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專案] [問題] 有沒有人收到警察局通知書?

看板LAW作者 (我想要隻瑪爾濟斯)時間15年前 (2010/10/24 11:58), 編輯推噓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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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owerslide (powerslide)》之銘言: : → panda101:XD 跟他談的確是有點無奈 又會胡亂說人不懂...== 10/24 11:44 : → panda101:跟兩個準司法官說他比較懂 顆顆 10/24 11:44 : : 準司法官很了不起嗎? : : 既然是準司法官怎麼還會搞清楚檢察官不能越域辦案呢? : : 既然是準司法官怎麼會不知道不起訴處分書一定有被告姓名及事實記載記載呢? : : 既然是準司法官怎麼會不知道被告不明只能以他字分案行政簽結了? : : 看來這二位準司法官的程度不過如此爾爾啊 :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1:47) : → panda101:被告不明他字案是現行做法;但依刑訴法沒這種區分 10/24 11:46 : → panda101:刑訴法就是規定被告不明一樣可終結 終結就是起訴不起訴 10/24 11:47 : → panda101:不宜用法律上沒規定的簽結像吃案一樣也是你先前自己說過 10/24 11:47 : → panda101:別再跳針.. 10/24 11:47 : : 跳針的是閣下 : : 請把刑訴第262條條文在看清楚點 : : 哪裡說被告不明偵查終結一定是不起訴處分? : : 請不再在這麼胡扯了好嗎 : : 二位準司法官 : 262條的意思就是 被告雖不明 但如果無犯罪嫌疑 就可終結偵查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終結偵查就只有起訴和不起訴 (別再提簽結 那是行政上自己的作法 刑事訴訟法可沒規定; 你前文自己也反對簽結 別自相矛盾) 沒有犯罪嫌疑有可能起訴嗎 那當然就是不起訴處分 : 第 262 條 (終結偵查之限制) : 犯人不明者,於認有第二百五十二條所定之情形以前,不得終結偵查。 :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1:50) : → panda101:不起訴書一定要有被告姓名記載是哪個法條規定的? 10/24 11:48 : → panda101:那不過就是實務上慣行的做法而已 只是執行面困難先前說過 10/24 11:49 : → panda101:至於如何判斷同一案件問題 前文已提過了~ 10/24 11:50 : : 是是是 : : 您可以不記載看看 : : 看看會不會被再議發回續查啊 那是實務面上既定作法的困難問題 現在就刑事訴訟法法律面上來講 更何況我也沒說完全不計載 記載id 可得特定就好 不起訴書的清楚程度 不必跟起訴書等同~~ :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1:51) : 推 hcya:其實我覺得不需要討論處分啊,因為這種應該用簽結。在原告告 10/24 11:53 : → hcya:訴內容顯無理由時,警察不應發動強制處分,直接移送檢察官, 10/24 11:54 : → hcya:讓檢察官簽結就好。這就是我一開始主張的啊,但power不知為何 10/24 11:54 這就他矛盾地方 如果要承認現行實務上既定的簽結作法 那也可以就簽結就好 但他這邊又說簽結是學院派都反對的東西 吃案的東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97.182

10/24 12:03, , 1F
對啊我覺得很明顯啊== 應該先聚焦一下,power你是想討論現行
10/24 12:03, 1F

10/24 12:04, , 2F
制度(有簽結制度),還是要討論的是一個沒有簽結的假設新制度?
10/24 12:04,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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