前輩們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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