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勞基法-工時-休假-資遣
※ 引述《psl7634 (鍵盤補給官)》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板上前輩一些關於工時與休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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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還是雙週84小時 單周48小時的法規
:
: 明年1/1改成單周4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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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一-工時
:
: 單以正職工時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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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0 條
: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 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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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 四十八小時。
:
: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新法和相關配套不明,所以只用現行法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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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一個工作只有月休四日 每日工時8小時 是否違法? 月平均四周 周休一日
例假日數是不違法,但一般會討論例假間的間隔,
比如,10/11(日)例假,連續工作十二日後,於10/24(六)例假,這樣算是違法嗎?
此外,這類型會往延長工時等相關是否合法.
比如,延長工時是否累加後超過每月46小時?其工資如何計算?
: 一個工作只有月休六日 每日工時8小時 是否違法? 平均五日休一日
這裡不懂「平均五日休一日」的排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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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二-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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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第 37 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 第 38 條 年假特休 不詳述
: 第 39 條
:
: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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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7日至少要休一天 月休四日和六日的應該都沒問題(有錯請指正)
:
: 而第37條 是否是指見紅就要休?
雙周八十四工時者是已依據施行細則規範的國定假日等休息,
詳細請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的紀念日&節日&假日.
採調移式雙周八十工時者,
每年都要重新規劃細算工時,所以曾有公司該年每天要多上六分鐘的狀況.
變形工時者,這裡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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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像是中秋端午元旦國慶 228 除夕初一初二(除夕這部分不確定只是要給二倍還是要放?)
除夕是應放假之日喔~
:
: 要問的點是休假是要照見紅就休還是照本來的月休假日數休?
這樣看該公司或單位的工時制度而定.
:
: 假設一個公司是固定周日放假 然後月休六日
: 以十月來說 四個星期日 還有二日依照公司調度或自己排
: 恰巧碰到國慶日在周六 是要工作的
所以這周六國慶日是休假,但不另外補假.
: 到底是要算這個月第七天假 還是可以算成第五天假要上班但改成別日休(是否加倍)
如果這天是本身就是工作日,但遇到紀念日應該要休假,但實際上仍有出勤者,
薪資多一倍或者可以選擇補休(勞工意願)
:
: 另外颱風假部分查
:
: 根據勞委會在民國83年的解釋函指出,企業停工原因,若不可歸責於勞僱任何一方,「勞
: 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可不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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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確定解釋文是否有更新 如無更新 是否少給一日薪資亦可?
:
: 到底是要算這個月第七天假 然後無薪假 還是可以算成第五天假
:
: 我的印象中我以前工作月休假是固定的,沒有說因為見紅就多放
:
: 比較好的是颱風假上班給二倍 或是事後補假 放假的本來就放假
:
: (除夕初一初二有直接給二倍)
有出勤要給薪,法規沒有兩倍,
沒出勤者當然不給該日薪資,但如果有補班還是要給補班的薪資.
這裡要另外注意勞基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天災事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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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三-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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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6 條
: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 各款之規定:
: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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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7 條
: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 資之資遣費。
: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
:
:
: 如工作1.5個月 因發生第11條第五項無法勝任工作 所以預告終止契約
: 第16條是第一項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 代表工作1.5個月可以不用預告還是至少要遵照第16條最低標準十日前預告?
可以不用預告日期或者不用給預告期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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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資遣費,未滿工作一年按比例計算,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
: 所以工作1.5個月是否算工作2個月,所以資遣必須給2/12的一個月平均薪資?
: 即為是否 月薪三萬只做1.5個月因不能勝任技術性工作被資遣或開除
: 所以要給 3萬*2/12的資遣費 =5000 ???
http://kmvc.mol.gov.tw/Trail_New/html/SeverancePay.html
http://labor.kcg.gov.tw/Calculate03.aspx?appname=Calculate03
請善用文明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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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三大題~~~~請前輩們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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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國定假日在平常工作日,就是休假或兩倍薪資.
而這個休假,是否一定要在當日休還是可以調假,個人傾向是勞資協商處理.
明年會有新法適用問題,那十九或二十個假日怎樣放,大家都在觀望.
※ 編輯: sindyevil (118.163.61.145), 10/13/2015 13: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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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行業確實會有這樣的問題,但是該給的不管是假還是錢,資方最好是要給.
也是有蠻多相關行業,用兩百元紅包想混過加班費的.
希望這次修法可以把陳年問題解決掉,雖然很難.
※ 編輯: sindyevil (118.163.61.145), 10/13/2015 13:5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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