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勞基法謀職假問題

看板LAW作者 (叫我阿倫吧)時間9年前 (2014/10/02 12:27), 編輯推噓0(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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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nlytiger (只有虎)》之銘言: : 我目前是服研發替代役 : 上周公司知會我到期不再續用 : 我有查過這是屬“非自願離職” : 且研發替代役屬於勞動契約中的“定期契約” : 根據勞基法16條,資方終止勞動契約的話,勞工可以有每週2天的謀職假 : 但是公司方面說這是資遣才有的 所以不准假 : 簡單的說就是條文的解釋不同 所以想請問大家 這樣的情況我還有謀職假嗎?謝謝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Sony C6602. 研發替代役第三年適用勞基法 同時定期契約非自願離職有相關規定 http://www.bli.gov.tw/sub.aspx?a=m5tLhCZ9Be8%3d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 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但你的狀況不適用勞基法16條 因為並非資方終止契約 換言之 如果你服完兵役 一個月後還沒有就業 可以請領非自願離職 http://edu.1111.com.tw/news_detail.php?autono=153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29.35.15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AW/M.1412224061.A.E02.html

10/02 13:26, , 1F
那是勞保跟就業基金失業幾付的定義,與勞基法無關...
10/02 13:26, 1F

10/02 13:27, , 2F
也就是說,若定期契約勞工約滿離職,一個月以上找不到
10/02 13:27, 2F

10/02 13:28, , 3F
新工作,"視同"非自願離職,可以請領失業幾付
10/02 13:28, 3F

10/02 13:28, , 4F
莫亂引誤解各法令適用範圍或擴大解釋.
10/02 13:28, 4F

10/02 13:29, , 5F
所以勞保這邊是用 "視為" (跟 視同 相似,但"同"較嚴格)
10/02 13:29, 5F

10/02 13:30, , 6F
所以本篇後段正確,但與本串原PO想要的解答未符,易造誤解
10/02 13:30, 6F

10/02 13:40, , 7F
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6-1條
10/02 13:40, 7F

10/02 13:41, , 8F
第三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與用人單位間具僱傭關係,有關
10/02 13:41, 8F

10/02 13:43, , 9F
勞動條件.保險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勞退條例及勞保條例
10/02 13:43, 9F

10/02 13:43, , 10F
因此我才會說明 他在第三年適用勞基法 但不符合16條QQ
10/02 13:43, 10F

10/02 13:45, , 11F
同時失業給付是依據就業保險年資^^
10/02 13:45, 11F

10/02 13:52, , 12F
簡單說,他沒有謀職假也沒有資遣費,但是符合要件下可以
10/02 13:52, 12F

10/02 13:52, , 13F
請領失業津貼.
10/02 13:52, 13F

10/02 13:54, , 14F
只是要注意,就保的失業補助(津貼)用掉後要有一定的條件
10/02 13:54, 14F

10/02 13:55, , 15F
才有再請求的可能,不能常常換工作然後常常請這塊津貼.
10/02 13:55, 15F

10/02 14:22, , 16F
須投保勞保累計滿一年...
10/02 14:22, 16F
文章代碼(AID): #1KBDGzu2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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