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勞基法謀職假問題
我目前是服研發替代役
上周公司知會我到期不再續用
我有查過這是屬“非自願離職”
且研發替代役屬於勞動契約中的“定期契約”
根據勞基法16條,資方終止勞動契約的話,勞工可以有每週2天的謀職假
但是公司方面說這是資遣才有的 所以不准假
簡單的說就是條文的解釋不同 所以想請問大家 這樣的情況我還有謀職假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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