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郵購或訪問買賣解約應7天內以書面為之
看看法院怎麼打臉:
裁判字號:94年小上字第 115 號
裁判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5 日
資料來源: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94年版)第 143-154 頁
要 旨:
訪問買賣之消費者解除權行使之方式應不限於書面為之,惟若消費者以非
書面方式解除買賣契約,自須由消費者就解除契約意思表示於不變期間內
確實到達出賣人即企業經營者乙節負舉證之責,以達衡平消費者與企業經
營者之權利義務。是故,若消費者以口頭告知解除契約,而該解除契約之
意思表示亦確實到達企業經營者,自不因解除契約未以書面為之,而認不
發生解除契約之法律效果,否則加諸消費者不必要之負擔,對消費者顯不
公平,更與消費者保護法係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
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之立法目的相違背。
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 引述《DeathBook (Anders Behring Breivik)》之銘言:
: 郵購或訪問買賣解約應7天內以書面為之
: http://www.ntpc.gov.tw/web/News?command=showDetail&postId=253783
: 新聞日期: 101.07.25 發佈單位: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發佈類別: 市府資訊
: 詳細新聞內容
: 【新北巿訊】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已是現代人時常利用的交易方式,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賦予郵購或訪問買賣消費者7天的「猶豫期」,消費者在收受商品之7日內,無須說明理由
: 即可向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即便在收受商品前,也可以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向業者解除
: 契約。不過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特別提醒消費者,7日內無條件解約權之行使依法應以「書
: 面」為之,千萬不要只用電話或其他口頭方式提出,以免因不符合法定要件或是舉證不易
: 而喪失了解除契約的權利。
: 法制局表示,郵購買賣是業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
: 、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例如網路
: 購物、電視購物、依雜誌目錄之購物、電話行銷購物等皆屬之,而訪問買賣則是業者未經
: 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發生之買賣行為,例如業務員到家中推銷
: 、或業務員沒有經過消費者之同意,就直接到消費者工作場所或公共場所推銷。通常消費
: 者在這類的交易前無法檢視商品,在急迫的時間或在壓力下難以謹慎判斷而買了不合意或
: 不需要的商品,為了保護此類交易行為之消費者,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賦予消費者7天的
: 猶豫期。至於其他買賣型態,僅限於消費者發現有物之瑕疵或權利瑕疵的情形,方能依照
: 民法等其他法律的規定行使權利,就不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規定了。
: 該局並強調,業者在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規定將買賣之條
: 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消費者,另外依新北市消費者保
: 護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業者除告知上述事項外,還應告知消費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
: 條規定退回商品或解除契約。實務上常發生消費者僅以電話或口頭方式向業者表示要解除
: 契約,事後業者卻不予承認之情形,衍生消費者舉證及解約之困擾。消保官再次提醒消費
: 者,解除契約應以書面方式為之,最好的方式為至郵局購買存證信函,表明交易經過及解
: 除契約之意思,確保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已經到達業者,才能保障自己的權利。
: 資料詳洽: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室 賴淑青消保官
: 電話:本巿境內1999或29603456-4762
: 通知解除契約之範例下載連結
: 下載檔案 通知解除契約之範例
: http://www.ntpc.gov.tw/web66/_file/1962/NEWSdownload/1343204164776fil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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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希聲之鳳皇,亦見譏於楚狂;彼不世之麒麟,亦見傷於魯人。
鳳豈以譏而不靈,麟豈以傷而不仁?故割而可卷,孰為神兵;焚
而可變,孰為英瓊。寧鳴而死,不默而生。」 范仲淹‧《靈烏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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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0.133.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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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購買賣 企業經營者不提供地址 請問商品怎麼退 怎麼書面通知呢?
我從來沒說口頭喔 非書面一定等於口頭嗎?
判決也寫非書面以外之方式 只要可以舉證就可以
行政函釋可以拘束法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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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贊同法院看法,從立法目的出發,如果拘泥於書面或退回商品,有時候
對於消費者而言,也是種負擔,通知的方法很多,只要能舉證就可以解除。
※ 編輯: ChrisBear 來自: 114.42.202.191 (07/26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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