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刑法224的違反意願猥褻罪的適用
有兩個假設案例,讓我對於刑法224的適用覺得還不熟練,能否請教各位高手呢?
以下的案例都從實際新聞所聯想改寫的。
1.某機關女職員夜晚獨自在辦公室(門有關上但未鎖,該時段通常無人會在場;或是說本
來會鎖的密閉辦公室,但暴露狂事先拿到鑰匙,然後開鎖進入再鎖上,換言之就不是不特
定人得共見共聞的狀態)加班,某暴露狂潛進只有女職員一人在內的辦公室,以對女職員
猥褻之犯意而為暴露行為。女職員的意願是不想看到暴露狂。換言之暴露狂違反了某女意
願。
請問在刑法上,暴露狂該當刑法234(因為好像有朋友對我說這種鎖上的辦公室也算「公開
」場所...或224(違反了被害人的意願啊)呢?
PS:感謝網友分析,只是若先不考慮性騷擾防治法,那該選刑法哪一條呢?
還是說都不構成?
2.若某人潮擁擠的拍賣會場,某甲趁乙女隨眾客人擠成一團整個被夾住的情況下,
以5秒鐘,拿走乙女的皮夾;乙女早已發覺某甲犯行,可惜無法反抗,只能高聲叫喊。
某甲算搶奪或強盜呢?
若某甲犯行改成趁同樣場景與乙女反應狀況摸乙女胸部5秒,則某甲該當性騷擾防治法的趁
人不及抗拒而性騷擾罪(§25),或刑法224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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