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刑法分則生母殺嬰與客觀歸責
好久沒寫刑法了......
※ 引述《freedom1986 (阿KEN)》之銘言:
: 問題1.甲女孕有一子,肚子開始陣痛,因為不想要孩子所以出手打自己的肚子
: ,後來小孩產下,甲女以為小孩死掉了(其實沒死),就將小孩丟下河裡
: 想要湮滅證據,小孩就被淹死了,請問甲女有何罪責?
甲可能成立墮胎罪
客觀構成要件:
墮胎罪之成立以行為使胎兒死亡或早產為要件。今甲已陣痛,即便甲沒有槌打自己的肚子
,胎兒仍會於不久之後出生,尚難證明甲搥打肚子導致嬰兒早產,依有利歸於被告原則,
應認為嬰兒並非早產,故不成立墮胎罪
小結:甲不成立墮胎罪。
甲可能成立生母殺嬰罪/殺人罪
客觀構成要件:符合
主觀構成要件:故意犯的主觀要件必須同時有知與慾。甲不知嬰兒已經死亡,不成立生母
殺嬰罪/殺人罪
小結:甲不成立生母殺嬰罪/殺人罪。
甲可能成立過失致死罪
構成要件:依社會一般人的生活經驗均會查看小孩是否死亡,客觀來看甲亦非不能查看,
甲違反該注意義務導致嬰兒死亡,故甲把小孩丟下河的行為具有不法性。結果
發生亦非不可避免,且有因果關係,故結果亦為不法。
甲沒有組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故甲成立過失致死罪。
結論:甲成立過失致死罪
: 問題2.甲原本想偷竊,破窗後竟然發現房子主人開瓦斯自殺,但是因為甲破窗之行為
: 致空氣流通,房子主人沒死。請問甲有何罪責?
竊盜未遂構成要件成立
違法性:如行為經一般社會大眾所認為所允許者,即無違法性,而社會大眾一般可允許個
人犧牲一點利益而拯救自己或他人較大的利益,學說上稱此為緊急避難。甲雖然
犧牲屋主財產上的危險而拯救屋主生命,但是其不知屋主自殺,乃偶然竊盜時才
避免屋主死亡,仍不能認為該竊盜行為是社會大眾所允許,故仍有違法性。
罪責:沒有阻卻罪責事由
是否成立中止未遂:
中止未遂需要出於自由意志決定終久放棄實行犯罪,甲破窗發現屋主自殺,依當時情狀甲
自然不可能繼續偷竊,故其中止實行犯罪行為並非出於自由意志的決定,故不成立中止未
遂。
: 請問:
: 1.問題1中因為不想要孩子,毆打自己肚子想要墮胎,但致早產
: 請問有成立刑法288條墮胎罪嗎?這條應該沒有未遂犯吧?
沒有
: 2.甲以為已死亡,便將胎兒丟入河中,致胎兒死亡
: 依客觀歸責理論是否能成立生母殺嬰罪?還是殺人罪?
都沒有,甲不知小孩死亡就不能成立生母殺嬰罪/殺人罪
: 3.請問問題2的甲若依客觀歸責理論,是否可以依降低風險減責或免責?
: 或是成立偷竊未遂?
客觀歸則論用在因果關係
這題爭點在於有無阻卻違法和成立中止未遂
: 4.請問這兩題的爭點在哪裡?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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