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新聞] 又見白目法官 性侵智障少女 7狼댠…

看板LAW作者 (powerslide)時間13年前 (2010/09/12 00:47), 編輯推噓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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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這樣解讀算不算離譜 但我知道民法規定,16歲女孩就可以結婚了 如果225規定本旨是智障人士根本沒有性交的識別能力的話 那很好,請修改民法規定智障人士不得結婚 否則智障人士一但結婚,他的配偶就有被刑法225條制裁的可能性 根本還不用談罪刑法定主義 就可以造成社會大亂了 ※ 引述《hotwingking (難用的3.5G)》之銘言: : ※ 引述《powerslide》之銘言: : : 我不知道媒體為什麼這麼喜歡炒作此類話題? : : 是他們真的關心被害人 : : 還只是為了媒體收視率? : : 回到本題,本案判決的關鍵在於刑法225的趁機性交罪的構成要件 : : 根據該條之規定: :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 : 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不知道記者大爺們懂不懂什麼叫不能或不知抗拒 : : 這跟身心障礙本身是二回事 : : 就是算普通人在酒醉的狀況下,一樣可能成為本罪的被害人 : : 重點是在其與他人性交時,是否知行為之意義及表示拒絕之能力 : : 而根據本案判決所調查之事實顯示 : 1.法院調查證據,與對證據的解讀能力根本也是兩回事。 : 2.醫學角度上的觀察,與法律角度上的觀察,往往解讀意思不同, : 3.一個正常的16歲女子是否願意隨便跟陌生人出門,進而發生性行為? : 被害人本身經醫學鑑定,其心智年齡約為6歲,屬中度智能不足程度, : 這不屬於心智缺陷? : 你這樣子的解讀方式根本違背了一般人的思維,也正是司法官與社會 : 脫節太嚴重的主要徵結。 : 如果要套用罪刑法定,被害人是不是心智缺陷?是的話那還要討論其 : 對事物的價值判斷,與社會意義嘛? : 那根本是你用一般人的思維所作的判斷!去討論智能不足的人是不是 : 有羞恥心,是不是對性行為有足夠了解? : 智能不足者即使知道什麼叫性行為,那對發生性行為的價值判斷呢? : 判決不想解釋?還是判斷不重視?判決只是要判合議法官想要的? : 這個純法律出身者再怎麼繞轉仍然是相同見解,不會有新見,專家證 : 人的見解呢?對社會的觀感呢? : 這是判決非常離譜的地方啊! : 那根本是鼓勵對弱勢者下手! : 某些時刻,我們痛恨媒體嗜血,但此時卻是民氣可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101.19

09/12 00:48, , 1F
你拿到舊版民法了 快去買新書吧
09/12 00:48, 1F
第 980 條 (結婚之實質要件(一)-結婚年齡) 男未滿十八歲者,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樓上的可能不知道身分行為是不能代理的吧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101.19 (09/12 00:49)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101.19 (09/12 00:55)

09/12 00:58, , 2F
認識不等於了解 有性交識別力不等於有能力判斷
09/12 00:58, 2F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一、有關行為人責任能力之認定標準,多數認為以生理學及心理學之混合立法體例為 優,現行法以心神喪失、精神耗弱為認定之依據,實務上即因與醫學用語難以配 合,而生適用之疑義,爰修正現行法第十九條有關責任能力之認定。 二、所謂生理學及心理學之混合立法體例,在生理原因部分,以有無精神障礙或其他 心智缺陷為準;在心理結果部分,則以行為人之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 行為之能力,是否屬不能、欠缺或顯著減低為斷。本條係因行為人利用被害人之 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狀態,而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處罰,亦屬對被害人之保護,則 前開有關第十九條「心神喪失、精神耗弱」之修正並不當然亦適用於本條之被害 人,且修正案已修正此心神喪失、精神耗弱之名詞,故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亦應 配合修正,以避免實務之適用,將行為人之責任能力與被害人特質之認定,採相 同之認定標準,而與本條保護被害人之意旨有悖。故配合醫學用語,修正本條第 一項、第二項之要件為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其次,本條被害人狀態之認定,不以被害人是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為判斷之依 據,而係以被害人身、心之客觀狀態作為認定之標準,以與保護被害人之意旨相 呼應。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101.19 (09/12 00:59)

09/12 00:59, , 3F
正常心智的16歲少女會隨便跟四五十歲中年人性交?
09/12 00:59, 3F

09/12 01:00, , 4F
既然是罪刑法定 經過調查偵查 以及庭審下來 少女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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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01:01, , 5F
發時 是不是有正常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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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01:01, , 6F
正常的16歲少女會不會隨便跟四五十歲中年人性交..很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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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01:02, , 7F
這案子看來是法官認為那名少女在事發時的確有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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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01:02, , 8F
她雖有智能障礙,但在受特殊教育後,對於性行為已有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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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01:03, , 9F
對於在庭上講明是否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時有所羞恥
09/12 01:03, 9F

09/12 01:04, , 10F
那反過來看被告 有沒有利用少女是智能不足而加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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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01:05, , 11F
這就是構成要件的問題,要有"不知或不能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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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01:06, , 12F
前已解釋法官認為少女沒有不知,當時情形也無不能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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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01:06, , 13F
因此不構成要件該當.......那名法官是這麼認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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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01:07, , 14F
原來如此 難道說犯罪前的調查很重要 這7個難兄難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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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01:07, , 15F
是吃好道相報 有經過情報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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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01:30, , 16F
不知抗拒 應該不構成 但不能抗拒 我覺得有點問題
09/12 01:30, 16F
又證人即A女之學校教師B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本件案發前學校每年都有安排男女性 教育課程,包括性器官認識、哪些部分別人不能觸摸、男 女交往之界線,亦有教導自主意識決定性行為,及應如何 表示拒絕之動作與演練,如大叫、離開現場、推開、說「 NO」、報告大人或老師, A女演練都一百分,能做到所要 求等語(本院卷三第 257、260頁),益徵A女具備日常生 活應對之能力,亦了解男女之別,就性行為並非無辨別或 判斷之能力。再者,證人 A女於本院審理時就檢察官詰問 :「辛○○到底有無與妳發生性行為?」,證人 A女搖頭 不語,檢察官又詰問:「有還是沒有?」,證人 A女還是 不答,再經檢察官追問下,證人 A女始在紙上勾選有與被 告辛○○發生性行為一節,此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按( 本院卷二第223頁、第231頁),依本院觀察證人 A女於本 院審理時到庭作證之情形, A女回答時有表現出抗拒之態 度,顯係不願回答上開使其羞澀或不悅之問題,甚至有欲 加以隱瞞之行為,並佐以被害人接受國立花蓮啟智學校心 理諮商訪談時,否認其與被告辛○○有和自己發生性行為 ,但眼神與表情似乎有所保留等情,有該校99年 1月15日 花智實創字第0990000211號函附之訪談紀錄 1份在卷可佐 (本院卷一第167頁),可見A女之心智狀態雖於表達力及 組織能力上較一般正常成年人為低落,然依其於本院之言 語,仍顯示其就男女間之親密行為有相當之羞恥感,亦得 認其經由長期之學校教育,已有男女之防之觀念,故依其 身心礙障之客觀狀態,對於異性之性交行為,應未達不能 或不知抗拒之程度。 (二)次查,據證人 A女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之證述,及證 人乙○○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雖可知被告己○○於97年 某星期六下午,與A女在花蓮縣秀林鄉○○街○○路252號 之1號之「你真紅卡拉OK」店內,發生性交行為1次之事實 ,然證人 A女於本院審理時陳稱:伊與被告己○○發生本 件性行為之前,已有多次性行為之經驗,伊與被告庚○○ 、丙○○、戊○○、丁○○、辛○○亦有發生性行為,伊 脫褲子時知道等一下會發生性行為等情,並佐以上揭理由 說明, A女與被告己○○、庚○○、丙○○、戊○○、丁 ○○、辛○○等人發生性行為,理應瞭解性行為之意義, 並非對性行為完全懵懂無知, A女尚未達到不能或不知抗 拒之程度,應無疑義。再者,證人 A女於本院證述時,對 於其與被告己○○喝酒前後之事情經過仍記憶清楚(本院 卷二第9甲37頁),顯見 A女並沒有因酒醉而忘記該事,仍 未有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形。又被告己○○、庚○○、丙 ○○、戊○○、丁○○、辛○○等人與 A女為性行為之過 程,並未使用強制力而違反 A女之意願一節,業據證人 A 女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故被告己○○、 庚○○、丙○○、戊○○、丁○○、辛○○等人並無另行 成立強制性交罪之可能。另被告己○○、庚○○、丙○○ 、戊○○、丁○○給證人 A女金錢一節,均係嗣後所給予 等情,亦據證人 A女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可佐, 是難認彼此已達成性交易之意思合致,被告己○○、庚○ ○、丙○○、戊○○、丁○○與 A女亦無違反兒童及少年 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之規定,附此敘明。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101.19 (09/12 01:46)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101.19 (09/12 01:49)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101.19 (09/12 01:58)

09/12 08:50, , 17F
^^^^^^^^^^^^^^^^^^^^^^^^^^^^~?
09/12 08:50, 17F

09/12 08:50, , 18F
p大,你把我的問題給切掉了~@@a
09/12 08:50, 18F

09/12 08:52, , 19F
不過也剛好~我對h大的疑問跟你補充的內容相同~
09/12 08:52, 19F

09/12 18:16, , 20F
配偶有229條之一告訴乃論的轉圜餘地吧!
09/12 18:16, 20F

09/12 18:34, , 21F
告訴乃論不包括225
09/12 18:34, 21F

09/12 18:56, , 22F
對喔!
09/12 18:56, 22F

09/13 09:56, , 23F
智障沒意思能力 不懂結婚意義跟效果 怎麼結婚啊 拜託
09/13 09:56, 23F
第 14 條 (監護之宣告及撤銷)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 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 ,為監護之宣告。 (一) A女於87年12月16日依新編中華智力量表,測驗其智商為 39一節,有花蓮縣政府99年4月8日府社福字第0990058919 號函附之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1份可佐(本院卷三第5甲10頁 ),又A女經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精神鑑定,認A女 全量表智商是40,語文智商41,作業智商42,符合中度智 能障礙之標準,屬於「可訓練的」,在適當特殊教育下, 協助獲得職業與社交技巧,使其在成年後,可在庇護機構 中獲得工作,從事非技術或部分技術工作,但須嚴密監督 與指導, ,亦有教導自主意識決定性行為,及應如何 表示拒絕之動作與演練,如大叫、離開現場、推開、說「 NO」、報告大人或老師, A女演練都一百分,能做到所要 求等語(本院卷三第 257、260頁),益徵A女具備日常生 活應對之能力,亦了解男女之別,就性行為並非無辨別或 判斷之能力。再者,證人 A女於本院審理時就檢察官詰問 :「辛○○到底有無與妳發生性行為?」,證人 A女搖頭 不語,檢察官又詰問:「有還是沒有?」,證人 A女還是 不答,再經檢察官追問下,證人 A女始在紙上勾選有與被 告辛○○發生性行為一節,此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按( 本院卷二第223頁、第231頁),依本院觀察證人 A女於本 院審理時到庭作證之情形, A女回答時有表現出抗拒之態 度,顯係不願回答上開使其羞澀或不悅之問題,甚至有欲 加以隱瞞之行為,並佐以被害人接受國立花蓮啟智學校心 理諮商訪談時,否認其與被告辛○○有和自己發生性行為 ,但眼神與表情似乎有所保留等情,有該校99年 1月15日 花智實創字第0990000211號函附之訪談紀錄 1份在卷可佐 (本院卷一第167頁),可見A女之心智狀態雖於表達力及 組織能力上較一般正常成年人為低落,然依其於本院之言 語,仍顯示其就男女間之親密行為有相當之羞恥感,亦得 認其經由長期之學校教育,已有男女之防之觀念,故依其 身心礙障之客觀狀態,對於異性之性交行為,應未達不能 或不知抗拒之程度。

09/13 10:00, , 24F
智障和沒意思能力之間要切開,智能障礙有輕重不同,不見得都
09/13 10:00, 24F

09/13 10:00, , 25F
是無意思能力.
09/13 10:00, 25F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105.240 (09/13 16:11)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105.240 (09/13 16:12)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105.240 (09/13 19:05)

04/05 14:33, , 26F
你先去修一下邏輯吧
04/05 14:33, 26F
文章代碼(AID): #1CYxAWnw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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