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新聞] 又見白目法官 性侵智障少女 7狼댠…

看板LAW作者時間13年前 (2010/09/11 21:12), 編輯推噓12(12035)
留言47則, 1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3 (看更多)
作者: powerslide (powerslide) 看板: LAW 標題: Re: [轉錄][新聞] 又見白目法官 性侵智障少女 7狼댠… 時間: Sat Sep 11 21:12:45 2010 我不知道媒體為什麼這麼喜歡炒作此類話題? 是他們真的關心被害人 還只是為了媒體收視率? 回到本題,本案判決的關鍵在於刑法225的趁機性交罪的構成要件 根據該條之規定: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知道記者大爺們懂不懂什麼叫不能或不知抗拒 這跟身心障礙本身是二回事 就是算普通人酒醉的狀況下,一樣可能成為本罪的被害人 重點是在其與他人性交時,是否知行為之意義表示拒絕之能力 而根據本案判決所調查之事實顯示 A女演練都一百分,能做到所要 求等語(本院卷三第 257、260頁),益徵A女具備日常生 活應對之能力,亦了解男女之別,就性行為並非無辨別或 判斷之能力。再者,證人 A女於本院審理時就檢察官詰問 :「辛○○到底有無與妳發生性行為?」,證人 A女搖頭 不語,檢察官又詰問:「有還是沒有?」,證人 A女還是 不答,再經檢察官追問下,證人 A女始在紙上勾選有與被 告辛○○發生性行為一節,此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按( 本院卷二第223頁、第231頁),依本院觀察證人 A女於本 院審理時到庭作證之情形, A女回答時有表現出抗拒之態 度,顯係不願回答上開使其羞澀或不悅之問題,甚至有欲 加以隱瞞之行為,並佐以被害人接受國立花蓮啟智學校心 理諮商訪談時,否認其與被告辛○○有和自己發生性行為 ,但眼神與表情似乎有所保留等情,有該校99年 1月15日 花智實創字第0990000211號函附之訪談紀錄 1份在卷可佐 (本院卷一第167頁),可見A女之心智狀態雖於表達力及 組織能力上較一般正常成年人為低落,然依其於本院之言 語,仍顯示其就男女間之親密行為有相當之羞恥感,亦得 認其經由長期之學校教育,已有男女之防之觀念,故依其 身心礙障之客觀狀態,對於異性之性交行為,應未達不能 或不知抗拒之程度。 然證人 A女於本院審理時陳稱:伊與被告己○○發生本 件性行為之前,已有多次性行為之經驗,伊與被告庚○○ 、丙○○、戊○○、丁○○、辛○○亦有發生性行為,伊 脫褲子時知道等一下會發生性行為等情,並佐以上揭理由 說明, A女與被告己○○、庚○○、丙○○、戊○○、丁 ○○、辛○○等人發生性行為,理應瞭解性行為之意義, 並非對性行為完全懵懂無知, A女尚未達到不能或不知抗 拒之程度,應無疑義。 被害人顯然知悉性交之意義對其有羞恥感 顯非本條構成要件所謂不能或不知抗拒 依據罪刑法定主義,法院判決被告無罪,哪裡錯了 難道要完全限制精障人士的性自主權 終身不得與他人性交 否則該他人均應受刑法225之處置 這叫保護被害人嗎? 還是剝奪被害人的性自主權? ※ 引述《a00199bcd (落葉~小楓~*)》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CYhaO5i ] : 作者: ridena (銀の月影) 看板: Gossiping : 標題: [新聞] 又見白目法官 性侵智障少女 7狼竟無罪 : 時間: Sat Sep 11 07:02:45 2010 :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805337/IssueID/20100911 : 【綜合報導】法官大人,你們到底是弱者還是惡人的守護神?司法界再爆讓人吐血的離譜 : 判決。花蓮一名智商40、心智年齡僅6歲的智障少女,先後遭7匹惡狼性侵,檢方以《刑法 : 》乘機性交罪對7人求處3年以上、10年以下重刑,結果花蓮地方法院日前竟以被害少女雖 : 經醫院鑑定屬中度智能障礙,但未達乘機性交罪規範「不能或不知抗拒」程度,將7人全 : 判無罪。 : 對於這項荒唐判決,花蓮地檢署昨強調:「一定上訴到底。」智障者家長和關懷團體則痛 : 批:「法官判決沒有站在智障者角度。」身心專科醫師更認為判決不可思議,臺安醫院身 : 心科主任許正典質疑:「要達到不能抗拒程度,難道要昏迷了才算嗎?」 : 被害人智商僅40 : 花蓮地方法院以未達「不能或不知抗拒」,做出7匹狼性侵智障少女無罪判決。王文傑攝 : 全案發生於3年前起,被害少女當時年僅16歲,她先遭42歲古姓男子以帶回家玩為由,帶 : 回住處性侵,事後給300元;隔年再遭古男和尤姓兄弟、劉姓、簡姓、張姓等6名36歲至57 : 歲男子,以帶回家玩、協同種菜等理由,誘騙至住處、菜園、倉庫性侵得逞,事後分別給 : 100至500元;另名尤姓女被告則是帶被害少女至張男經營的卡拉OK店,供張男性侵得逞。 : 後來被校方發現少女情緒起伏不定,會化妝穿新衣,還有不明金錢,經詢問,少女吐露是 : 遭性侵後對方給的禮物,校方立即通報警方偵辦。 : 花蓮地檢署去年偵辦後,認定7人利用少女智能障礙、不知抗拒乘機性侵少女,事後給少 : 女金錢籠絡,檢方檢具花蓮慈濟醫院精神鑑定報告等證據,去年8月將7人依違反《刑法》 : 第225條乘機性交罪,「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 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求處重刑。 : 但花蓮地院由審判長陳月雯、受命法官黃鴻達、陪席法官魏俊明組的合議庭審理後,雖認 : 同醫院鑑定報告指少女智商是40,為中度智能障礙,屬於「可訓練的」,少女「可能因為 : 智能障礙,對性行為理解不足,而致使易被利誘或易被脅迫。」 : 但合議庭認為,少女在學校教導性教育課程都拿100分,且對男女親密行為有羞恥感,並 : 非對性行為完全懵懂無知,因此認定未達「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程度,上月27日判 : 定7被告無罪。 : 「實在大錯特錯」 : 審理本案的花蓮地院審判長陳月雯,是法訓所40期結業。 : 獲知判決結果,被害少女學校教務主任氣得大罵:「太不合理!太誇張!法官將認知能力 : 低當作不反抗、不拒絕,實在大錯特錯。」 : 智障者家長總會祕書長林惠芳表示,法官僅以精神鑑定與學校教育作為審判依據,「這樣 : 很危險,很容易誤判,學校分數高,不代表就一定懂。」關懷智障者的心路基金會研發專 : 員鍾榕榕說,中度智障者無法判斷什麼叫做被利用、被欺騙和拒絕,「判決沒有站在智障 : 者角度。」 :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則大罵這項判決「太過分!」她強烈建議落實專家證人制度。號 : 召網友開除恐龍法官的正義聯盟總召曾香蕉說,少女智商只有6、7歲,「這跟性侵小女孩 : 沒什麼不一樣。」 : 記者昨無法聯繫上判決此案3名法官,審判長陳月雯在台北受訓、受命法官黃鴻達休假外 : 出,剛調任板橋地院的陪席法官魏俊明透過板院表示:「這是合議庭評議結果。」 : 檢方:上訴到底 : 張姓男子在他經營的卡拉OK性侵智障少女。 : 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庭長陳世博則說,乘機性交罪的被害者須達「不知」或「不能」抗拒 : 才能成立,判決並無不妥。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許建榮強調,院方依一般人的年齡當判 : 決依據並不妥當,少女遭性侵證據確鑿,檢方一定上訴到底。司法院與最高法院昨不回應 : 。 : 進行少女精神鑑定的花蓮慈濟醫院昨不願表示意見。臺安醫院身心科主任許正典指出,智 : 商40屬中度智能障礙,心智年齡約在6歲,「6歲小孩還是懵懂無知,很多東西都是當成探 : 索、遊戲而已,根本無法判斷那是她不想要的。」他說,法官判決將少女的性生理及性心 : 理脫鉤,並不公平。 : 耕莘醫院精神科主任楊聰財也說,中度智能障礙者「對性的判斷能力很弱,很容易受到哄 : 騙或脅迫」,法官的判定「很可議,且不恰當。」 : 7匹狼性侵智障少女事件簿 : ★2007年:古男(42歲)以帶少女(16歲)回家玩為由,載少女回住處性侵,事後給少女 : 300元籠絡。 : ★2008: : *尤女(28歲)帶被害少女至張男(57歲)經營的卡拉OK店供張男性侵得逞。 : *劉男(47歲)以要少女協同種菜為由,騎車載少女至一倉庫內性侵得逞,事後給少女100 : 元籠絡。 : *尤姓兄弟的弟弟(36歲)騎車載少女至工寮性侵得逞,事後給500元籠絡。 : *尤姓兄弟的哥哥(43歲)約少女同往菜園性侵得逞,事後給300元籠絡。 : *曾性侵少女的古男以帶少女回家玩為由,載少女回住處性侵,事後給400元籠絡。 : *簡男(53歲)帶少女至他人住處性侵得逞。 : ★2009/08:花蓮地檢署認為上述6男1女違反《刑法》乘機性交罪,全部起訴,求處3至10 : 年徒刑。 : ★2010/08/27:花蓮地院審理後,花蓮慈濟醫院精神鑑定認為少女可能因智能障礙,對性 : 行為理解不足而易被利誘或脅迫;但法官認定少女未達到不能或不知抗拒的程度,判7被 : 告無罪。 : 資料來源:花蓮地院判決書 : 智障程度對照 : 資料來源:臺安醫院身心科主任許正典、耕莘醫院精神科主任楊聰財 : 註:本表依魏氏兒童或成人智力測驗判定。85%的成人智商在90至110之間。 : 3法官小檔案 : 資料來源:花蓮地方法院 : 審判長 陳月雯 37歲 : ˙學歷:台北大學法學院碩士、司法官訓練所40期結業 : ˙家庭:未婚 : ˙經歷:高雄地院法官、桃園地院法官 : ˙現職:花蓮地院法官 : ˙曾審特殊案例:2005年審理立委羅志明告前立委蘇盈貴誹謗案,蘇指控羅涉關說電玩弊 : 案,結果依誹謗罪判蘇5月徒刑,並引經據典說明「關說」由來 : 受命法官 黃鴻達 38歲 : ˙學歷:台北大學法律系畢、司法官訓練所41期結業 : ˙家庭:已婚 : ˙經歷:基隆地檢署檢察官 : ˙現職:花蓮地院法官 : ˙曾審特殊案件:2006年任檢察官時偵辦江姓男子淋汽油燒死妻子案,過濾200張燒燙傷 : 治療照片,要求警方補強證據,推翻江男供稱妻子自焚說法,讓真相大白 : 陪席法官 魏俊明 34歲 : ˙學歷:政治大學法律系畢、司法官訓練所47期結業 : ˙家庭:未婚 : ˙經歷:花蓮地院候補法官兩年 : ˙現職:板橋地院候補法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101.19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101.19 (09/11 21:13)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101.19 (09/11 21:14)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101.19 (09/11 21:14)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101.19 (09/11 21:15)

09/11 21:25, , 1F
如果不是法官的誤判 那檢方是否引用錯誤法條?
09/11 21:25, 1F

09/11 21:26, , 2F
至於媒體 嗜血的記者們光聽到這個消息大概就樂歪了吧...
09/11 21:26, 2F

09/11 21:35, , 3F
評論判決妥當與否,最基本的工作還是要詳讀判決書..
09/11 21:35, 3F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101.19 (09/11 21:37)

09/11 21:38, , 4F
這個時候可能會用到227條吧
09/11 21:38, 4F

09/11 21:39, , 5F
刑事責任「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明要求仍有其必要性,
09/11 21:39, 5F

09/11 21:41, , 6F
因為我們每個人都有可能成為被告。
09/11 21:41, 6F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101.19 (09/11 21:49)

09/11 22:22, , 7F
支持法官 媒體跟酸民別亂噓
09/11 22:22, 7F

09/11 23:26, , 8F
我覺得問題的徵結在於為什麼媒體會去報 而且都抱著預設
09/11 23:26, 8F

09/11 23:26, , 9F
立場 而且都有檢方不服氣 這很明顯吧
09/11 23:26, 9F

09/11 23:32, , 10F
檢方放話 ~XD
09/11 23:32, 10F

09/12 00:13, , 11F
s大 被害人已滿16歲 為什麼會用到227條XD
09/12 00:13, 11F

09/12 00:16, , 12F
因為有人認為被害人心智只有6歲,應類推適用,科科
09/12 00:16, 12F

09/12 01:09, , 13F
我看錯了啦
09/12 01:09, 13F

09/12 13:14, , 14F
罪刑法定主意不是有禁止類推適用原則嗎,怎能類推到227
09/12 13:14, 14F

09/12 17:59, , 15F
醫學上判斷心智六歲,應該是屬於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09/12 17:59, 15F

09/12 18:03, , 16F
這是我猜測用225條的原因!
09/12 18:03, 16F

09/12 18:25, , 17F
我比較支持檢方的看法,性自主不應讓身障人變性工具吧!
09/12 18:25, 17F

09/12 18:30, , 18F
被害人屬可受訓練者 經過調查庭 偵查庭 加庭審一串
09/12 18:30, 18F

09/12 18:30, , 19F
下來 難免也知道性行為是該害羞是難以啟齒的
09/12 18:30, 19F

09/12 18:31, , 20F
法重初供 檢方當初面對的是第一手 是最初次的調查
09/12 18:31, 20F

09/12 18:31, , 21F
被害人有沒有不能 或不知抗拒呢 不知的範圍到哪裏
09/12 18:31, 21F

09/12 18:32, , 22F
在在都是需審酌的問題 要思考的是 "行為時" 被害人是
09/12 18:32, 22F

09/12 18:33, , 23F
否不能 或不知抗拒? 你後來走了一串程序下來了
09/12 18:33, 23F

09/12 18:33, , 24F
被害人的意識不會得到訓練? 受到啟發嘛? 還能是當初
09/12 18:33, 24F

09/12 18:34, , 25F
對性是否有意識或無意識嘛?
09/12 18:34, 25F

09/12 18:35, , 26F
美國開庭前 尤其重大案件 陪審員只能在一個不受外界
09/12 18:35, 26F

09/12 18:35, , 27F
干擾的獨立空間 法官也不能與外界聯繫 就怕看多了電視
09/12 18:35, 27F

09/12 18:36, , 28F
新聞 心證遭受污染 到法院庭審都是後面程序了
09/12 18:36, 28F

09/12 18:36, , 29F
被害人被問了多少次話 作多少鑑定了 跟被侵害時相較
09/12 18:36, 29F

09/12 18:37, , 30F
她可接受了多少訓練呀...!
09/12 18:37, 30F

09/12 18:47, , 31F
所以?你的重點是?
09/12 18:47, 31F

09/12 18:54, , 32F
法官調查證據的原則沒錯 但心證(法官結論)方法卻錯了
09/12 18:54, 32F

09/12 18:54, , 33F
久病能成良醫 久訟也會成刁民呀
09/12 18:54, 33F

09/13 00:40, , 34F
太好笑了吧法官不能與外界聯繫你以為法官只審一件案子嗎
09/13 00:40, 34F

09/13 00:40, , 35F
美國法官在上任後卸任前都關在象牙塔裡審案嗎
09/13 00:40, 35F

09/13 01:56, , 36F
如果美國法官不能跟外界連繫,那他就不會被小丑炸死了
09/13 01:56, 36F

09/13 09:11, , 37F
回H大:本案應如何調查【行為時】該女是否具備性自主意識?
09/13 09:11, 37F

09/13 09:11, , 38F
是催眠呢?還是大家一起搭時光機回去勘驗、鑑定?
09/13 09:11, 38F

09/13 09:13, , 39F
本案法院認定該女具備性自主意識的佐證包括:在學校教導
09/13 09:13, 39F

09/13 09:14, , 40F
性教育課程都拿100分。以此推論行為時具性自主意識,不算
09/13 09:14, 40F

09/13 09:15, , 41F
經驗論理法則吧?
09/13 09:15, 41F

09/13 09:16, , 42F
陪審團制跟事實調查、證人證明度應該不同。
09/13 09:16, 42F

09/15 12:17, , 43F
嗯~因為鄉民跟專家們有知識落差,所以千萬別亂噓!!!
09/15 12:17, 43F

04/05 14:30, , 44F
知道害羞和不能抗拒有什麼關係? 你的邏輯還好嗎?
04/05 14:30, 44F

04/05 14:31, , 45F
還扯什麼性自主權 不要和女權主義板一樣扯可以嗎?
04/05 14:31, 45F

12/19 13:49, , 46F
最搞不清楚的是你吧,這條規定的不能跟不知都是指因為
12/19 13:49, 46F

12/19 13:49, , 47F
智能障礙等被害人自身的原因,因此不能或是不知抗拒
12/19 13:49, 47F
文章代碼(AID): #1CYu1GYm (LAW)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CYu1GYm (LAW)