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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刑法分則生母殺嬰與客觀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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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1→)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ulycess (ulycess)時間12年前 (2012/01/02 23:2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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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久沒寫刑法了....... 甲可能成立墮胎罪. 客觀構成要件:. 墮胎罪之成立以行為使胎兒死亡或早產為要件。今甲已陣痛,即便甲沒有槌打自己的肚子,胎兒仍會於不久之後出生,尚難證明甲搥打肚子導致嬰兒早產,依有利歸於被告原則,應認為嬰兒並非早產,故不成立墮胎罪. 小結:甲不成立墮胎罪。. 甲可能成立生
(還有516個字)

推噓0(0推 0噓 3→)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bsfskuld (機車)時間12年前 (2012/01/03 17:0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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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一點想法. 題目描述有他的意義,既然特別提出「陣痛」便不能不去思考. 依通說人的始期從分娩開始. 作為殺人罪特別規定的生母殺嬰罪也有明文「生產時」. 因此本題在客觀構成要件上不會有殺人罪以外解釋. 而在主觀構成要件方面. 故意不考慮行為人對於法律的見解如何(認知有錯誤是罪責的討論). 而單以行為
(還有435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ulycess (ulycess)時間12年前 (2012/01/03 21:0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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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大解釋過了,獨立呼吸說為判例. 對知與慾來說,以行為當時為準,不能依事前事後的主觀判斷. 事前例如A想要殺B,但是在擦試槍枝時不慎誤發,打到B使其死亡. 事後例如A不慎開車撞死B,下車查看才發現他是自己想殺的仇人. 以上兩例行為當時主觀都不是故意,自然只成立過失犯. 在不考慮吸收犯的狀況下(我不信
(還有59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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