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如何區分?
: 例子1:
: B向A租房子,一個月租金6000塊,隔天B繳交租金,A交付房子鑰匙給B。
: 租房子---->租賃契約-->債權行為
: 繳交租金-->物權移轉-->物權行為
: 交付鑰匙-->?????
: 請問交付鑰匙這個動作是用民法946條嗎??是事實行為嗎???
: 例子2:
: B向A銀行貸款50萬,隔周銀行將50萬匯入B帳戶。
: 貸款------>消費借貸契約-->債權行為
: 匯款------>物權移轉------>物權行為--->是用民法761條嗎??
: 請問這樣分析對嗎??
: 最後如果例子1和例子2的的法律行為都無效,是否用民法767作返還房子及50萬??
謝謝各位大大的解題!
有個小疑問,如果例子2的消費借貸契約無效後,銀行是要用§179還是§767請求返還?
下面的例子同樣有相同疑問:
甲與乙訂定"使用借貸契約",甲將A屋借給乙,並已經交付,但是甲心中保留(單獨虛偽意
思表示),甲內心是想租給乙使用,並且乙也知甲的心中意思。請問依§86這一個債權行為
是無效,所以甲用§179向乙請求不當得利,那可不可以用§767請求A屋返還??
這樣的話語例題1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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